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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9年10月24日晚6时左右,原告李某、龚某与八岁的儿子,一起到珠海市香洲五月花餐厅就餐,礼仪小姐安排在一包房内。约6时30分左右,隔壁包房发生爆炸,导致李某重伤(二级残废),李某和龚某的八岁儿子死亡。经查,爆炸是由一名犯罪嫌疑人蓄意想危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故意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该医生。该医生把酒带回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1999年10月24日晚,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餐厅,准备“饮用”。当餐厅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酒瓶”爆炸,造成原告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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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1994年10月21日傍晚六时左右,二原告李萍、龚念带8岁的儿子前去被告的五月花餐厅就餐,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他们在“福特”包房的外边就座,“福特”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模板隔墙,原告的儿子靠近该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约六时三十分左右,“福特”包房突然发生爆炸,原告李萍及其儿子随即倒下不省人事,经医院抢救,李萍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废;儿子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五月花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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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构成及其归责原则在学术界颇存争议,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等要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侵权法中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对于损害赔偿责任,须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除了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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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家庭居室装潢也越来越豪华。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因居室财产受损害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怎样确定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已越来越受到重视。 家庭居室财产损害赔偿,属一般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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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行为具有不法性;有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其中不法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我国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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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走失(丢失)、财产被盗、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医息诉讼新的焦点。本文对与此相关的理论进行探析,旨在探讨法院在评判双方过错时所应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财产进行安全保障的依据,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具体情事和诚信原则作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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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海上人身伤亡之损害赔偿,以侵权入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就不负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也规定:“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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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患者在医院走失 (丢失 )、财产被盗、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 ,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医患诉讼新的焦点。本文对与此相关的理论进行探析 ,旨在探讨法院在评判双方过错时所应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 ,附随义务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财产进行安全保障的依据 ,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具体情事和诚信原则作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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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人格权纠纷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一种民事纠纷,这种纠纷的发生,反映出市场经济中的某些弊端和法制不完善。顾客人格权侵权赔偿有别于有形财产侵权赔偿,因为侵害人所侵害的是顾客的人格权,这种侵害的后果,只能作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侵害赔偿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可借鉴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四权”处理,以保护顾客人格权不受侵害。如何妥善审理这类案件,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初步浅解。但害同客人格权责任的构成特点一、概念侵害顾客人格权责任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了顾客人身权利,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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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错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导致他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据《民法典》第1167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和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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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爆炸案已发生两年多,由于该案伤亡人之多,社会影响之广,又是国内1994年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以来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法律上有重大争议的案件,现二审法院虽然终审,但是涉及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看法,笔者通过代理实践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民法“公平原则”的判决,忽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1999年9月27日,珠海市某医院医生吴某某,收受病人黎时康送的外表为盒装的“五粮液酒”,该酒盒里实际所装的是一颗私制的拉发式炸弹。黎时康企图报复给他治病未愈的吴医生。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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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过错原则在法律冲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使得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时不尽理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的效力要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法学理论,医疗过错也已涵盖了医疗事故。在目前有冲突的行政法规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医疗过错原则不失为司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理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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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4日,珠海市五月共餐厅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爆炸案,造成二人死亡、十四人受伤。在惨案中受害最深的李萍一家,八岁的儿子当场死亡,李萍被炸断左臂,炸伤脾脏(二级伤残),受李萍的委托笔者作为其代理律师之一,参与了民事赔偿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活动,二审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五月花餐厅的营业行为与本案爆炸事件的发生有客观事实结果的联系,为平衡当事人的损害结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本案的情由五月花公司补偿李萍3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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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案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既不构成违约,也不构成侵权,故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补偿上诉人(原审原告)30万元人民币。公平原则,其法源在我国即《民法通则》第4条的立法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时,也应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其具体要求是:(1)民事主体的机会均等,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2)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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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者保护顾客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是一种以作为方式保护他人的义务。由于营业场所与顾客安全的特殊关联性,营业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的规范基础通常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合同。其一般内容包括警示、防范、保护、救助等几个方面。营业者违反此种义务导致顾客被第三人侵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构成侵权的营业者应对顾客承担直接和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在赔偿后有权对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