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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不尽完善,理论上也无统一的意见.本文通过对预期违约责任的产生基础,即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探讨,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扩大化解释,建构一个预期违约行为下预期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法律模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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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属于广义的民事合同范畴,因而技术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必然要遵循民法当事人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但是,技术合同主体、客体及内容上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技术合同违约责任自身的特点,即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约定责任;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实行过错推定的责任。一、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技术合同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技术合同的约定责任区别于经济合同的法定责任。“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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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沿革及法理依据,提出应将合同的生效作为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分界线,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时,从合同成立到生效这段时间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也应通过缔约责任给以保护,并概括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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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3)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系无权代理未被追认时行为人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因规范技术上的原因,该两款规定在解释上引发明显分歧。从现行规定看,无权代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系分别基于信赖原理和缔约过失原理而构建,在解释该规范时,需顾及法律文义所反映的立法者价值判断及法律体系所呈现的价值秩序,并兼顾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规则间的亲缘关系。在相对人善意时,其可向行为人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亦可选择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但均不得超过行为人有代理权时其本可由被代理人获得的利益;在相对人明知或应知代理权欠缺时,行为人仅因过失而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此时应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确立的价值秩序,在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作妥当的损害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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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仅从侵权责任角度规定了受损型用人者责任,明确适用过错责任,这一规定需要从合同责任角度进行反思。从《民法典》第930条可以推知,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并与用人者违约责任产生竞合。无论是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还是用人者违约责任,皆系无过错责任,这与受损型用人者过错侵权责任发生了抵牾。解释论层面下合同责任之无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各有其法理基础、历史背景与配置逻辑,从单一视角来看,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几种调整路径各有不同优势,解释论上应肯定几者的竞合。立法论上,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则应予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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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诺成还是实践,只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合同法》选择了将赠与合同设计为诺成合同并辅之以任意撤回权的立法设计。但规定任意撤回权制度的第186条第1款与第189条在体系的逻辑性上存在一系列不协调性,容易导致违反了第189条的赠与人通过第186条第1款的任意撤回权来规避责任的承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课以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以赔偿责任。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还使得前面讨论的两个条款之间的协调性陷入一片泥沼之中。所以,本文采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途径对这一矛盾提出了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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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责任的历史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责任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过程 :从原始行为规则中的某些保护性习惯 ,发展为阶级社会的法律责任制度 ;由客观责任发展为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 ;由团体责任发展为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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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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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雇主责任主体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之路径——兼评雇主责任、帮工责任和法人责任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雇主责任、帮工责任和法人责任分别规定,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产生了冲突和矛盾,造成劳动者或者雇员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受害人寻求救济时陷入法律适用上的困境的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重视这一问题的解决,在确定雇主责任时,遵循雇主责任的法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注意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体系化协调,将现行的雇主责任、帮工责任和法人责任合并规定,统一适用雇主自己责任,排除雇主和雇员共同责任的法律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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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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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发展需要借鉴异域理论、参照他国经验,法国侵权法的完善受到德国法理论影响甚深。虽然两国侵权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和体系构造存在差异,但经历长期变迁之后却有所趋同,法国法通过借鉴德国经验对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加以限缩和扩展,使得侵权法律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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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侵权法中,转承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但却采用严格责任归责,被告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必要关系的建立是转承责任的前提。这与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相似,与德国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不同。加拿大侵权法中关于雇主和雇员、本人和代理人等有关转承责任的规定,为我国转承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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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可行性 ,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已多年。但是 ,由于国际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 ,对这一问题的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直到最近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才突破了这一问题。从理论上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内容和法学方法论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探讨 ,对发展国际环境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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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全体发起人基于其法定身份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肩负特殊身份的发起人如法定代表人等行为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控制股东的过错行为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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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时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国际上立法及司法中的习惯做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