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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从而中止一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并移转至上一级法院审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配套机制的不健全,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抗诉中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对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抗诉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梳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一、抗诉条件的问题按照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该规定既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刑事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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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第二审检察,是指第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第一审检察机关的抗诉,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再次审查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在我国的刑事二审诉讼制度中,因当事人不服引起的二审程序基本上同于西方诸国,而在对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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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对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是行使公诉权还是法律监督权,是二者兼而有之抑或其他,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通过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角色定位,探讨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主要职能,并就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发挥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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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滞后性以及司法机关案件质量考核体制等原因,严重制约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权的行使,从而不利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本文分析了抗诉权行使中存在的种种制约因素,并指出了加强抗诉权能发挥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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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刑事抗诉权的运用表现为人民检察院通过特定的抗诉程序,促使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以此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重起诉轻抗诉的问题,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刑事抗诉数量少、质量低,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整体力度和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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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主要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刑事抗诉工作却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既在于刑事立法本身的缺陷,又在于行政化色彩浓厚的案件裁判机制、法外因素等刑事司法现实.与其强调刑事抗诉的法律监督属性,不如使其回归刑事诉权的本原,将刑事抗诉权与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害人的申诉权平等看待,从而使其符合控辩均衡,程序正义的刑事诉讼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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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有争议的“零口供”二审抗诉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借助技术手段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注重运用间接证据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中发现漏罪线索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对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确保被告人上诉权与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个案中发现社会管理漏洞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主动沟通协调有关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被害人心理救助,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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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程序中履行检察职能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永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3):115-121
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检察机关应如何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众说纷纭,使得检察机关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思想,不利于二审检察监督职能的实现。在二审的上诉和抗诉程序中都面临着许多问题,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相关的司法改革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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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认识不足,以及抗诉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以致抗诉数量奇少,成功率低下,这项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意在探索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赋予一审检察院直接出席二审法庭进行指控、取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消抗诉权等重构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的原则和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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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对于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主要结合当前刑事抗诉工作的特点和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作一探讨。一、当前刑事抗诉工作的主要特点从2005年1月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抗诉工作总体情况看,各级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工作力度有所加大,效果较好,刑事抗诉工作的各项指标均朝好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当前我国的刑事抗诉工作情况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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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潘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审判机关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处理的特殊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对此类案件行使抗诉权?此类案件的申诉应由刑事检察部门受理,还是由民事检察部门受理?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应将此类案件的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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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实质上体现了检法权力的制衡,有助于追求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近些年来,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发展,有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权力保障和权力运行不断完善,抗诉工作也在量和质两方面取得一定发展。通过案件,审视近五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抗诉工作的发展概况,提取可资借鉴的成功理念和做法,找寻抗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具有经验启示的作用,并预测未来抗诉工作的走向,具有前瞻引领的意义。一、近五年刑事抗诉案件基本情况(一)刑事抗诉案件整体概况据统计。自2006年至2010年五年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共审查刑事抗诉案件146件,其中二审抗诉案件141件,审监抗诉案件5件,已全部审结。其中,支持抗诉100件,约68%。在支持抗诉的案件中,二审法院直接改判48件,约占48%:裁定发回重审10件,约占10%;驳回抗诉42件,约占42%。具体特点分析如下:1.提出抗诉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一审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数量从2006年至2009年呈逐年递增趋势.仅在2010年有所下降,但绝对数量依然不低。2.支持抗诉率较高。从2007年至2010年,支持抗诉率一直保持高位运行,仅2006年,支持抗诉率略微显低。但五年平均支持抗诉率较高。3.撤回抗诉案件仍占一定比例。与较高的支持抗诉率相对照,从2007年到2010年,撤回抗诉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五年平均撤回抗诉率接近三分之一。4.抗诉意见采纳率呈抛物线型。从2006年至2010年.案件或被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所占的比例。成抛物线型,波峰在2007年.2008年后逐渐略微下降,五年平均的抗诉意见采纳率为5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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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释法说理工作不全面、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存在预期偏差等原因,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形。在此类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面临制度障碍。可以通过设置认罪认罚上诉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二审程序、抗诉权期间计算新制度、检法抗诉衔接机制等方式,保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有效行使抗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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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文就法律监督手段、措施、程序作了规定。但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监督、尤其是刑事二审抗诉方面“抗诉少、抗诉难、抗不赢”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主要是立法存在缺陷、执法认识不到位、目标考核欠科学、干扰监督的因素太多所致。笔者认为亟待通过完善立法、深化司法改革、改进考核办法、加大监督力度来化解此难题,推进刑事监督、尤其是刑事二审抗诉工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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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恒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1):75-79
多年的刑事抗诉司法实践以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了其在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现有刑事抗诉制度也存在提起条件不明确、履行抗诉的程序不完善以及对被害人权益保护功能发挥不足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了刑事抗诉职权的履行;因此,必须进一步细化刑事抗诉提起的标准,分别按照二审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不同特点完善刑事抗诉程序,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增强抗诉请求对检察机关的制约效力,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