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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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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贯穿着整个刑事诉讼证明过程的始终。刑事诉讼主体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判断证据等活动都需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因此,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证明标准体系关系着证明主体的利益,也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整个进程。笔者意在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诉讼文化和实际情况,提出构建"多维"的刑事诉讼标准。  相似文献   

2.
也论刑事证明标准的确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证明标准的不明确 ,使刑事诉讼的证明过程显得杂乱无序。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要在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寻求平衡点。这直接影响到证明标准的确立。西方的“必然的确实心证”或“排除合理怀疑”更注重证明的程序性。作者认为 ,在确认诉讼事实是一种证据事实的前提下 ,刑事证明标准应更多地体现程序的价值 ,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目的新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惩罚犯罪”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之一,存在六大缺陷。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发现真实、保障人权”。“发现真实”的“真实”是一种法律真实。“发现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有助于实现我国诉讼认识论和刑事诉讼构造的转变,在证明标准等问题上促进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吕钺 《中国检察官》2007,(11):47-49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基本准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更是每一个司法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研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完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又可为判决结果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理论探讨,以期有益于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6.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各个诉讼阶段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当前主要存在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只有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诉讼活动,既不能跨越也不能颠倒。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立案阶段为怀疑;在侦查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为确实、足够的证据;而在审判阶段的标准才能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从总体上讲,自侦查机关到起诉机关最终至审判机关的刑事证明标准应是越来越严格的递进关系。第二类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的三个诉讼阶段都明确的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并且三个标准基本表述均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证明标准的掌握上基本是一致的,没有显著的区别。  相似文献   

7.
程序性证明——一个证据法学不可缺失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证明过程要符合程序正义,蕴涵程序正义理念的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建构及其制度化最终要以程序性问题的证明为依托,现有的证明理论无力回应,证据法学理论也因此面临着困境。程序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一方或双方依法针对各自的程序性请求或程序性争议,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展开的论证或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的主体由控、辩、裁三方构成,各方主体中最为重要的分别是指控方中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辩护方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裁判方中的侦查法官;程序性证明的对象是程序性请求的理由和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程序性证明的展开具有灵活性。程序性证明的提出,不仅有助于提升证据法学应有的理论品格,还有助于捍卫和发展"法律真实说"。  相似文献   

8.
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是证据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明确证明标准,有助于证明主体按照既定的要求完成证明的任务,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诉讼在诉讼的性质、任务、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处,因而在证明标准上不宜采用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低于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达到“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即控诉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当控诉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控诉方完成了证明责任,其指控的事实也就成立,反之,意味着未完成证明责任,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反驳了否认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误区论”。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的统一。文章不赞同用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代替客观真实的观点 ,认为相对真实论的要害是不承认能够证实犯罪人是谁 ,这必然会导致错判。文章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 ,不赞成采用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指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文章分析了设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功能 ,认为其目的和功能是多元的 ,而发现客观事实是其首要目标 ,并指出 :认为认识论会导致刑讯逼供的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 ,但也应当以认识论为指导。  相似文献   

11.
诉讼中“证据占优势”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对三大诉讼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证据占优势”证据标准加以理性剖析,认为其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通性举证责任原理,体现了达到“法律真实”的证明任务的要求,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从理论层面、制度背景、法律规定、公民诉讼观念的转变以及司法实践等五个方面对“证据占优势”证明标准在我国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证据问题可以说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的基础和核心,而在所有的证据理论中,证明标准又是一个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争议的问题。从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或差异性主要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三个方面得到了体现。通过对两大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分类、理论基础、实践价值等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比较两者的差异并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提出了一些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3.
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还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功能。“法律真实”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与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重复 ,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真实”这个概念是一个伪概念。“客观真实”标准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和是否充分的有机统一 ,对传统“客观真实说”作一些必要的限定之后 ,客观真实标准仍然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14.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仍欠完善 ,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论文从诉讼规律出发 ,结合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探讨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完善问题。作者否定了“客观真实”说 ,对“诉讼真实”、“法律真实”说进行了论证。对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作者提出了两条思路 ,一是沿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既有表述 ,二是改采“排除合理怀疑”的全新表述。论文还对其他刑事证明标准的再造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明标准是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事实或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笔者拟就刑事证明标准的重塑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进而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刑事证明呈阶段性、层次性特点(一)刑事证明的阶段性所谓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直接任务、诉讼主体及其采取的诉讼…  相似文献   

16.
司法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考察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指出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后,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支点,对传统上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质疑,主张建立以“法律真实”为诉讼价值目标,以“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为主,而以在一些特殊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后,文章还关注法学界和司法审判的最新动态,探讨了“盖然性占优势”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证明活动过程,而证明标准的确定,是整个过程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过于单一,未能体现出刑事诉讼的阶段性。本文在分析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8.
有罪判决的证明是刑事诉讼整个审判程序过程中证明的终点,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关键地位。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有不少问题,也缺乏可操作性。文章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完善我国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9.
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20.
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认识论上,只存在客观事实与客观真理,不存在主观事实与主观真理。但在判断真理与事实的真实性上,却存在着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两种不同标准。客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现存事实真实性的判断,主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已逝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犯罪事实都是已逝的事实,因而不可能适用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说”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缺陷,意义重大,但它只指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业”属性,并不是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准确概括。只有“主观真实说”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主观不等于主观主义,主观真实也不是主观臆断,它具有坚实的客观性基础。承认这一事实,并依照自由心证的特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主观主义,相反更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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