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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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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与和解从而实现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既是顺应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主体能否灵活应变日益复杂的现实社会、满足不同主体多元化需求的关键。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方式,协商应当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作为当事人预防、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行政执法中的和解主要体现在和解契约与执行和解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5,(6):22-29
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价值与风险的共存体。风险控制是世界各国在适用行政执法和解时都高度重视的问题。我国已存在适用"行政执法和解"的情况,但在法律上只有《反垄断法》有简略规定,而且只注重了赋予行政机关可以和解的职权,倡导行政机关在和解程序适用上的绝对主导地位,很少对行政执法和解潜在的风险作出评估和控制。设置程序对风险的控制具有重要价值。从行政执法和解适用阶段来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控制风险。第一,"先决程序"控制。在拟适用阶段,为了防止行政相对人寻租公权力或者为了防止行政机关追求执法简便而简单执法,泛化和解适用,规定以行政机关穷尽职权调查不能掌握充足证据为标准。第二,"操作程序"控制。在决定适用行政执法和解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为使行政执法和解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操作程序过程透明化,并赋予法院对行政执法和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权。第三,"后续程序"控制。在行政执法和解协议的履行阶段,为使其预期目标得以实现,防止和解协议在履行中发生偏差,对行政执法和解协议的履行设置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3.
《行政强制法》第42条所规定的“执行协议”制度,为行政执法适用和解提供了契机。然而,由于该制度规定比较粗疏,导致执法和解实践存在适用率偏低、适用范围不清、适用条件不明、效果不佳等突出问题,面临困境。当下,企业合规的理念和模式,为执法和解制度的转型发展提供了契机。企业合规理论强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可予以暂缓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处理,其前提条件是,企业与执法机关达成“合规整改协议”,并严格执行,合规整改期满考核合格。很显然,将该理念导入行政执法中,具有很好的契合性和发展前景:意味着对违法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机关可以与其达成以合规整改为核心内容的和解协议,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作出减免处罚等处理。此举将为执法和解制度注入活力,使其在理念、目的、机制和功能的实现上,更具正当性、合理性、效率性和时代性,并促使其核心目标、制度定位、执法效能等发生有益转变,从而塑造出更符合实践理性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并融入未来的“行政基本法”。  相似文献   

4.
张红 《行政法学研究》2015,(2):23-33,38
我国没有关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统一规定,目前仅在反垄断、反倾销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证券领域在积极探索试点。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但实践中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美国狭窄,这既受本国和地区的法治传统的影响,也与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本身的设计密切相关。我们应当抛弃形式法治主义的束缚,基于行政效率、行政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现实考虑,建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目前阶段建议在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部分领域展开。行政执法和解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已经依职权开展调查,且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不能确定或非经重大支出不能查明时,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经双方让步可以达成一致的情形。行政执法和解协议属于隶属性行政契约,具有可诉性。行政执法和解制度隐藏着一些风险,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以实现对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尽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明文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概括,长期疏于完善配套制度装置以建构,且难以排除与上位法存在规则悖反的合理怀疑,行政复议和解面临的质疑之声不绝:如行政权不可随意处分:行政复议和解不利于公共利益保护.作为行政和解先行者,行政复议和解的正当性亟待予以证明与捍卫,否则势必影响理论与实务界正探讨的行政执法和解与行政诉讼和解,此行政和解另外两支的正当性根基.协商民主、公众参与以及恢复性行政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了理论基础,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行政契约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的成功实践范例,为证成行政复议和解注射了两支“强心针”.行政复议和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足以证明其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6.
和谐语境下的权力运作——行政和解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需要和解,但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和解制度尚未明确,因此有必要从现实需要、价值取向、概念分析等角度,对行政和解进行界定和研究,并结合现实实践,从制度、机制、体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且对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和解也未作规定,然而实践中和解普遍存在。行政诉讼和解存在的有力依据为:现代公共行政已从权力中心走向服务中心和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本文首先考察了国外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进而分析了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可行性和现实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和解成立的具体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和解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布的关于撤诉的司法解释,使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有所松动。但这一原则还面临着更强劲有力的挑战:协商民主的兴起为行政和解提供了政治理论基础,行政法的新发展——自由裁量、行政合同、积极行政——为行政和解提供了法治理论基础。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原则,确立行政和解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回应了建立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践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矛盾.由于该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及相关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存在相应的制度障碍,注定该制度在理论上会受到诸多质疑,在运行中会出现许多问题,但是这一制度实践也必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诸多经验.本文以构建统一的行政和解制度为出发点,在对我国现行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分析了行政复议和解的适法性、行政复议和解的标的、行政复议和解的成立要件以及行政复议和解的法律效力,以期引发对该制度的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裁量中的和解——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观察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和解作为一种合意性行政方式,是契约理念渗入行政法领域的典型表现形态,它以行政裁量为其存在的前提和空间,又是行政裁量得以有效运行的一种制度选择。构建我国行政裁量的和解制度,可以引入德国的和解契约制度,并借鉴美国非正式行政手法中的和解制度,将其作为一种行政方式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  相似文献   

