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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法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中都有使用.在法学领域,它与公共权力或私人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概念范畴.由于在"公共利益"的需要范畴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出现了地方政府乱征滥用土地、农民利益严重受损等问题.因此,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出发,分析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特征,并借鉴韩国等国家土地征用的法律约定,以寻求建立适合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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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4)
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中国语义分析法理学话语体系,较大程度上脱离了当代中国生动的法律生活实践。中国实践法理学以法律生活实践为基准,确定法学基本范畴,强调以财产归属为根本标准,严格区分权利与权力,将权利、权力视为分别反映两种最重要法律现象范围和内容的平行概念。就内容而言,支撑实践法理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范畴群由权、权力、权利、法权、剩余权和义务共六个概念构成,法权是其重心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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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代会期间向大会提出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在实际工作中,代表如何提议案,人代会、主席团、议案审查委员会如何处理议案,仍需要不断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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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存在的多种形态入手,界定了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关系,从而预示了私力救济的权利属性--应有权利;然后,对救济之"力"进行辨析,认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区别在于所依托的权利与权力的差异,因此,救济权是从最初的一种私人的权利在国家出现后演化为一种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并存体.因此,现代社会的救济权,国家和私人分享、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存就成为一种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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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议案是代表实现代议职能的基本载体,提出议案是代表履职的重要形式。现有关于代表提案的法律规范尚欠缺完整性、明确性、具体性。实践中代表的提案行为不尽规范,代表议案的质量不尽如人意。人大代表提案权的有效实现有赖于对代表提案权职权属性的正确认识、议案产生机制的优化以及人大代表提案能力的提升等。议案产生过程中需要明确议案构成要件,细化议案的内容范围,增设议案产生的前置程序,允许委托起草主体以增强专业性,宽限议案的提交期限,规定辩论程序等。当然有关代表选拔竞争机制的建立、兼职制度的改造、代表权利保障的巩固等等配套制度也会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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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1):46-54
渔业权并非我国立法上明确规定的概念,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差异化的救济规则。《民法典》物权编从"养殖的权利"和"捕捞的权利"两方面初步规定了渔业权的权利构成和私权属性。养殖权和捕捞权虽然均含有渔业因素,但在客体性质、权利效力、运行逻辑上具有显著差异。养殖权系主体通过对特定水域的现实支配以获得养殖物的权利,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但为实现相关法律的体系化构造,养殖权应从渔业权中独立出来,归入海域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生存权保障及事实物权的法律确认角度,通过对物权支配性和客体特定性的宽松解释,宜将渔业权界定为渔民这一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捕捞水生动植物并获得其所有权的法定物权。除渔业权渔业之外,渔民以外的其他主体经营渔业的权利均来源于授权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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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能力的综合反映。为此,我们通过三种途径,积极鼓励代表多提高质量的议案及建议。一是通过人代会提。在每次人代会议上,我们都对各位代表提出明确要求,让代表熟悉议案及建议方面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使广大代表坚持做到“三多提”、“三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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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以为,议案办理落实是否满意,应该首先征求并充分尊重提出议案代表的意见,将代表议案落实情况直接交由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票决的做法,有越俎代庖之嫌,值得商榷。首先,对所提议案落实办理情况进行评判是代表的法定权利。依法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落实和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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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及规权之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是指这种自主权在法律上公、私属性的界定。高校自主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学术自主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也是高校自主权在法律上产生公、私属性界分的根源。高校自主权与高校法定之权同为一物,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体制改革使我国高校走向"法人化"成为现实,我国高校客观上具有多种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并非没有设置对高校行为公、私属性的应有关注,"事业单位法人"界面承载着复杂的"法律内象"。具体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权的公、私职能,设置"角色串通"的防范机制,对于完善我国教育法制,促使高校更准确地履行其法人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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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17-28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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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是法学研究中的一般概念,也是许多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目前,那种将"权力"界定为国家权力、将"权利"界定为一般民众权利的思维定式,需要认真地予以反思.在法的空间中,"合法性"和"支配力"是法律权利不可缺少的两个组成部分.无论是国家,还是一般民众,其依法获得的支配性力量都属于法律权利.这样界定"法律权利"不仅更为符合法律活动的特征,而且,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讨论不同法律权利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它们的现实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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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平台。代表所提的议案对政府决策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当前人大代表议案出现了"泛法律化"的趋势。本文从"泛法律化"产生的概念、特点和种类入手,分析了人大代表议案"泛法律化"的原因和危害,并就如何避免"泛法律化",促进议案的科学化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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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理论研究和广泛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纳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之中,将其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面临诸多障碍。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如何恰当行使、适用范围如何确定以及如何界定调取证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当从源头上厘清该项权力的性质,建立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以此促进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力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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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事由的属性及其认定标准(一)再审事由法律性质的界定在实务上,一般认为申请再审权是一种请求法院确认生效裁判存在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形,要求法院给予其权利保护及救济,是一种形成权。再审理由为"诉权",是衡量是否具备申请再审权资格及地位的标准,其产生的诉讼为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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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制与社会》2011,(35):119-122
公诉权的属性在不同法律架构与传统中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我国的公诉权具有法律监督属性。控诉犯罪、维护公益、法律监督是公诉权在不同层面的功能,三者相互依存,并不矛盾。权力属性不同,对权力配置的要求就不同。我国公诉权的优化配置,要根据其法律监督属性,以公诉权的民主、公正、高效运行为目标,完善公诉权能,优化公诉程序,创新公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对侦查权、审判权的制衡功能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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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成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办理规定修正案》,增加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规定,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问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窃以为,这一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代表的提议案权,使代表履职步入“全天候”的新阶段,也给代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制度上保证了民意随时“在场”.代表不再一闭会就玩“失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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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属性问题存在分歧之根源在于人格权的特殊法律构造。人格权之产生,是因为内在于自身的利益(人格利益)或人的伦理价值可以成为受私法保护的权利客体,但并不意味着人格权可以或必然成为支配权的客体。"人格标识商品化权"虽然成立于一定的人格要素(人格标识)之上,但从其内容构造、制度功能等方面考察,已非人格权范畴所能涵盖,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