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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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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使行政执法权得到控制是法治社会对行政执法的期待,更是民众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希冀.社会期待着对行政执法有较为完整和成熟的监督,防止行政执法权力的过度扩张,必须以法律监督来约束权力.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程序、范围以及监督方式进行必要的分析,厘清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为建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体系提供创新性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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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省现代检察制度的生成可以发现,法律监督是现代检察制度共有的基本职能。由此,检察职能改革就是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促进法律实现和人权保障。基于我国宪政体制下的法律监督制度设计,检察职能改革必须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限和特点,在此前提下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完善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增强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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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后的民诉法全面实施,在肯定民事检察监督权得到强化的同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是否得到强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维护司法公正、平衡利益冲突、强化司法救济的作用,依据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价值理念,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的诉讼过程中,也为促进当事人实现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民事检察监督具有间接的权利救济功能,它兼顾法律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但又只提供有限性的救济。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审判化制度,它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探索实务中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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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检察监督范围拓展的基本原则(一)法治原则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可能在某个事项上扩大或者缩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宪法确立了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政地位,赋予其法律监督权,以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但宪法的授权仅仅是一个具有高度前瞻性的宣言性质的原则,对于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和范围并未也不可能作出详细规定,这就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调整留下了空间。现代社会对公权力的理念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监督范围不同于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它应当由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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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通过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共治理,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体系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的热点,也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点.目前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根据检察权的定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当遵循行政管理和司法的规律,尊重行政的能动性和行政裁量权,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公益优先原则、事后监督原则、行政处理先行原则、必要原则五项基本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公共利益的标准和范围,设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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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部门的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和衔接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监察监督和刑事检察监督分别依托于具有混合属性的监察权和检察权,前者集党纪监督、政纪监督和法纪监督于一体,其监督手段主要体现为职务违法处置和职务犯罪调查;后者可以细分为刑事法律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通过细化两大监督的具体职能,可以发现刑事法律监督和监察监督在立案管辖范围、监督方式以及监督阶段等事项上具有差异性、趋同性和互补性,监察监督的范围覆盖检察人员,但检察机关可以在强制措施、证据材料以及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上发挥制约监察调查活动的作用。当然在实务工作中可能出现“以偏概全”“混淆概念”以及“重配合、轻制约”的失衡现象,对此,应当将两大监督置于国家权力体系之中予以审视,以国家权力监督原理为指导来进一步理顺刑事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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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监督职能之一,但如果只将我国特有的宪政结构作为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在理论体系上则显得不够完整。就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而言,其理论依据应当存在着权力制约、司法权威生成的合力以及权力对权利的救济等多维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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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自身的专门意义,而并非等同于所有检察职权或检察机关工作范围。法律监督是国家为实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控制而专门设立的一项职能。其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监督法律的适用、执行以及遵循情况,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而我国传统检察理论多年来习惯于对"法律监督职能"进行泛化和模糊认识,即将其理解为检察机关"对一切滥用国家权力行为的监督与追究"或"对犯罪的追诉",本文对此类观点进行了逐一地分析与批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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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视野下,抗诉引发再审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长期以来的基本途径,新民诉法的修改使得再审检察监督方面变动很大,有必要将其单独加以梳理、分析,并结合司法改革大背景加以研究。再审检察监督的改革凸显了公权力制衡、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协同共促和当事人诉权优先理念。应当促进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配套理念跟进,科学设置多元化再审主体权限,同时注意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反监督",以期更好地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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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虚假登记市场主体检察监督案”反映出,检察机关突破了只能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间接监督或“穿透监督”行政行为的规定和惯例,隐蔽地实现了在行政诉讼程序外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当下,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职权进行适当扩展确有必要性。同时,基于功能适当原则和宪法法律的默许,由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直接监督也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须在发现监督线索的渠道、行政非诉讼监督的目的、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影响等方面作出相应限制。今后,应当在以下三方面构建行政检察监督职权扩展的路径:以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以检察一体化作为履职依托;以指导性案例推进职权扩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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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监督的主要问题是行政内部监督的独立性不足,外部监督软弱,宪政权力分配不尽合理。必须理顺监察权和检察权的配置,一面强化监察为主导的内部监督,另一面强化检察为主导的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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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加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模式是对国外检察制度职能演变辨证扬弃、符合我国宪政体制和社会实际的选择。它没有破坏刑事诉讼中控辩平衡原则和法官独立裁判的原则,没有损害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在检察制度完善与构建中公诉与监督的核心争论中,去公诉取监督,抑或取公诉去监督,都不能表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法律监督的深刻内涵,坚持公诉加监督的检察模式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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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重构,是民事检察制度一次重要的变革。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作为公权力的民事审判权的法律监督,使监督手段和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另一方面,又对私法领域保持理性和谦抑,让当事人尽最大可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最大限度地由法院救济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检察监督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后嵌入,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检察权的理性监督。本文就民事检察监督理念、抗诉前置程序、一审直抗、举证责任、执行监督、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职责定位等焦点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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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检察监督的探索与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我国行政法治与检察监督而言,一方面, 在行政领域相当程度上存在监督真空与监督不力现象; 另一方面,检察监督范围失之过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未能充分实现。确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不仅是我国行政法治现实的诉求,而且具有理论基础与规范依据。在行政法治背景下,拓展检察监督范围、构建新的监督方式以及实现检察体制的发展已经成为难以回避的时代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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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俊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6):109-114
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和规范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是民事检察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履行监督权只能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出现,以确保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要逐步从加强抗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权限、适当拓展监督的范围、健全监督途径等方面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