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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自首制度中,单位能否自首,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论者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都未提及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现有的自首制度都是针对自然人犯罪而言,要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单位无所谓自首。肯定论者则认为,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对所有犯罪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单位犯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同样也应享有自首并得到从宽处罚的机会;单位自首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笔者认为,既然单位已经成为与自然人并列的法定犯罪主体之一,我们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就不应拘泥于自然人自首,而应将单位亦视为自首的法定主体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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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后的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更加科学的规定,不仅规定了自首的概念,而且更详细地划分了自首从轻的情节,并规定了“特殊自首”制度,对鼓励犯罪分子走向自首之路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新的自首制度仍未对“单位自首”的问题作出规定,这与刑法大量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不相协调。我们认为既然刑法已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那么也应有单位实施犯罪以后自首如何处理的规定,否则立法将有失偏颇。对于单位的自首问题,司法实践中不多见,而理论上也缺乏探讨,笔者认为,随着惩治单位犯罪力度的加大,犯罪单位的自首问题也会逐渐作多,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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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浅谈确立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以及相关处罚等问题加以阐述,并建议多进行这方面的探讨,最终使单位自首制度日趋完善,并得以最好地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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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正案首次以普通刑法典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确立了单位犯罪的概念。不过,关于单位犯罪许多理论争议仍未彻底解决,尤其是在单位反之于主体的刑事责任根据,以及诸如单位自首,单位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问题仍在争论之中。笔者认为,单位成立自首的应然性,自不待言。单位成立自首的实然性,应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具体规定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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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自首认定中的几个特别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制度是刑事法律中一项普遍的量刑制度,我国法律对一般自首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于特别自首的规定尚有疏漏或不合理之处,尤其对"双规"、"劳教"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等问题,需要根据自首的立法精神及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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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行政犯统一化之提倡——兼论涉及行政法规范的犯罪的故意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分刑事犯、行政犯的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无论是以伦理道德的标准还是以生活秩序的标准,都无法明确划清二者的界限。区分刑事犯、行政犯是德日为解决本国立法背景下的特定问题而创制的理论,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模式下,区分二者并无现实意义。行政犯的故意成立原则上也不需要违法性认识,对刑事犯和行政犯在故意的认识因素上应适用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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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ia Simoncelli M.S. Barry Steinhardt J.D. 《The Journal of law, medicine & ethics》2006,34(2):199-213
On November 2, 2004, California voters elected to radically expand their state criminal DNA database through the passage of Proposition 69. The approved ballot initiative authorized DNA collection and retention from all felons, any individuals with past felony convictions – including juveniles – and, beginning in 2009, all adults arrested for any felony offense. This dramatic database expansion threatens civil liberties and establishes a dangerous precedent for U.S. criminal databas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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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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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行为犯是一种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非独立成罪的要素行为构成实行行为的犯罪既遂类型。复行为犯之危害行为具有规范性、有机性、危害性、复数性等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复行为犯可分为牵连式复行为犯与递进式复行为犯、单纯复行为犯与混合复行为犯、可隔离的复行为犯与不可隔离的复行为犯、可逆的复行为犯与不可逆的复行为犯。所谓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是指在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复行为犯的首要素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后要素行为的情况。在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之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成立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是否要求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一起实施后要素行为;二是后行为人对先行者所实施的首要素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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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以行为与法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形式犯和实质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必要采取这种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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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教育作为犯罪一般预防的重要内容,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同样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当前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并制约着教育的实效。为了满足当今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应当着眼于以人为本,做到多策并举,从警示教育、忠诚教育、文化进补、加强调适等多个方面,力求提升教育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贡献率”,从而使思想教育真正成为职务犯罪的一道坚实防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