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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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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来,频发的虐童案件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现行的防止虐待儿童法律救助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虐童行为无法被及时制止,带来了一些严重后果.本文指出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多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地方,结合我国现状,可以通过明确虐童行为的外延,完善现行举报制度,建立专门的虐待儿童处理和救助部门,完善防止虐待儿童法律救助制度,保障儿童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2.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缔约国,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儿童立法。目前,业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专门性与非专门性立法、全国性与地方性立法并举的儿童法律体系。现有儿童法律中存在立法理念落后、立法技术粗糙、立法形式分散与立法层次不高及立法内容存有空白等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应采取包括更新儿童立法理念、制定新的儿童法律、改革原有儿童法律制度等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于改之 《法律科学》2013,31(3):172-181
为了有效防止儿童虐待,日本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成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反观中国,由于规制儿童虐待的法律之不足,儿童虐待故未得到有效抗制;对于非家庭成员实施的儿童虐待行为,刑法中也无合适的罪名加以处罚.因此,完善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4.
虐待儿童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儿童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在加强法律的监管同时有必要提高社会各界人群对儿童虐待的认知度。对儿童虐待的认识度和关注度越高,社会就越可能为预防儿童虐待,进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强化对“虐童”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从必要性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制“虐童”行为存在突出困境.一方面,非刑事性儿童立法呈现出“静态化”的缺弱;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保护儿童功能缺失.着眼于我国当前国情,全面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制度经验,构建防治儿童虐待综合管理体系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恰当运用刑法的威慑力,既可以更好地“对接”我国相关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又足以“补强”我国社会转型期儿童保护立法整体上的缺弱.从可行性上看,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通过刑法规制“虐童”行为之立法先例,另一方面,国内积极有利的因素包括:关注未成年保护的良好法制氛围;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虐童”行为潜力较大的储备资源.在当前,刑法规制“虐童”行为客观上存在两种思路:设立“虐待儿童罪”或修正虐待罪.两种思路各有千秋,当务之急是尽快将虐待儿童的行为更有效地纳入到刑法的调整中来.  相似文献   

6.
最近几年,虐待儿童事件呈现频发之势,由于刑法的漏洞,司法机关也无法作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必要对司法救济新途径进行探讨。本文尝试从非家庭成员虐待与家庭成员虐待两方面阐述现行司法机关的"无能为力"并从扩大虐待罪的主体和增设虐待儿童罪两条途径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7.
裴斐 《检察风云》2014,(11):15-15
在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目标就是保护儿童免受伤害,为实现这一目标,美国拥有一套完整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强制报告制度、受理登记和调查程序、寄养和监护临时措施或长久安置、家庭维护以及将儿童从家庭迁出的司法审查程序。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通过报告的方式向地方法律执行机构或社会服务机构发起对儿童受虐或被忽视的调查请求。经过调查,如果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虐待行为,这些机构将采取措施保护儿童。  相似文献   

8.
2012年,浙江温岭教师彦某虐童案引发了罪与非罪的探讨,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虐待儿童行为如何处罚的讨论。本文拟从《刑法》的角度分析探讨虐童行为的定性以及《刑法》规制。现行《刑法》对教师虐童行为处置的困境目前,我国法律对教师虐童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法典中,但相关规定并不完善。  相似文献   

