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代法学》2016,(5):104-114
从司法解释层面反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法定刑问题,并通过法律与经济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实质进行深度分析,能够有效化解下级法院既有判例体系与最高法院判例结论之间的冲突,并为金融市场犯罪刑法司法解释提供符合法律与金融原理双重检验的司法规则完善建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具有不同的经济机理,前者不能参照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基于对现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政处罚、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建议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核心数额标准以"累计交易量"或"非法获利数额"分别重新加以设定。  相似文献   

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填补了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基金业"老鼠仓"刑法规制的空白,为有效打击基金业"老鼠仓"提供了刑罚利器。然而,作为一个独立罪名,与同处《刑法》第180条的内幕交易罪缺乏应有的协调性,同时也缺乏应有的周延性。该罪的犯罪主体、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情节严重的标准等的不明确可能会给司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未公开信息的范围、犯罪主体,还应将泄露未公开信息也纳入该罪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专门针对金融证券、期货领域中的老鼠仓行为而制定的新型犯罪。本罪客观违法性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规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主观有责性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规交易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  相似文献   

4.
王欣元  康相鹏 《法学》2014,(6):131-137
"未公开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职务性和差别性等四个特征,应以此为标准界定其内涵和外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成交额应累加计算,应运用"相减法"而非"评估法"。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仅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宜完善立法解决同类罪行不同处罚的问题。"跑仓"和"获利"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备自己独立的构成特征,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及背信等犯罪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也有根本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基金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知悉即将用客户资金投资购买证券的商业秘密而从事的违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6.
对利用"伪基站"进行广告推销活动的处理,应严格认定是否达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准确适用刑罚。通过"伪基站"发送合法经营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且行为人系初犯、悔罪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7.
肖岳 《法人》2014,(2):75-76
正成交金额累计约10.5亿余元,获利1883万元,马乐的国内最大"老鼠仓"案给内控不严的基金投资管理人员敲响了警钟2013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对此前市场传闻博时基金"老鼠仓"事件进行了正式通报。该事件"主角儿"之一、原博时基金经理马乐,已于9月2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初步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博时精选交易股票的非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卡电话下单,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  相似文献   

8.
"老鼠仓"入罪模式及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建"老鼠仓"违背职业经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是严重的职业操守问题,在十一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基金公司内部披露信息.获取不义之财等交易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刑法修正案(七)>已颁布,但关于是否将"老鼠仓"行为人罪以及如何人罪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9.
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输送非法利益的行为,违背了信托过程中应尽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老鼠仑的行为不仅是一般违法而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文通过综合分析各部法律对基金行为的规制并结合对基金老鼠仓行为的剖析,发现被称作基金老鼠仓第一案的唐建、王黎敏案,还涉嫌诸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多项罪名。  相似文献   

10.
信息在金融领域具有重大价值,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双向交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共同犯罪的新样态。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信息内容的多元性、交流意图的隐蔽性导致入罪评价复杂化。因此,需要审查双方信息的流向、内容、方式,重点把握双方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过程,注意评估“反向传递”在交换未公开信息或促成未公开信息中的作用,客观认定犯罪数额,从而揭示金融机构内外人员共同实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特征,以及各自的角色、作用和责任,从实质上评价共同犯罪的类型和本质。  相似文献   

11.
孙谦 《人民检察》2016,(4):5-17
刑法分则对某些性质相近、危害程度相当的犯罪,采用了援引法定刑的立法技术。由于有的法条罪状表述特殊,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这突出地表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同条第一款的法定刑时,是全部援引还是部分援引的争议。这一争议影响了地方检察院、法院在类似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的处理上,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为例,围绕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援引法定刑问题进行探讨,可得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对同条第一款法定刑的援引,是全部援引而非部分援引的结论。另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仅适用于案件事实存疑的场合,法官解释刑法时只需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而非有利于被告的结论。在马乐案的处理上坚持抗诉和上述刑法解释立场,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法治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强迫交易罪;犯强迫交易罪的,不管情节多严重,只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强迫交易罪入罪门槛偏高、法定刑偏低。  相似文献   

13.
为了使制售假药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能够准确适用,实现司法公正,应当反思制售假药行为相关处罚的立法规范。假药罪变为行为犯,意味着只要有行为就要入罪。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天壤之别,即便其行为全部入罪,也不应该一律适用刑罚,而应当区分情节分别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假药罪变为行为犯后,其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完全重合,一般违法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与犯罪行为的立法界限消失,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不清。立法没有区分制售假药之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自有其根据,通过定量研究在司法中寻求界分或许更为妥当。依循《刑法》第37条之规定,设定制售假药之"犯罪情节轻微"的标准,符合该标准的独立适用行政处罚;反之,并合适用刑罚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4.
曝光台     
《检察风云》2013,(17):7-7
证监会:马乐老鼠仓一案完成调查 涉及30多只股票 在8月2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博时基金马乐老鼠仓一案相关情况。发言人表示,马乐案已经完成调查,下一步将移送司法机关。据称,马乐非法获利金额巨大,交易涉及七十多只股票。  相似文献   

15.
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果被侵害的是驰名商标,司法者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情节严重"、"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兜底条款,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犯罪"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以此体现出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将反向假冒行为直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难说恰当,但将其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不失为一种较为折中和稳妥的作法;国际法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基于刑罚方法的严厉性和特殊性,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慎重划定.  相似文献   

16.
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再加上证券行业的专业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交易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本文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重就我国刑法设立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作者对内幕信息的含义及内容、建议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买卖行为的定性、利用内幕信息是否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再泄密行为的定性以及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理论上作了分析。作者认为,内幕信息应具有秘密性和重要性的特征;建议行为一般不能作犯罪认定;利用行为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再泄密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本分析;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18.
强迫交易罪调整规制民事交易活动中交易一方利用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非自愿接受交易的行为。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确定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问题日益突显。部分垄断行为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等行为,迫使相对方"不得不"接受其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其中一部分行为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在认定垄断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时,既要符合通常的刑法入罪标准,同时须以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为前提,确定有关垄断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9.
2006年牛市行情中,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曾引起投资者的深恶痛绝。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拓展,近年来,内幕交易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者也在不断变换"新面孔"。2015年,险资在二级市场的频繁动作,颇有资本新贵之感,然而,险资是否一定"保险"呢?本文讲述的便是一起由保险资管计划负责人涉及其中的老鼠仓交易案。  相似文献   

2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往往能获取大量有关立法、政策和经济走势的信息和数据.由于这些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有可能在未公开前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用于实施内幕交易.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探讨国家政策与经济数据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范围及是否具有内幕交易可操作性.在回答这些问题后,本文对现行法律制度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该类信息交易行为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