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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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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余庆 《公安研究》2009,(2):31-35,50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逐步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也在进一步探索之中。应尽快统一刑事和解程序,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实现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公安机关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联系、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加强对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管理,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
轻伤害案件在公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诸多问题。故此,应协调各项制度措施,规范轻伤害案件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程序:建立程序引导监督机制,实现轻伤害案件和解前置;探索调解方式的现代转型,保障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目前广为实践和理论探索的一种适应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司法改革措施,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务操作上出现的很多不协调的问题。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做好轻伤害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从其所体现的效果方面对轻伤害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规范提出了司法操作路径,以促进相关的立法完善及刑事司法改革。  相似文献   

4.
调研数据     
, 《中国青年研究》2012,(9):117-119
▲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已有298个截至201 2年2月份,全国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共298个。我国不少检察院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的路子,逐步形成四种组织模式:一是设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二是成立由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参加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等机构;三是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四是在管辖范围不大、交通便捷的市,指定一个基层院办理全市的未成年人刑  相似文献   

5.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是刑事诉讼中制约监督的重要内容,从C直辖市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运行现状可以看出,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力度在持续有效加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侦检分离工作模式以及现行机制运行存在的不足,导致还存在观念分歧、机构设置、制度落实等问题。宜从改进监督观念、明确工作事项,优化机构建设、加强沟通协调,提升工作能力、提高监督质效,强化信息反馈、完善办案考评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质化运行。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借鉴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新方案而进行的司法改革措施。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轻微刑事案件,其目的是使被害者获得赔偿,侵害者获得宽恕,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对于减少和预防犯罪大有裨益,体现了人类社会治理犯罪的理念的更新与进步。然而在我国刑事和解却缺少配套措施,以致在实施上缺乏可操作性。就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的关系来看,一方面社区矫正是刑事和解的必要配套机制,另一方面,刑事和解也有利于改善社区矫正的效果。刑事和解与社区矫正可谓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因此在立法设计、实施程序与机构设置等制度构建上也应相互协调,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  相似文献   

7.
依据新刑诉法厘清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经侦部门要防止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调解结案;任意扩大适用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以刑事和解之名行还钱、交钱放人之实以及以刑事和解代替侦查取证等错误做法。从司法上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刑事和解的赔偿范围和计算办法;细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完善刑事和解的运行机制;出台执行刑事和解的操作指引;在侦查阶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收集。从立法上增加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类型;明确规定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后免除犯罪嫌疑人监禁刑;增加刑事和解的排除适用情形;增加自诉转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8.
作为取证引导机制改革的不同模式,检察引导侦查与公诉引导侦查在改革目标和实施体系等诸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性,两者不宜混同使用.旨在强化法律监督的检察引导侦查,其引导模式与法律监督的属性互为冲突,难以实现侦查监督与服务公诉之双重目的.以提高公诉质量和效率为目的的公诉引导侦查不同于我国“严打”时期的联合办案,并不违背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理念,其更注重我国侦查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而不失为现实条件约束下提高侦查取证质量的一种相对合理的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9.
文明 《传承》2010,(3):126-127
"轻缓化"是当今社会处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的主要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却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应改革讯问方式,全面推行分案起诉制度,扩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完善刑事和解及辩诉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10.
刑事程序分流在许多法治先进的国家已经得到大量运用,但我国还面临着出口窄的问题,且目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纵向结构存在着若干程序分流的障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的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作为这种框架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在理念、运行、预期效果等方面出现令人遗憾的硬伤,还影响到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应与自诉程序相互协调,以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的分流。  相似文献   

11.
"轻缓化"是当今社会处理未成年人公诉案件的主要趋势.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在公诉环节却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应改革讯问方式,全面推行分案起诉制度,扩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完善刑事和解及辩诉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争议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上有了正式"名分"。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透露,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程序有专章规定。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多元化解决纠纷、缓和矛盾的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提高刑事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发端于20世纪中叶,是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随着我国轻微犯罪所占比例的逐年上升,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越来越多,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在我国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的友思使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权寻找到了自身存在的合理根据。被害人刑事和解的需求最终要通过立法给予其制度上的保障,为此要合理确定我国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并建立被害人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14.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重视刑事和解制度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这种尝试极具部门化和地区化的特点。截至目前,对于如何适用刑事和解,司法机关并未形成统一的尺度和标准。概念与基础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使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一种诉讼活动。无论是我国的刑事法典,还是司法解释,对于公诉案件都没  相似文献   

15.
为回应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检察机关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检察职能。在审查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施捕前诉讼和解制度、运行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契合点,树立监督制约观、程序监督观、人权保障观以及全面监督观等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侦查监督新理念;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立法,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行为的法律控制权,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侦查引导权、有限代位侦查权、监督实效保障权,以促进侦查监督实质化。  相似文献   

16.
新刑诉法规定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哲学理论基础之上、当代中国在和谐社会命题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实践和立法进程的功利产物.刑事和解因为兼具私法(契约)与公法上的效力,所以分析其生效要件亦应从私法与公法两方面着手,构建出主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加害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适用范围合法以及签订和解协议书等5个刑事和解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7.
姚勇  淑权 《政策》2002,(5):50-50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承担着审查逮捕、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执行监督和公诉等职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去年以来,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将“严打”作为责无旁贷的重要任务,积极主动与公安、法院配合,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全力投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是一种在非刑罚化、被害人保护、犯罪人再社会化等方面均极具创意的新制度。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应恪守的重要原则。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关系问题是完善刑事和解所必需的基础性理论。不容否认,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然而系统论证之后可以得出二者间存在着协调可能性且协调性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9.
彭俊 《理论月刊》2010,(1):119-122
刑事和解具有保护受害人利益、保护犯罪人利益和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功能,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刑事和解得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中西方刑事和解的模式虽然不同,但恢复性司法是它们的共同理念。刑事和解不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而是和刑法基本原则相契合。从长远来看,刑事和解的基本理念应该在刑事法中得到体现.并且应该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非诉讼案件的程序。  相似文献   

20.
银福成  张明伟 《前沿》2012,(17):63-67
被害人对公诉决定权制约机制是一种程序性的救济权利,目的是防止检察官滥用公诉决定权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公诉权的国家专属性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了被害人制约公诉决定权机制的最优途径是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构造中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被害人程序性的制约权利防止公诉决定权的滥用,推动刑事司法程序正义的进步.鉴于中国的公诉决定权存在的问题主要为过分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公诉转自诉制度的不合理、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缺失等,笔者建议从承认犯罪行为的私人侵权性等六个方面完善被害人制约公诉决定权的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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