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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权利社会与权力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揭示权利本质的基础上,通过对古代权力社会的对比,得出当今社会是权利社会的结论.权利成为人们生活的基础和核心,人的一切活动既基于权利开展,又以权利为归宿.紧接着,试图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找到在权利社会中如何进行权力配置的切入点.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初衷是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力的不合理设置也会导致侵犯权利,它们之间的这种辩证关系要求我们对权力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在明确控制权力的指导思想下,要合理的配置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  相似文献   

2.
林淑娴 《法制与社会》2011,(35):146-147
从应有权利演变为现实权利的过程,是权利克制的过程。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受到物质条件的限制,也受到权利自身的影响。其中,作为特殊权利的权力,对权利的实现有重要影响,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3.
中西权力本性的比较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鸿雁 《法学评论》2006,24(6):19-25
在对中西权力起源的追溯中,我们可以发现权力的某种本性,也不难发现中西权力实践原初的不一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自国家权力产生之后,有组织的制度化的强制力即得以形成,并承担着组织动员、稳定社会局面和促进整个社会进步的作用,但权力具有的两面性,必须在法治之下有规则地运用。  相似文献   

4.
选举权的性质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权利也是权力,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这两种属性都是不完整的。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相似文献   

5.
权利学派并没有提出一个融贯的权利观念来证成权利优先于权力或特权,论文试图提出一种关于权利的观念,即找到一个道德基础赋予权利以正当理由并以此为基点来界定相应的国家权力的角色与定位。自主性这个道德价值能够有效承担这一任务,它具有丰富的内涵,通过对康德、拉兹和哈贝马斯自主性观念的引入和内涵的融合,不但建构了一种具有包容性的自主性观念,为各种类型的权利提供证成的基础,而且为权利合理性的论证提供一种融贯的解释,于是也相应地辩护了权利在各个层面上都优先于权力,即权力来源于、附随于并服务于权利。  相似文献   

6.
李寿初 《法学杂志》2004,25(4):23-25
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包含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在形式上法治要求法律在一国内具有至高地位,大家对此并无争议。如何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法治的实质也是人们对法治的争议根源。本文分析了西方“以权利为本”和“以权力为本”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法治理论及其实践,指出“以权利为本”的法治及其实践是西方的主流,由于其具有合理性,它也深刻地影响着世界民主法治秩序的建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在形式上同样要求法律的至高地位,在实质上是“以权利为本”,因此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借鉴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7.
论权力与权利的一般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莉君  孙国华 《法学家》2003,(5):107-113
在某种社会关系中,权力是一方当事人作为权力的拥有者促使受权力管辖的另一方当事人服从前者意志的力量;而权利则是一种被认为正当的权力.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表现为一方面,权利的具体类型与内容都要依赖于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如果权力要稳定地存续下去,就需要向权利转化.在法律活动中,由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已经转化为法律权利.法律关系就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发展凸显出部门法律的滞后,同时新时代的权利观念也在执法现实中带来很多的误区和冲突。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始终应当置安全于第一的位置,罪犯又要最大的实现应有或者认为应有的权利,这就必须实现二者的协调,同时还必须与当前国情下的监狱的相关条件相一致,包括警察的权利的保障问题。而在当前的监狱条件下,人们对后者的忽视又显得格外突出,形成了重罪把权利而不言警察权利的非平等格局,而这一切都又与当前国情下的监被权力的行使相关联。如此情况就愈显厘清监狱应有的执法理念和健全监狱的法律规章的迫切性。监狱管理更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权刹观念,而不仅仅是趋于功利的仅仅关注某个群体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加强权力的控制是依法行政的宗旨与归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依法治国 ,法制观念的增强是关键 ,正确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基础 ,权力合理有效的控制是宗旨。不受控制的行政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因此 ,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权力的控制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就必须遵守基本的策略和原则。  相似文献   

