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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黄喆 《法学家》2020,(2):175-190,196
承揽工作未必能够现实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认为承揽人履行债务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验收是定作人的权利;在满足验收条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验收义务。验收以定作人认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为核心内容,还包括可能情况下的实体受领。除了典型的验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验收如部分验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验收、以及拟制验收。验收义务的发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绝验收,既发生债务人迟延,又产生受领迟延的效果。验收后,承揽人履行阶段终结,报酬请求权到期,价金风险和瑕疵证明责任转移于定作人。  相似文献   

2.
孙志远 《山东审判》2005,21(3):35-36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一、因合同定性发生纠纷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交付地,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生产制作地,通常为承揽人住所地。由于决定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不同,合同的定性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往往主张有利于自己管辖的合同性质。此外,确定合同的性质还影响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买…  相似文献   

3.
定牌加工(Original Equipmem Manufacture,即原始设备制造),俗称贴牌、贴牌加工,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生产加工并交付带有定作人提供的商标的商品,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市场合作方式,其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国别,可分为国内定牌加工和涉外定牌加工;按照定作人授权的范围。可分为单纯的定牌加工和授权销  相似文献   

4.
传统民法赋予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原因,一是如定作人对承揽成果失去利益时继续完成承揽无异于浪费社会资源,二是承揽人的利益仅在于获得报酬。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已经动摇。一方面,承揽成果在市场上的流通并不困难;另一方面,承揽合同不再限于手工业制作这样的传统承揽,承揽人利益不再限于获得报酬或者利润,而是有宣传意义、推荐意义等超出经济因素之外的利益。此时应当限制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在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同时,也通过履行利益损失赔偿维护了承揽人的利益,这实际是经济上的契约严守。面对经济上的赔偿,定作人一般不会“任意”解除承揽合同,理性的定作人解除合同必然会有重要的原因,可以借助情事变更制度或者重要原因解除制度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7,(2):60-60
法官: 蓝天酒店就其使用的餐巾纸与本地一家印刷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餐巾纸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没有约定。15天后,印刷厂如期交付了全部餐巾纸,蓝天酒店对剩余的5万元加工费出具欠条。蓝天酒店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餐巾纸中将“蓝天酒店”印成了“兰天酒店”,但一直没有就此提出异议。2006年10月,印刷厂因蓝天酒店超过7个月没有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遂提起了诉讼。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其中既没有规定何时验收工作成果,也没有规定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故应按普通时效确定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两年。即蓝天酒店有权以此抗辩印刷厂的诉讼请求。对吗? 湖南林海  相似文献   

6.
关于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具体问题.本文试从理论上对其作如下探讨.一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承揽人在执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因执行定作人的有过失内容的定作或指示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由定作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定作人指示过失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一)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承揽合同关系.依照该合同,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承揽事项,定作人是合同的权利人,承揽人是合同  相似文献   

7.
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相似文献   

8.
宁红丽 《法学》2013,(9):132-141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则上须于工作完成时或工作成果交付时存在;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非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当事人未以特约排除承揽人的责任。在这些构成要件中,除极少数由《合同法》第262条明定外,其余则或是对买卖物之瑕疵责任相应要件的准用,或是基于事理参酌比较法而设定。  相似文献   

9.
山西太原冯建义问:甲木器加工厂(承揽方)与乙单位(定作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方应于1944年6月30日以前为乙方完成105套木制门窗的定作任务,乙方应干6月30日给付酬金。但乙方因建筑工程纠纷,至1995年2月10日甲厂发生火灾使105套门】窗被烧,未领取定作物,也未给付酬金。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105套门窗,甲方是否应该赔偿。本刊法律部答:从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乙方未在约定期间领取定作物和给付报酬,已构成违约。按《经济合同法》第35条关于是作方的责任的规定,定作方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  相似文献   

10.
提存分为保证类和债务清偿类两种。本文仅对债务清偿类中如何确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物提出看法。债务清偿类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债务消灭的制度。清偿类提存公证。能够切实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受到债务人的青睐。  相似文献   

