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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自然人领域,权利能力与人格涵义是相同的,同时权利能力也无范围问题。但是基于法人人格的工具性价值,法人的权利能力应该是有范围和限制问题的,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再具有抽象性与确保主体平等性的功能,而恰恰是区分各种法人参与民事活动范围的工具。法人目的范围限制本质上而言是法人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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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与自然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利,因而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探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般人格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功能等角度出发,联系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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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也表现出了一些新特征,体现为"个人弱控制"与"产业强需求"。2019年8月公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被定位为人格权益本质,并且个人享有弱支配程度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可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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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它与自然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权利,因而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探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般人格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功能等角度出发,联系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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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统民法,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继承性,该认识遭遇了现代"人格权商品化"的挑战。司法解释通过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实现对"侵权人获利"因素的考量间接承认对精神性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认了某些"精神性人格权"中精神性和财产性双重利益之构成,实现了对其的直接保护,同时极大推进了正在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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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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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我国民法典的主要部分已日趋完善,《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体例编排问题值得探讨和分析.若要梳理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须从民法典的逻辑体系和立法技术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从而给予人格权法应有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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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5):37-42
民法典总则的编纂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而学界关于民法典应当展现的具体形态还存在诸多分歧。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民法学者对于民法典应当如何编纂进行了深入持久的讨论,但到目前为止,关于人格权法在法典中的位置和内容的编排远没有达成一致。应当确定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和具体内容安排,以加速民法典编纂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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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不再用括号说明)精神损害的问题存在争论。笔者认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侵害的实质是无形损害。建立我国的法人人格权无形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和救济法人一般人格权权益的适宜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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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制度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之一,是民法发展的标志之一,有利于人的价值提高,并且不能被其他制度所包括。人格权高于财产权,从理论渊源、民法本质和哲学理论上均可证明。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并且位于诸权利之首。其内容应包括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和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3.
刘校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131-132
人格权制度是有关对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及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近年来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在我过民法典编纂中单独成立一编的分歧可谓巨大。从人格权本质归属角度对其进行分析,人格权的宪法本质决定了它不应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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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刑事责任是功利主义的产物,是立法者选择"通过强化企业自身责任来弥补政府监管不足"的结果。在单位犯罪中,单位整体刑事责任的承认并不是否认和减轻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而是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相分离的独立刑事责任,其更多的是对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补充。我国现行单位犯罪立法未能明确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主体地位、也未能统一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配置原则,导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适用问题上的偏差,偏离了单位犯罪的立法宗旨,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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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00-103
网络的发展对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尽管人格权立法一直是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学界主要关注自然人的人格权,而忽略了商事主体的人格权。应当认识到商事主体人格权与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区别,并针对二者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考虑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护商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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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浩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5)
文章认为,法人的早期形态是单体制,它与初级形态的简单商品生产经济和中级形态较为发达的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单体独资独营的法人,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发生分离,与自然人犯罪无本质区别,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法人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形态,企业资本社会化引起法人结构变化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导致的结果。法人犯罪的实质是财团法人的经济犯罪。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意志表现形式,是一种通过董事会决策和经理经营管理两个中介反应出来的股东意志延伸的连带意志形式。其他社团组织法人和国家机关、军队等,亦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法人犯罪可以实行两罚制。法人犯罪也有人身刑,最高刑应为拟制的死刑,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解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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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彬彬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1)
在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上,构建一个潜在的包含所有人格利益的一般人格权和作为人格权法共通事项概括规定的一般条款十分重要。一般人格权概念的建构能够为非典型人格利益提供请求权基础;而人格权的一般条款能够体现人格权法的立法价值和立法原则,并对人格权的概括保护做出规定。所以,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和人格权一般条款的规定都应当规定在人格权法中,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