10.
在解读美国宪政主义的“神话”时,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投向了美国宪法,而其中,《权利法案》又有着其独特的地位和意义。它不仅仅是美国人民基本权利和政治自由的基本制度保障,而且对整个美国政治制度的构建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对于中国正在进行中的宪政建设也有着某些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财产权的宪法史可分为人权财产权和国家财产制两个阶段。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是国家财产制的组成部分,是现代宪法创设的用以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垄断,其基本工具价值是垄断。以权利观审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和权利的专有性、不可变更性和价值优先性等特点。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是管理权,而非自由财产权。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解析及程序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燕 《法学论坛》2012,(4):130-137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其最主要的两种权能,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存在不可兼容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源自其公诉职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应该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其公诉职能,并以此为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巩固 《法学研究》2013,(4):19-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相似文献   

14.
郭殊 《现代法学》2006,28(4):38-43
行政紧急权力是国家紧急权力中的重要部分,是紧急状态法制的核心问题。为了更好地进行紧急状态立法,需要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政基础、宪法规范、宪法性质及宪政规制做深入研究。行政紧急权力在宪政上是必要的,但其性质不应具有“超宪性”,其宪法规范依据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紧急权力需要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宪政规制,特别是来自司法审查的制约。  相似文献   

15.
宪法性法律的性质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岭 《法律科学》2005,23(1):28-36
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 ,它们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 ,但又与其它法律明显不同 :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 ,是“国家”法 ,是“权力”法和“权利”法。它们通过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我国的宪法性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欠缺 ,这是我国宪法不能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6.
李勤通 《北方法学》2015,(6):140-151
八二宪法的集体土地制度包括所有权层面和使用权层面。无论是五四宪法还是八二宪法,从农民土地所有权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化无非是国家管理农村经济手段的变化。但八二宪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确立既带有国家管理手段变化的色彩,也带有基本权利的色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与自留地的保留一样,也是农民用生存权进行抗争的结果。因为其生存权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国家性,当然这种对抗国家性是伴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传播逐渐增强的。同时,由于其内在缺陷,生存权无法完全有效对抗国家权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从生存权本质转向自由权本质。  相似文献   

17.
郭富青 《河北法学》2007,25(11):54-59
应然的法权关系中存在着"权利"与"权力"两种法权形态.权利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称、互惠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力来自于法律,是凝结在法律中的人民权利,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权力本应从属并服务于权利.法权形态的异化导致权力权利化、权利权力化,形成权力与权利功能的二律背反,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及权力异化的途径是明确权力和权利的边界,加快民主法治的进程,建立法权关系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8.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profoundly reflects the features of socialist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comprehensively and systematically reveals the concept of people’s democracy as providing important mechanisms of national and social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democratic understanding of democracy as majority rule,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emphasizes the universality and extensive range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but also has the natural value defects of democratic value itself. Therefore, we must organically combine democracy with the value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to build a well-defined governance order based on people’s democratic value. The whole process in the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has really resolved the situation of people’s “absence” from many links of state power operation caused by over-emphasizing the election-democracy in the Western capitalist democratic system. Through the people’s extensive participation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the state power operation mechanism 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system,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has been ensured to be always in the framework of people’s democratic governance. This effectively realizes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and is consistent with the declaration that “all powe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belongs to the people,” stipul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efficiency of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in practice, we must bring it onto the rule of law, and use the rule of law philosophy and methods to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resolve all kinds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相似文献   

19.
颜运秋 《河北法学》2007,25(5):109-113
诉权不只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特有概念,其他诉讼中同样存在诉权问题.近年来,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公益诉讼的案件时被提起,但是获得支持的很少.关键在于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诉权确认不够.因此,赋予社会公益权利主体相应的诉权就尤为必要.公益诉权本身是一种民主管理的权利,是一种社会公益权利主体以诉讼方式直接参与国家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宪政权利.从宪政的高度,反思传统诉权理论的不足,论证公益诉权存在的法权基础,通过公益诉权切实践行人民主权,正确处理公益诉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张翔 《法律科学》2012,(6):99-109
自罗马法以降,海洋即具有"公物"属性。国家领海主权与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出现,亦未改变海洋的"公物"属性。由这一属性所决定,海域用益物权的法理基础,不可能建立在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权能转移"基础之上,而只能建立在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由此出发,海域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应通过严格法定主义原则,来适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的法治要求;在海域用益物权合同的订立中,国家不享有承诺自由,并且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受到第三人利益的限制;将海洋渔业养殖许可与海域用益物权相割裂,将前者视为一种资质许可的观点,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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