11.
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2.
委托创作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396条所规定的委托合同,在原则上应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作品创作委托人享有单方解约权,但行使该条件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在受托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行使;2.必须通知受托人;3.必须赔偿受托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及路径选择任何一个订约者都会信赖与自己订约的另外一个当事人将如约地履行合同。〔1〕这既是订约的目的,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一般诚信要求。然而背离这一目的和要求的情况并不罕见:如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交付所出卖的货物,承揽人没有向定作人交付所承揽的工作物,出租人直到合同结束还没有腾出所出租的住房,歌手没有实际举办所承诺的演唱会,职员在离开公司之后违背竞业禁止规定与自己的原雇主开展竞争活动,等等。所有这些情形都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债权人在履行给付的利益上受到了侵害,也就是债权人在合同履行的信赖上出现了…  相似文献   

14.
胡通碧 《现代法学》2003,25(5):147-150
承揽人的抵押权是否应该进行登记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对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大,需要妥善处理。本文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承揽人抵押权修改的原因与经过,并以此为参照,分析了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为祖国大陆《合同法》第286条和《法释〔2002〕16号批复》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5.
承揽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承揽合同是历史悠久的典型合同。根据我国承揽合同的规则 ,动产工作物的所有权应依材料提供人和添附两种法理标准确定归属 ,不动产工作物应分别情况设定权属规则。关于风险负担 ,对交付标准和物主承担风险应进行反思和完善。关于承揽人的担保权益 ,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宜定位于法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16.
协力行为于承揽之债履行中地位显要,然而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则设计却显得体系性不足,关于法效果的规定漏洞丛生。藉由类型化方法,可提炼出协力义务违反的“排除—迟延—瑕疵”之类型谱系,体系化地完成法效果塑造的任务。协力义务被排除的类型又囊括定作人任意解除、拒绝协力、可归责地引致协力能力丧失、协力能力不可归责地丧失等具体形态。任意解除伴生的赔偿请求权是“披着损害外衣的报酬请求权”。拒绝协力及可归责地引致协力能力丧失的案型会产生《民法典》第584条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而非部分报酬请求权。协力能力不可归责地丧失时,可类推部分报酬请求权确定法效果。协力迟延的案型中,时间徒然流逝和资源无端保留构成对承揽人给付能力的占用,承揽人赔偿请求权应采“增加费用+利益逸失”的内涵构造,但要承认司法裁量权对赔偿数额的影响。协力行为瑕疵履行时,须区分合同交换计划是否因此被排除,再参照协力行为被排除或迟延的案型确定其法效果。  相似文献   

17.
曹险峰 《法学家》2023,(1):90-99+193-194
《民法典》第1191条与第1192条规定的用人者责任,与第1193条规定的承揽人责任对应,构成用人者替代责任与承揽人自己责任的“1:1”二元模式。此种二元模式系历史演进的结果。作为区分两种责任的基础,用工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是相互定义的,应依控制力标准来区分两者:当存在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时,构成“用人者—被使用人”关系,从而适用用人者责任规则;否则构成“定作人—承揽人”关系,从而适用承揽人责任规则;非属用工关系者,即属承揽关系。当视角转向民法之外时,即可发现劳务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与劳动关系,构成了从属性、控制力逐渐增强的递进型三分模式。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经朋友推荐,我在秦某开的个体服装店定做一套西服,布料价值642元。秦某是个老裁缝,手艺高,所以要的报酬也高,当时约定报酬是200元,并言明由秦某亲自完成。但衣服做成后令我大失所望,所做的衣服工艺很差,且不符合尺寸。经了解得知秦某揽的活太多,一人忙不过来,便将我的衣料转交他刚出师的徒弟加工。当我提出要求修整重作或另行商定报酬时,秦某竟不同意。请问,我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者:郑昆郑昆读者: 你信中所述情况,涉及的是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问题。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  相似文献   

19.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20.
吴蓉 《中国公证》2010,(7):46-46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所谓的“债权人的原因”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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