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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律师须以其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并因其受信赖地位而对委托人负有诚信义务,违反此类义务即可认定负有执业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的专家责任应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为辅,对律师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情形予以体系化,有助于对律师专家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建筑师的专家义务包含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即契约义务是建筑师承担合同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建筑师的法定义务即职业义务则是建筑师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建筑师职业义务来源于人们对建筑师的信赖,本质上是专家的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建筑师不仅是委托人的雇佣者而应忠实于委托人,同时,其作为建筑设计领域的专家,还要为整个人类环境做好把关者角色,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为人类创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法定义务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尤其是在当事人对建筑师的义务未作明确约定时起着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建筑师的约定义务。事实上,专家所负的注意义务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下是可以共存的。即是说,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对建筑师的义务。这也是专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相似文献   

3.
屈茂辉 《法学杂志》2007,28(3):10-13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公开批露的重大违规案例,很多都直接或间接与资产评估有关。本文拟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及其过失作些研讨,以期有益于我国侵权行为法相关制度的构建。一、注册资产评估师专家义务的特性从民事责任理论来看,注册资产评估师具有专家的法律特征。①其作为专家的义务与其作为一般市民的义务是完全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家义务,实际上包含了两大类,其一,约定义务,其二,专家义务。前者是在资产评估师与委托人所订立的资产评估服务合同中,如约定资产评估师必须在30日内完成评估报告书或者是约定资产评估师评估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彭真明 《法律科学》2006,24(5):104-113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制订的内部自律性规则,其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审计质量并作为对其成员的审计失败是否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不能调整注册会计师与财务信息使用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审计准则规定的注意义务范围与注册会计师应尽的注意义务范围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因而在该义务差距范围内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注册会计师是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以履行审计准则规定的义务作为抗辩其审计失败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根据,也不为国外司法实践承认。我国的审计准则与公众期望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该差距的存在进一步表明我国的审计准则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法定标准。  相似文献   

6.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相似文献   

7.
在采纳客观说的标准来探讨和分析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的内涵时 ,应选择“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标准 ,以“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基础。同时应注意到 ,遵循“独立审计准则” ,实际上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 :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保持适当的职业谨慎  相似文献   

8.
计兴隆 《法制与社会》2011,(27):239-240
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其主要工作是接受企业的委托,对企业的各种财务进行审计的职业群体。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注册会计师履行着重要的监督与管理财务职责。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较之传统的企业管理越发专业和复杂,因此需要专门的,独立的审计监督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这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职责。注册会计师作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其进行审计工作不仅受到审计职业责任的约束,还应该受到委托协议的约束。注册会计师由于其本身所参与的审计工作能够有效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被人们寄予厚望。  相似文献   

9.
合理认定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边界,是当前资管纠纷案件的裁判难点。实践中,对资产管理人未完全依据委托人的指令行事,资管产品收益未达委托人预期时,资产管理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讨论值得关注。与纯粹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不同,资产管理人享有特定的投资决策权,其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为信义关系,因此,责任的承担需以违反信义义务为前提。以委托人诉红土基金案为例,管理人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减持符合忠实义务的要求,对商业逻辑和市场可操作性的考虑则是履行注意义务的体现,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履行了信义义务,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信义义务救济的效果也可以通过合同责任的认定来实现。管理人对减持指令性质的认识和对公平交易原则的理解,是判断其是否违约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0.
雷姣 《法制与社会》2010,(23):259-259,278
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在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较为深入的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对专家责任这一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专家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家责任的处理会遇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问题。因此法律必须对此做出回应,以求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给予专家责任以相对独立的空间。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对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也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AI)作为类人类智能,无论我们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在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时,都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解释,为此,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可解释性的全新路径来推进,而不是纠缠于当下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与法律责任的各种主体论与责任理论。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亦即解释人工智能如何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算法决策。然而,在AI领域,虽然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如何确保以非技术性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解释算法决策以及任何驱动这些决策的数据,仍是一个无法得到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黑箱"释明难题决定了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解释性。法律责任的本质是答责,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不能自我答责,因此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预防,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预防目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下一个前沿问题,是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借鉴民法上的缔约责任 ,行政主体的缔约责任是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过程中超越缔约规则 ,违反缔约义务 ,给另一方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缔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信赖保护的范围更广。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缔约义务 ,包括确保缔约程序公正的义务和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的义务。损害赔偿是行政主体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4.
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一个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责任追究机制的失灵严重影响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公共行政的有效性。公务员的多重身份导致其责任对象交叉,职责不明确导致责任相互推诿,权利义务不平衡导致责成其负责的法律依据不足,责任种类及追究方式的非法律化导致其容易规避责任等,制度缺陷是责任追究机制失灵的原因。因此,完善职位分类、平衡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种类并将追究方式法律化是完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制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5.
李明辉 《河北法学》2005,23(4):33-35
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比例责任,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而这一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从西方来看,更多地采用连带责任,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正表现出逐渐从连带责任向比例责任的转变的趋势。我国目前有关法律亦采用连带责任,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来看,连带责任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过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采用比例责任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6.
关于股权转让人对股权转让之后到期的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责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认识模糊、适用错误、结论不一等问题。尚未到期的出资依附于股权之上,不具有债务属性,股权转让之后应由股东(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受让人)因拖欠出资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要求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时,股权转让人应在股权转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前述之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不是因违反出资义务而为自身承担的责任,而是属于为他人承担的"与出资相关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承运人在海运提单项下的到货通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首先从合同义务来源的角度分析了承运人在提单项下承担到货通知义务的法律依据,并对提单中通知条款的效力进行探讨;进而结合有关国内法和CMI运输法草案的规定分析了通知义务的履行和有关通知的责任问题,并分析了其与提货义务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兴 《时代法学》2003,1(1):83-9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涵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但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并分别具有丰富的内涵。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历史发展所使然。由于该原则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和平等地参与国际谈判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意愿,故而其对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强的亲和力。该原则具有很强的实践品格,其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环境保护领域。它是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许在不远的将来能获得国际习惯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相似文献   

19.
王仁荣 《行政与法》2010,(12):114-117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美国的判例表明,行业协会一旦误导消费者、与协会成员共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极有可能被判决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我国的行业协会不要随意对消费者或行业内雇员作出义务承诺,不要以规则制定者和成员单位监管者的姿态出现,不要随意发布未被研究成果证明的产品质量声明。只有这样,行业协会才会避免成为产品侵权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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