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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作为民事抗诉中的一项具体权力,其存在应该是与民事抗诉的目的一致的,应该为最有效、最准确地实现目的提供保障,一切与实现民事抗诉权目的无关的权限都应该剔除在外,这是调查取证权界限的根本原则。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着眼点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监督,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拥有民事抗诉权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这一个授权性的条文中,我们能隐约看出立法者只是把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抗诉权的对象,这一点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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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无调查取证权,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的空白地带.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调查取证权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制的缺位,此项权力在实践中作用发挥不尽人意,以至于造成了对该权力本身价值的否定.最近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一次提到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通过这次修法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行使的具体边界予以明确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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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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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所谓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民事抗诉工作虽然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是,民事抗诉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比较抽象与空泛.导致人民检察院无法查证民事裁判是否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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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运作上分歧较大,加之部分抗诉权运用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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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实行检察抗诉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宪政需求和现实意义。我国现行检察机关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难以履行监督审判权的职责;对自行发现的错误裁判案件,启动再审抗诉程序缺乏制度保障;依申请启动的抗诉程序,检察抗诉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抗诉案件再审的审级,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地位。改革和完善检察抗诉制度应对抗诉权的具体行使手段、程序及抗诉层级进行完善,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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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对调查取证权力的行使,应以书面审查为主,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抗诉案件的抗准率,体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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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定和法律技术的粗疏 ,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诉讼活动之间存在着前提性、结构性的断裂和缺失 ,致使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启动艰难。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来源于公民的权利 ,是公民权利的转化、实现和保障形式 ,它的顺利启动和行使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破解程序困境的思路是 ,以契约精神为理念 ,将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的实现看作是全部国家机关对公民和社会的义务。在各种相关机关中 ,由人民法院就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向当事人进行宣告 ,借以建立起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诉讼活动的链接 ,使民事抗诉权顺利启动 ,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是最能维护和体现正义、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方法。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实现 ,也将是法院和法官对中国法治的独特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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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条件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本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法”)第185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4项抗诉条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13项抗诉条件。这些抗诉条件的规定既是对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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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抗诉范围限定为生效民事裁判,导致未生效民事裁判的检察监督出现缺位,不利于及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正程序,应以此为契机,将未生效民事裁判纳入抗诉范围。此外,为保障未生效民事裁判抗诉权的正确行使,还应将其与民事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有机结合,明确限定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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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一次提到了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民事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备受检察系统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审判监督的职责所需,已经成为检察系统内部的社会共识,因而检察机关盼望立法机关能够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但是仅仅享有抽象的调查取证权还远远不够,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任何权力的正常运转都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否则将难以实现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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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潘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审判机关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处理的特殊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对此类案件行使抗诉权?此类案件的申诉应由刑事检察部门受理,还是由民事检察部门受理?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应将此类案件的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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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提出民事抗诉,则须提供和搜集相应证据支持抗诉,但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活动中,就调查取证这一公权力的行使并无具体的规定,使得法、检两家对民事再审中,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认定,产生了许多的意见分歧.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权,为民事案件抗诉进行调查取证的前提、对象、范围分析,对现行“法条、规定、司法解释”解读,结合司法实务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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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检察官应当全面参与所发动的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活动,应当享有抗诉案件的举证权、质证权、法庭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这些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会使他们沦落为申诉人或者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民事检察官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全面参与是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民事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是防止民事法官滥用权力、纠正违法裁判和体现法律公正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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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检察抗诉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职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认识上的不同及司法实践操作中的不一致,影响了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权的有效行使。一、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抗诉面临的两个现实问题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抗诉规则》)第四十七条中列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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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诉事由理念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1],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