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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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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赠与合同中,当赠与物存在瑕疵时,受赠人应当如何适用《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寻求私法救济,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文章将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民法解释方法,对《合同法》第191条的具体适用予以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赠与瑕疵责任的性质应当定性为违约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该条“瑕疵”的外延不仅仅指物的瑕疵,还应包含权利瑕疵。该条第1款第1句和该款第1条第2句、第2款之间存在着原则与例外的关系,除非有特殊情形,赠与物存在瑕疵时,赠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出现第2款中的特殊情形时,赠与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应当包含履行利益损失。当赠与物瑕疵导致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2.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单方面的义务,主要为给付赠与标的物和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如何承担,因为法律上规定比较粗糙,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试从法理分析入手,浅析立法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一、问题的提出瑕疵担保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即已存在。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契约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因而各国一般将其规定在买卖契约法中,而对其他契约准用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瑕疵担保…  相似文献   

3.
附负担赠与合同作为赠与合同的特殊类型,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存在着负担的问题,故学界对其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一直争论不下。本文指出在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的基础上,不难发现,附负担赠与合同仍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单务性和无偿性的性质。然而附负担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与一般赠与合同仍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其成立要件、履行请求权、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及撤销权等方面的不同。现行《合同法》对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给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未做规定,这是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制度构建中的缺憾,未来修改《合同法》时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全体共同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部分共同共有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判决撤销全体共同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份额。  相似文献   

5.
李小华 《法制与社会》2011,(29):270-271
不同的立法模式和体例决定了合同责任体系的不同。针对我国采取单行式的成文立法模式,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上的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未生效合同责任、违约责任。但《合同法》对未生效合同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诺成还是实践,只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合同法》选择了将赠与合同设计为诺成合同并辅之以任意撤回权的立法设计。但规定任意撤回权制度的第186条第1款与第189条在体系的逻辑性上存在一系列不协调性,容易导致违反了第189条的赠与人通过第186条第1款的任意撤回权来规避责任的承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课以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以赔偿责任。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还使得前面讨论的两个条款之间的协调性陷入一片泥沼之中。所以,本文采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途径对这一矛盾提出了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有许多赔偿责任,但这些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不尽相同:有的以传统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为规范基础,比如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第108条规定的逾期违约后的赔偿责任、第110条规定的继续履行后的赔偿责任、第107条及113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等;有的则属于独立的责任规范基础,例如第42条、43条、58条等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规范的范畴;第122条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第48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之请求权基础应解释为缔约过失更为合理;第406条及425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制规范基础解释为违约责任更为合适。第189条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赠与合同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第191条规定的赔偿责任中。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7,(2):61-78
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关于赠与合同实践性或诺成性的不同认识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历来存在争议。有主张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①也有主张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②在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原则上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一般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解释涉及到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威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合同法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现这种情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  相似文献   

11.
罗秀兰 《河北法学》2004,22(9):146-149
我国合同责任的体系正趋于完善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后合同责任三者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合同责任体系。但对少数合同而言 ,其生效滞后于成立 ,有一个成立而未生效的阶段 ,这一阶段是前述三种责任都无法提供保护的特殊阶段 ,需要一种新的责任来规制这一阶段当事人的行为 ,这种责任便是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赔偿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应当在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作必要的修改。民法通则关于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少,且极为原则,现有的民法典草案也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建议增加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13.
证券虚假陈述及民事责任确定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券虚假陈述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复杂的概念 ,必须加以清晰界定 ,这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可以从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双向理解 ,就损害赔偿而言 ,适用侵权责任规则比较直接和简便 ,但举证责任方面要有利于受害人。合同法规则在某些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具有优越性 ,必要时应赋予受欺诈人通过侵权法和合同法救济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 ,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并可以引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制度 ,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作为商业保险看待 ,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 ,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针对环境侵权的危险性、突发性、持续性等因素 ,应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 ,应实行责任限额制。  相似文献   

15.
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其一保护其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主导观点,其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然而,这种观点是否得当颇值商榷。加害给付应为债务人有责违反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并不排除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对于加害给付的救济并非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来处理,而应根据加害给付侵害的利益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6.
董景山 《行政与法》2007,3(2):68-70
注册会计师因其在所在领域的专门知识与经验从而对委托人负有专家义务。由于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所负担的专家义务,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情况下,委托人可选择请求注册会计师承担专家责任—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违反约定义务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方面均有区别。  相似文献   

17.
朱晶晶 《北方法学》2014,(1):150-160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法地位,并确立了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赔偿次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但其也存在与侵权法原理、两大法系及司法操作的不协调。《合同法》安全保障义务人违约责任的直接责任性质进一步凸显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突兀,但两者也有诸多衔接的可能性。废除补充责任是可能的选项之一。在目前立法背景下,类型化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义务人的责任,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请求;或者是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再解释,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缝,亦是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8.
借鉴民法上的缔约责任 ,行政主体的缔约责任是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过程中超越缔约规则 ,违反缔约义务 ,给另一方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缔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的范围更广。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缔约义务 ,包括确保缔约程序公正的义务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义务。损害赔偿是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医疗事故条例》与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冲突为切入点,首先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拓宽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医疗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缩小了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次,经过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不足,批驳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出了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设想。最后为了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出医事法律应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规定的设想。  相似文献   

20.
论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海俊 《河北法学》2005,23(7):118-121
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居于何种地位?传统民法理论对此尚无法做出满意回答。若将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视为属于同一个位阶,三位一体统一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概念,而视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债务)为此三个基本概念的下位概念,则可以推导出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是债而是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主要是绝对权的救济法,应当从债法中独立出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责任体系,实践着私法自治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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