9.
佘婷婷 《法制与社会》2013,(29):267-267,271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未来,他们身心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国家发展的命脉。如果把国家比喻成一个人的话,那么孩子就是这人体的血液,血流不畅的话,整个人就会出现问题。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血液和命脉问题,却经常遭受到社会、学校、家庭的忽视。本文从目前我国虐待儿童问题的现状及根源,虐待儿童写入我国刑法的必要性及意义进行探讨,系统阐述虐待儿童入刑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世界各国各种形式的虐童现象居高不下,而家庭环境中儿童虐待现象尤为突出,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家庭环境内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和致成因素,才能真正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制定正确的应对策略。儿童权利是当今世界人权的重要内容,唯有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才能防止和降低家庭环境内儿童虐待现象的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倪铁 《犯罪研究》2009,(1):21-27
在中国传统侦查中,“讯”与“供”构成一对相反相成的共同体,传统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参与其间,在不断的互动中完成传统侦查的中心任务——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捕获犯罪嫌疑人。传统侦查奉行“有罪推定”、“无供不录罪”,对“供”的高度关注使得“讯”获得了巨大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证人动辄遭侦查人员的拷讯,刑讯制度渐臻发达。中国传统法律规定了拷讯的对象、使用条件和具体运作,并且也规定了对违制拷讯行为的惩戒机制,但并没有阻却传统侦查实践中肆虐的违制拷讯。  相似文献   

12.
古人对罪犯羞耻心的培养是从积极的教育和消极的教训两个维度并举的。本文从属于后一维度的耻辱刑入手,探讨它以“人皆有羞耻之心”为逻辑起点的教化功能;进而又从“劳动改造”和“罪犯人权保障”两方面切入,对当前监狱改造中存在的羞耻心缺失现象进行剖析,指出今天的监狱矫正同样需要立足于人们的社会心理、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等来培育服刑人的羞耻之心,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改造功能。  相似文献   

13.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然而由于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健全和传统诉讼观念的消极影响,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为防范刑讯逼供的产生,从宏观上看应从制度完善与观念更新两方面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的法律结构原因和根本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观真实论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合理的犯罪构成结构是侦查人员采取刑讯手段逼取口供的内在动因。必须实现审判权的完全独立,并加强审判公开,确立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完全主导地位,由法官对案件自由地进行实质判断和心证,才能降低证明标准,使侦查人员从对口供的极力追求中解脱出来,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5.
万毅 《现代法学》2011,33(3):174-183
为遏制刑讯逼供,我国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允当的解释。"刑讯逼供"本系我国立法上之用语,国际上更为通用的是"酷刑"一语,而目前,对"酷刑"最权威的定义,来自联合国《反酷刑公约》,根据条约神圣的原则,依据《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来解释刑讯逼供,基本是可行的。在司法适用上,解释和认定刑讯逼供,还应当注意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对于药物和催眠审讯,药物审讯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催眠审讯在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可用,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营救式刑讯逼供的合法性也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16.
古今刑讯本无可比性而言,但因多年来的种种误导,人们总是将现实中的刑讯现象与古代刑讯制度相联系,为正本清源,就二者的性质、目的,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法律责任等予以比较。  相似文献   

17.
柏桦 《北方法学》2010,4(4):117-122
明清州县存在正规和非正规的监狱,虽然都纳入正规管理的范畴,但在设置、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明清王朝对狱具的种类、材质、形制、适用条件、使用方法都有规定。狱具可分为合法狱具和非法狱具,非法狱具是禁止使用的,但是统治者非但无法杜绝非法狱具的使用,而且还在条例中增加新狱具,使非法狱具合法化。合法狱具也存在许多不合法使用的现象,甚至还有新的发明创造,千方百计地凌虐罪囚,使狱囚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即使惨死狱中也无处伸冤。  相似文献   

18.
袁坚 《政法学刊》2010,27(4):70-74
刑讯逼供缘起于国家对刑事诉讼的不当干预,要禁止刑讯逼供就应当规范控辩双方权力(利)行使的程序。对于控方主要从规范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规则等方面减少其权力行使的任意空间,对于辩方则应尽量减少其权利行使的障碍,此外,立法上的完善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9.
荆梅 《行政与法》2007,(10):89-90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刑讯逼供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悖于诉讼文明的司法民主的现代性要求。因此,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20.
禁止酷刑从日内瓦公约的最初萌芽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确立,走过了一段漫长的路程.二战后,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不许损抑的国际强行法出台,酷刑禁止也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现今,酷刑禁止已成为国际强行法律规范,酷刑成为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的行为,因为"尊重人的尊严的价值在重要性上要远远超出对酷刑所做的任何辩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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