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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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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贺欣 《法学家》2003,(5):114-123
本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是否应当在民法中规定特定物做一个比较.本文认为总体而言,法律应当规定特定物.这能给社会整体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并且能够促成当事人有效违约,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但在某些情况下,规定特定物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将来的立法应当考虑对特定物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扈玉龙 《法制与社会》2011,(2):20+34-20,34
有一类与自然人人格利益密切相关的高度特定物。虽然可以将之归结为特定物的范畴,但是难以运用现有的民法理论进行处理及实现对自然人权利的合理保护。各国的立法例大多都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予以处理,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满足个案正义,但在很多场合却不能自圆其说。本文以人格物的合理性结合社会实践,分析人格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以期对法律实践有借鉴之益。  相似文献   

3.
买卖的最主要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就是转移卖方出卖财产的所有权(在国营单位之间则是转移卖方对该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这就产生了买卖双方何时取得和丧失出卖物所有权的问题,即出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探讨与研究我国特定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最佳时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说来,在法律上无特别规定而买卖合同也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只能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或者交付时间可以确定该特定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其他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于是,在民法理论界就出现了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把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定在合同成立时间最好(简称“合同成立时间”);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把交付时间为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佳(简称“交付时间”)。它们对民事立法都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4.
【要点提示】在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可替代特定物的执行案中,法院有职责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履行交付义务。根据判决内容无法判定被执行人返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只要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判决的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受领。申请执行人以无法确认被执行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为原物为由拒绝受领的,可将执行标的物提存,案件则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而结案。  相似文献   

5.
划拨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又称特定化,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特有的概念,尤其在英美普通法, 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区分特定物和待确定货物的意义在于,两者运用的规则不同。 特定物不存在划拨问题。待确定的货物又可分为种类物和准特定物,其划拨过程分 为两个阶段。划拨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划拨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转让。  相似文献   

6.
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续,当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客观前提。而我国《物权法》第187、188条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上抵押权何时设立的规定,显然违背了这一前提,导致了学理上的错误和体系上的混乱.应予适时纠正。  相似文献   

7.
罗马法以完善的私法体系为世人所称道,其私法是建立在对"物"富有思辨的分类之上。唐律虽没有如此明确的对"物"的分类,但律文对物的区分是事实存在的。唐律之神御物与罗马法之神圣物,便是古代中国与罗马不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类似的物的分类概念。对二者的比较研究让我们看到唐律和罗马法都存在详细的对圣物崇拜的规定,如破坏圣物,其量刑有着惊人的相似性;相对于唐律而言,罗马法中有较强的"人的生命至上"的观念;唐律神御物与罗马法神圣物中的"神"的内涵的不同,反映出中西方对于神灵崇拜的不同,此点又突出体现在古代中西方对皇帝的崇拜上。  相似文献   

8.
物的担保与保证都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所做的有关于债务履行的担保,其不同在于前者是针对特定物或权利所设定的担保,该特定物或权利是由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相反,保证系以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保证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差别,在两者共存于同一债务的担保中其民事责任如何分担,存在诸多可待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物上请求权的时效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本体性权能是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即支配特定物的自由,物权的维护性权能是请求任何人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即绝对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状恢复请求权、妨害排除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因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请求的直接目的是受领特定人为特定给付,故此,其性质为债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原状恢复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妨害排除及危险消除请求权,因妨害或危险行为的持续性及不产生外观信赖,故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请求确认物权的权利并非请求权,且属于权利的主张而非权利的行使,只要争议存在,就应允许权利人主张权利,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似文献   

10.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物权法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于物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物具有四个特征即与人身分离,可为人所支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是一个有体物。随着时代的发展,物的类型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有些已经突破了这四个特征。物有许多种分类,如不动产与动产,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等。但是本文认为,以下几对概念更有探讨价值,即物与物的重要成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孽息,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对它们的区分在物权法上确实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何学军 《政法学刊》2002,19(3):26-29
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行为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12.
哲学意义上的主体与客全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是探讨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主体与客体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思想道德教育价值的评价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认识认识,其活动的开展必须依靠两个要素,即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主体与客体,他们互以对方规定自身的存在及属性。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主体可分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而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客体就是指评价对象,它是由四个方面构成的评价域,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主体与客体逻辑地内含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其实质是评价关系,进一步说,可归结为人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李祖军 《现代法学》2001,23(3):105-110
民事裁判中事实认定对象的准确确定 ,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得以正确、及时认定的前提。但由于受事实与评价、案件性质等因素之影响 ,使得事实认定对象的准确确定十分复杂。本文在深入地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 ,明确提出了以当事人就事实问题存在的实质性争议焦点为事实认定对象的观点 ,并尝试性地探讨及时、准确地认定对象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许富仁  庄啸 《河北法学》2007,25(2):125-128
通过司法判例和网络在线与离线交易的事实,使虚拟财产成为犯罪对象.然而,根据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并不能囊括虚拟财产这一对象,这意味着侵犯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显而易见,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虚拟财产排出犯罪对象之外有违司法判例和"网民"的法感情.因此,现实与传统的冲突,迫使我们要尽快重建能够囊括虚拟犯罪对象的新的犯罪对象理论.  相似文献   

15.
强制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强制公开是义务主体向不特定投资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履行义务;强制公开义务主体是指依据证券法律规定,有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对此信息公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发行人、特定情形下的投资者、公司并购中的收购人;强制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指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反强制公开法律制度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内部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保荐人、出具专家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商、一定情形下的投资者.  相似文献   

16.
于成江 《政法学刊》2008,25(5):55-58
侦查认识是一种特殊的历史认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是侦查认识的目的,因此,案件事实是侦查认识的客体,案件事实可以解构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案件材料反映的事实”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三种形态。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侦查认识的本原客体,案件材料反映的事实是侦查认识的中介客体。查明的案件事实是侦查认识的结果客体。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阵营的民法在调整对象的确立及流变上,与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相比呈现出特殊意蕴,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后者的民法没有调整对象。法律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这种法学用语,本身并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功能或意义,民法调整对象作为揭示民法与社会之间关联的一个学术范畴,它处于民法本体论的视域之内,即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承载着关于民法本体的相关知识。民法与民法调整对象在属性上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民法调整对象的形态而言,可分为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民事立法所体现的民法调整对象系属实然层面。从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方法来划分,可以区分为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对内研究与对外研究。  相似文献   

18.
谢晖 《法律科学》2001,(4):46-57
作为诠释学法学之对象的事实是指关系事实 ,包括人作为社群活动物而生的关系事实和由此而引申出的关系事实 ,法律的制定及实践运用都与对关系事实的不同阐释有很大关系。  相似文献   

19.
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蒲菊花 《河北法学》2003,21(5):64-69
我国代位权制度对“入库规则”的放弃,对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影响极大,现有的“一 诉讼标的说”和“二诉讼标的说”均难成立,应当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来解决其诉 讼标的和判决拘束力问题,即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提出的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诉讼请求,而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则因判决的争点效而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20.
郭小锋 《政法学刊》2008,25(5):22-26
目前,许多学者和司法人员都质疑犯罪客体的地位与作用,认为犯罪客体不过是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事实上,并非如此,犯罪客体不仅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而且更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刑事和解以及量刑等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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