11.
邓可祝 《法治研究》2016,(4):101-112
行政诉讼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这一试点的重要内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和解时,需要解决和解形式、和解程序及和解协议的监督执行等问题。在今后的实践中,应积极利用和解制度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并重视和解在环境政策制定上的作用,同时应完善和解程序,利用公开和解协议、公众参与和司法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12.
潘登  石琦 《政法学刊》2013,30(3):88-92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六条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均是对和解的案件范围的表述.通过从这两个有关和解范围的条文对比,不难看出税务和解较行政和解有扩张之趋势,税务和解作为税务行政机关纠纷解决的内部机制,其扩张必然会对司法审查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产生相当大地冲击,对其必须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的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发展促使人们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这一原则进行反思。行政诉讼和解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既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解,又不同于行政调解,是由三方参与的解决行政案件的司法方法。中国传统文化、和谐社会理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4.
《超级基金法》(Superfund Act)是美国第一部明确授予行政机关执法和解权的联邦法律,执法和解制度能够促使潜在责任方积极、自愿达成协议,高效完成环境清理工作。行政和解协议主要有两类:以行政为主导的合意行政裁决(Administrative Order on Consent)与行政协议,以及需提交法院审查后才可达成的同意令(Consent Decree)。当前中国正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传统的高权行政行为往往在个案中陷入执法困境,环境保护作为美国执法和解制度适用最广的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效,特别是限制行政和解范围、建立司法审查程序以及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等经验可资中国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15.
郑鹏程 《法学家》2004,(4):92-97
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美国、日本、欧共体、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机构倾向于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自己与企业之间的竞争纠纷.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反垄断法本身的缺陷与适用上的技术困难;二是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以协商和解方式规制行政垄断,既符合现代反垄断法实施中出现的协商和解趋势,也与本土法律文化相耦合.  相似文献   

16.
《法学》2007,(9)
从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前到制度建立之后,行政和解经历了一个在制度上肯定到否定的历程。不可否认,行政和解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对该制度的探讨也一直延续着。近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又将学界的目光集中于行政和解。作为一项针对行政和解的专门规范,该意见极具重要意义,但是这项规范并未解决行政法传统理论上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7.
宋明 《行政与法》2008,(4):38-39
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传统的强权式行政执法方式已经不适应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和解与协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采用有助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并达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这种协商式执法方式的实施应当以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以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为界限。  相似文献   

18.
为规范税收和解的适用,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税收和解的推行必须以行政裁量限缩论为指导,进行合法性、适用要件和阶段化的规则控制。税收和解的适用范围实质是税收法定下的自由裁量空间,遵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和解获得的合法性适用的前提。在适用要件上,税收和解要进行符合税收目的、定纷止争的和解目的要件限缩;和解的整个过程要在平等合意基础上进行和解的实质要件限缩;和解启动须经税务机关已尽调查义务仍稽查不明或查明费用过大以及争讼成本过高的经济必要要件限缩。在税收活动的各个阶段也要区别具体情况进行税收和解适用的裁量限缩。  相似文献   

19.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诉讼法》并没有禁止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裁量是行政诉讼和解的规范基础。基于实践的需要,可以在不修改《行政诉讼法》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借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支持行政诉讼和解,并使之成为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行政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原则上,只要自愿且不违法,行政纠纷既可和解,也可调解。为预防贩卖公权侵害公益现象之发生,应当建立正式的公益诉讼制度;为防止行政主体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相对人接受不平等条件甚至是霸王条款,原则上不应赋予行政主体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力。违背自愿原则签订的和解协议,可以通过正式的行政争讼程序予以撤销;违背自愿原则或者合法原则而制定的调解书,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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