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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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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债权出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对能否以债权出资未作明确规定。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债权出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限度允许的态度。股东以对公司(包括改制为公司前的企业)的债权出资,应当允许,以对他人之债权出资因债权实现风险较大,应加以限制,采取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等措施。立法应当规定禁止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欠缴公司的股款,但不能将此规定简单地理解为是禁止以债权出资。此外,文中对何种债权可以作为出资、何种债权不能作为出资等问题,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周广元 《法制与社会》2010,(19):101-102
时至今日,债权出资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无论是从法学理论的研究来看,还是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来看,股东以债权出资都有其坚实、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而且在现行的法律中,也能找到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的。但是,由于债权是请求权,所以债权出资具有有别于以现物或权利出资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导致了债权出资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和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债权特点,并结合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来讨论债权出资存在的固有缺陷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  相似文献   

4.
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制度,并不再限制出资缴纳期限以及最低出资要求,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审查标准。如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法院应主动释明要求股东进行补充约定,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补充约定,司法可判令股东随时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出资期限可自由约定,股东在债权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也出于对出资期限自由约定的尊重,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机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其债权。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责任仍然存在,但如股东仅履行部分到期出资义务,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以合法方式减少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免除。  相似文献   

5.
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缨 《政法学刊》2007,24(4):80-84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6.
王翠菊 《行政与法》2010,(12):64-66
目前,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并未对债权出资给予明确说明,本文对债权出资的理论条件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首先,债权出资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借鉴实务中具体的债权出资情况,对债权出资的适格性要求亦提出了一些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债权出资问题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属性,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问题,更是一个现行法秩序下的法律解释问题。比较法上的债权出资制度具有不同的理论内涵和配套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上,基于债权的特定属性,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不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要求,但是特定情况的债权出资则具有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李岚红 《法制与经济》2008,(16):43-44,46
公司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过分悬殊,形成超额负债;股东出资债权化则是指投资人以借贷之名行出资之实,或者直接由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或购买公司债券。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合理地增加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规治措施:一方面限制公司的资产负债比,避免超额负债公司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公司终止环节对于股东出资债权化并且构成超额负债的公司,将股东对公司的借贷视为出资,以此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9.
出资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形成公司资本和支撑公司经营有基础性的作用。出资的具体形式直接决定着公司资本的构成,影响着公司资本的确定和维持。由于债权出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我国对于出资形式的选择又一直比较谨慎,所以其一直被排除在法定出资形式之外。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背景下,对于效率的追求开始占据核心地位,放松对于出资形式的限制成为公司法发展的需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可行性及其法律规制,对于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论债权出资     
债权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上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各国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原则的修正,债权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正日益普遍。由于债权自身请求权性质的特质,其存在着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等问题,为此,应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把债权出资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  相似文献   

11.
浅析债权出资之合法性——以新《公司法》第27条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司法》的修改,扩展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具有财产性、无立法的禁止性规定等四项法定标准,而作为非货币财产形式之一的债权显然是可以成为合法的出资形式的。由于债权自身的请求权性质,其存在着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为此,应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把债权出资的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相似文献   

12.
公司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过分悬殊,形成超额负债;股东出资债权化则是指投资人以借贷之名行出资之实,或者直接由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或购买公司债券。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合理地增加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规治措施:一方面限制公司的资产负债比,避免超额负债公司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公司终止环节对于股东出资债权化并且构成超额负债的公司,将股东对公司的借贷视为出资,以此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3.
公司清算中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司解散清算且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否对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其债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尽管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的适用制度却无涉及。文中通过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追究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三种具体制度的分析,指出应以侵害债权制度作为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选择,并对出资瑕疵股东的具体责任范围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时,并不会导致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只要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就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葛伟军 《中外法学》2010,(3):467-479
@@ 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后,虽然扩大了出资的形式,但是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符合该法允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现实生活中,却早已出现了将债权作为出资的先例.这种先行于立法的实践,最终反映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中.  相似文献   

16.
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情形下,为兼顾股权转让的资源配置效益与资本充实的信用保障效益,应建构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规则。此次公司法修订在司法经验基础上,对该项规则进行了调整充实,但仍有结构性缺陷和应用性障碍。应将认缴制下的出资义务设定为股权负担,由此建构以“物的关系”为表征的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规则,并将出资义务履行情形分为三类,分别设置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出资责任:未届缴资期限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届期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不再承担出资责任;未按期足额缴资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构成出资违约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而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不承担出资责任,由该项出资的转让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相似文献   

17.
新《公司法》放弃了过去所坚持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在实质上肯定了债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合法性,势必会给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不小的冲击,因此对这一问题应当加以必要的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18.
王欣新 《法学》2018,(12):119-129
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性质既是破产法上的债务清偿,也是公司法上的债权出资投资行为。债转股与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是不应混淆的概念。上市公司以股票清偿债务不是债转股的典型形态,其基本性质是以可流通证券清偿债务。债转股事项的表决不适用债权人会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破产法解决的是债务清偿问题,债转股的投资行为性质决定其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允许强迫不同意者进行债转股。债转股方案对债权人应当比直接清算、现金清偿更有利。债转股并非必须所有拟转股债权人都参加才能实施,少数债权人不参加债转股不会阻碍其目的的实现。作为债务清偿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该项债务即完成清偿。债务人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等原因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已通过转股方式完成清偿的债权不得再恢复为破产债权。作为投资行为,在所转股权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后,依法不得再恢复为债权,不得以抽逃债权出资的方式,破坏资本充实原则。完成转股后还可以恢复债权的主张,将彻底破坏重整企业的资本(产)信用。  相似文献   

19.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其结果不仅是对具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同时对整个社会信用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我国现行的规则,对股东出资瑕疵对债权人责任的规定虽有所涉及,但仍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有必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0.
股东出资是一项约定与法定复合而成的义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又遇到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公司属于违约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则构成侵权。债权人有三条救济路径:代位求偿、越过公司直接求偿和通过否认公司人格求偿。在这三种救济方式中,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范围,股东享有的抗辩权以及债权人债权实现难易程度均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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