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9 毫秒
1.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因而是否定层面的定罪,在犯罪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探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呈现了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但是国内学者却鲜有涉足,很多观点在理论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其中,更大的包容性决定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于社会的相当性,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同时,针对正当化事由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密切关系,应当将正当化事由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中,并与客观要件同时进行考察,以实现程序和实体的正义。  相似文献   

2.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缺陷,并结合大陆法系期待可能性理论与犯罪构成要件关系,分析了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双层次模式,将我国的犯罪成立理论分化为犯罪的基本要件和责任阻却事由,并将无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缺失或降低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与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主要内容的排除违法性行为一起共同构成责任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4.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层次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而行政犯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特殊性.关于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行政犯在该当的构成事实方面无行为客体,是以空白犯罪构成为典型特征的犯罪构成体系;关于违法性,要求行为必须具有可罚的违法性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有责性,法人成为行政犯罪的主体,同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5.
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兴良 《法学》2005,(4):3-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对犯罪构成的要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夏勇 《法学》2005,(4):8-12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7.
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肖中华 《法学》2005,(4):12-15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8.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看犯罪构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远  葛进 《法学》2005,(4):16-17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呈现出动态性 ,真正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在定罪过程中 ,应当坚持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定型判断先于非定型判断和事实判断先于法律判断三个原则。犯罪客体对于刑事诉讼是多余的因素。作为阻却事由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对于刑事诉讼是不可缺少的因素。犯罪成立的排列顺序是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排除犯罪性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须加以区别。不论犯罪形态如何 ,同一种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模式。现行的犯罪构成模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法价值存在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9.
犯罪论体系的思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罪数论以及法条竞合、期待可能性、择一认定等应纳入犯罪论体系 ,作为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应排除在犯罪论之外 ;构建犯罪论体系 ,必须妥善处理犯罪客体 (法益 )与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与其他要件 ,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中止、预备 ,犯罪成立条件与排除犯罪事由 ,排除犯罪事由之间 ,以及“定罪论”与其他犯罪理论之间的关系 ;构建犯罪论体系 ,必须遵循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认定犯罪以及体系性、经济性的原则 ;可以构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相并列的、两要件的、区分排除违法性事由与排除罪过性事由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0.
谢根成  魏林 《河北法学》2005,23(3):12-20
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整体性把握,应以犯罪构成具体要件的确定为切口,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入手,在犯罪构成理 论的历史形成、体系的中外比较、现实的运用状况、指向的哲学反思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整体性把握。在这一整体 视野下,可以探视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一部分即犯罪客体理论之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发挥的混淆和 作用产生的空置等诸多方面的缺陷、矛盾与不足,从而明确改造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方向之一即传统犯罪客体理 论。对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改造,则从其定义入手,将其重新定义为法益,并置挪到犯罪概念下去研究,使其重归原 位;同时,将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相合并,从而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改造成为二要件说,以进化完 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实质内容,则有消除体系混乱、统合刑法作用、指示理论方向、符 合时代精神等诸多"社会关系"说所不可比拟的优越处。  相似文献   

11.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对其内涵合理的界定及充实,是科学厘定犯罪行为人对此承担义务的依据;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诸如行为的违法性不属于行为人认识的内容,已经达成共识,但又将对行为性质和行为客体的认识纳入认识的范畴,存在体系上的内在冲突,其根源在于将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事实的等同;将认识因素有无的标准界定为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貌似科学,实际上难于把握;唯有坚持客观标准,以常识、常情、常理平等地对待相应的行为人,方能将刑法中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坚持到底。  相似文献   

12.
董泽史 《时代法学》2013,11(1):38-46
自然主义的犯罪论体系是既无评价对象又无评价标准的“无体无层”的体系,存在论的犯罪论体系是评价对象与评价标准不分的“体、层不分”的体系,规范论的犯罪论体系是只有评价标准没有评价对象的“有层无体”的犯罪论体系,组合式的犯罪论体系是“体、层矛盾”的犯罪论体系,诸种体系皆为不当。事实与价值绝对二分论、一体论必须向相对二分论“温和”转向。犯罪论体系应建构评价对象与评价标准相对二分的“一体四层”的体系。  相似文献   

13.
四要件: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基础,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机能。而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丧失了构成要件的机能。因此,本文认为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废弃犯罪构成的概念,重新恢复构成要件的概念,以此建立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4.
犯罪客体的构成性地位决定着犯罪构成的体系编排。犯罪客体具有超规范性、价值性,即使诉讼中无独立证据,但由于它可以校正犯罪的边界,对于犯罪成立仍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与价值是分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也应是双层体系,即第一层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第二层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故意的通说定义以结果为本位、以知—意为内容,缺陷明显,应当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构成事实而任容该事实的发生或自觉实行构成行为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5.
聂昭伟 《法律科学》2006,24(5):62-68
由于犯罪构成体系是为刑事诉讼证明实践服务的,因此对于该体系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如何进行完善,均应从刑事证明实践的视角出发。从证明对象上来看,我国犯罪客体属于多余要件,而违法性要件则为遗漏要件;从证明责任分配上来看,由于犯罪构成缺乏推定效力,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混乱。为此,在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时,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客体并划分各要件之间的层次性,以恢复犯罪构成的推定效力,从而实现其对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6.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   总被引:46,自引:0,他引:4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黎宏 《法学研究》2006,(1):32-51
引进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进行重构已经成为一种倾向。但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并非被抨击的那样一无是处,而为重构论者所推崇的德日犯罪判断体系同样存在着前后冲突、现状和初衷背离、唯体系论等弊端。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所存在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不明、根据犯罪构成所得出的犯罪概念单一等问题,可以通过贯彻客观优先的阶层递进观念以及树立不同意义的犯罪概念的方法加以解决。因此,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没有必要重构。  相似文献   

17.
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考究与分析,揭示并遵循犯罪构成理论的必要规则,正视中国大陆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现实,应当建构我国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本体构成符合与严重危害充足二个阶层要件;本体构成符合为第一层次,描述犯罪的基本轮廓,严重危害充足为第二层次,限定犯罪的实质底线。犯罪成立是本体构成与严重危害两者缩限评价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翻版”而来,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从来就没有过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将土崩瓦解,而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一时难以被广大学者接受之时,我们应当立足于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来建构属于我国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罪过).依此建构的犯罪构成是好是坏,检验的一个简便方法便是将其与精致的、备受不少学者推崇的德日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若两者功能吻合,则这样的犯罪构成或许是可以被接受的.  相似文献   

19.
作为传统犯罪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着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麻烦"。"犯罪客体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它能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符合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犯罪客体侵害说"还应进一步优化为"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