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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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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红 《法学研究》2011,(2):100-112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相似文献   

2.
权利能力的消灭并不当然导致权利的消灭,死者丧失权利能力,但死者生前取得的不随生命消失的权利,作为人类既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客观存在,财产权利发生继承,人格权利牵涉人类整体尊严和善良风俗,法律应予以保护。当侵害行为仅仅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进行独立的和直接的保护;当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或一般人格尊严,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间接保护。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法条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首次作了规定,肯定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属性,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但仅使用单个法条进行规定,且未提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未真正完成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机制。文章将以第185条为出发点,全面讨论和研究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理和司法实践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准确界定其内涵及其保护期限等诉讼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死者不可能获得民法上的救济。就生命权所体现的死者人格利益而言,只能由公法保护。民法从抽象层面规定生命权,旨在健全人身权体系;在此基础上更应以具体慎密的规范确认死者近亲属因直接遭受侵害而取得求偿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死者近亲属求偿权的规定存在一系列疏漏,造成处理认定上的诸多缺陷。基于此,必须从理论上厘清认识,准确把握死者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权和精神、财产利益所受损害应得救济的合理构成,在立法上确立科学统一的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5.
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6.
王全弟  李挺 《法治研究》2011,(11):43-48
死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死者死后仍然有某些人格利益尚存,这些利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我国的司法实践、理论学说和国外的立法、学说、判例均支持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并存在直接说、间接说和混合说的分歧。在正确处理与言论自由、历史研究和艺术创作等利益衡量的关系基础上,应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作扩张解释来对上述利益进行保护,并应明确保护范围、保护主体和保护期限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7.
死者人格是否需要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我国对于保护死者人格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本文通过对国内死者人格保护众说的剖析,提出了死者人格利益代理保护说,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8.
商事人格权刍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的人格权概念及规范是以自然人为基点而展开的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 ,着重于非财产性的、普通民事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 ,在这种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 ,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金钱价值在内的相对独立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所保护的客体就是自然人和法人的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一方面表现于自然人的一部分人格因素商品化 ,如姓名、肖像等被进行商业利用 ,其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丰富的经济利益内容 ,出现了人格权的商事化 ,也被称之为人格商品化权 ;另一方面表现于从事商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如公司等 )所拥有的商号 (商业名称 )、商誉、商业信用和商业秘密等人格因素的经济利益性 ,它们与普通的名称、名誉、信用以及生活秘密等人格因素具有很大的差别 ,包含着极大的财产价值。因此 ,商事人格权既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格权与财产权 ,具有自己的特征 ,是人格权与财产权发展、交汇的产物  相似文献   

9.
商品化权: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衡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谢晓尧 《法商研究》2005,22(3):81-87
人格的符号要素具有识别功能。商品化权的出现,旨在保护人格符号要素的商业价值。保护人格的符号价值和财产属性,必须突破传统人格权利的初始配置,解决人格利益变化后的权利再分配问题。人格符号的扩大保护,并不意味着权利的绝对化,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商品化权的保护超出了传统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范围,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生前享有人格权,但自然人死后其人格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和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学界观点不一。目前,我国对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0,(6):147-157
"别名"是自然人正式姓名以外的名称,具有与正式姓名相同的人格属性,但专属性相对较弱。同时,其又类似于商业标识可以指示来源承载利益,却无法转让质押。因此,别名具有人格与财产利益的二元结构,两者各自不同却又无法完全分离,财产利益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别名财产利益的产生便不同于姓名权而类似商标权,即主动公开的商业使用使相关公众知晓其别名与其人格对应关系的同时,通过为公众所认可的人格特征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如此,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便应当在明确民事利益地位基础上,以在别名实际使用范围内可能构成关联混淆为判定标准构建侵权保护规则,并协调商业标识在先保护行政救济路径和不正当竞争民事救济路径,从而完善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多元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12.
自然人死亡后因意志不复存在,且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故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具体权利。但其名誉等人格利益并不因此完全消亡。当死者利益被侵犯时,以公法直接干预维护现有社会秩序,以私法间接干预保护遗属权益,是对死者利益保护的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13.
曾丽 《政法学刊》2012,(1):25-29
美国的公开权因洛克劳动理论而繁荣,也因洛克劳动理论陷入制度困境。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的商业利用问题,其核心是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兼顾,兼顾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才能确定保护主体和客体,进一步使保护范围得以内生性地限制。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自治理论更接近问题的核心。  相似文献   

14.
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传统的财产与侵权法理论一般不承认财产中的人格利益。近年来,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关注财产中的人格利益,并给予保护。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可分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寄托特定人情感的财产、源于特定人身体的财产和源于特定人智慧的知识产权四大类;前两类为外在物的内化,后两类为内在自我的外化。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标准被确定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相对于可替代财产而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该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法律科学》2015,33(1)
死亡赔偿所得应当在明确各赔偿项目性质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在死者的近亲属之间予以分配.其中死亡赔偿金应当界定为对死者近亲属未来供养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的赔偿,二者应分别根据受供养人的具体财产损失和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予以分配.对可以纳入死者遗产的赔偿金的分配则应当注意与《婚姻法》的衔接.至于基于赔偿协议的一揽子死亡赔偿款,原则上应当推定其包含了所有的法定赔偿项目并予以合理分配.而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制度在赔偿请求权主体、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等方面也应予以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杨光 《法制与社会》2010,(20):62-63
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历来是民法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其中对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否应当界定,应当从何种角度予以界定,何种人才有资格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以何种观念和态度来对待死者的人格利益等等,都是研究中所应当解决的重点问题。  相似文献   

17.
胡建 《河北法学》2014,(5):139-149
透视"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表象,死亡损害赔偿实质上乃因死亡所引起的死者之外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为死者特别关系密切者,所请求标的兼有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的性质,二者并不相互排斥,请求权人皆可主张。财产损害的算定应在个别化与定额化之间予以考量,主要采取有限制的定额化,并辅之以类型化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的算定应综合采用区分不同损害、最高限额和法官酌定的方法。  相似文献   

18.
曾丽 《法制与社会》2010,(2):124-125
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在德国相对保守。由于德国民法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理论的限制,德国现今主要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逐步承认人格特征之财产利益。本文通过对德国民法第八百二十三务的扩张解释,对人格特征商业利用之财产利益保护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些年,因侵犯死者生前权益如名誉、肖像等而涉讼的案件,每每引起争论,说明有必要对与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有关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法理思考。本文试图通过对死者生前利益民法保护的各种学说的评判,从新的维度出发,揭示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实质。  相似文献   

20.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对于自然人死后是否还有人格权,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入手,对这种情况作了分析,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无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已经消灭,但是从死者近亲属角度,应当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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