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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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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近现代继承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建立完整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系立法缺陷,应予弥补.遗嘱执行人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有:遗嘱执行人的资格、指定及其就职与拒绝,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监督,无遗嘱执行人的处理等.  相似文献   

2.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在此,提出了“遗嘱执行人”这一概念。然而,对于什么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性质、法律地位如何等问题,还需作一些探讨。什么是遗嘱执行人?依照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谓遗嘱执行人,是指基于遗嘱人或法院的指定,有权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管理和分配遗产,处理有关遗嘱事务之人。遗嘱执行人的法律特征是:  相似文献   

3.
试析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事活动中,遗嘱是我们比较常见的,而遗嘱执行人则是一个不显眼的角色。现行的《继承法》第16条第1款作了如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除此之外,其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基本没有提到,更别说具体职责。我们在工作中所接触的大部分遗嘱中,都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有些遗嘱就是指定了遗嘱执行人,也是象征性的,譬如有威望的长者,且很少赋予其具体职责。按照我国民俗习惯,遗嘱执行人的存在主要为了解决继承争议。其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宣布遗嘱,监督遗嘱的执行,按自己的方式处理继承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4.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浩 《中国公证》2010,(2):39-4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5.
建立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执行人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继承法》没有建立遗嘱执行人制度,社会的发展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本文对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设计的基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法律地位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应作出是否承诺的表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催促其尽快答复。如若承诺,遗嘱执行人必须马上就职,执行其职务。其执行程序如下: 1.通知死者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在得知遗嘱人死亡的消息后,应及时将这一情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遗嘱的本质功能就是通过遗嘱人生前意愿形成遗产分配的不平等状态,因此在遗产分配过程中极易引起矛盾和冲突。公证遗嘱作为具有最高效力的遗嘱形式,可以看作遗嘱人对自己真实遗嘱意愿的最庄严宣誓。然而,毕竟涉及切身利益,特别是一旦遗嘱所涉标的物发生变更,发生继承时遗嘱受益人和其他继承人之间各执一词、对簿公堂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层出不穷。本文从遗嘱标的物变更、遗嘱公证程序和遗嘱人真实意愿等不同角度出发,对公证遗嘱所涉标的物发生变更后遗嘱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遗嘱能够得到最贴近法律原则、最体现逝者意愿、最符合社会期待的正确诠释。  相似文献   

8.
遗嘱信托相比于信托形式,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遗嘱信托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制度均未健全。当前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继承的方式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过度强调所有权的转移,所能调整的范畴仅为遗产的转移,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完善遗嘱信托的构建,但当前我国《信托法》中的遗嘱信托相关制度都存在缺陷,以受托人的承诺为信托成立的要件,与遗嘱构成矛盾,信托中的财产登记制度将导致遗嘱信托难以实现,同时信托并无存续期限的限制,因此遗嘱信托的构建应当从这些缺陷入手,以期更好地实现遗产的传承。  相似文献   

9.
遗嘱继承的关键在于遗嘱的效力。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遗嘱人通过遗嘱所表达的愿望也是纷繁复杂的。当遗嘱人的某些愿望以附加于遗嘱的条件或期限的方式表现出来时,就必然对遗嘱的效力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点拙见,以期引起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遗嘱是仅凭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人一旦死亡,遗嘱即生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继承权,受遗赠人也可请求遗嘱执行人给付其  相似文献   

10.
《继承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遗嘱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是可以理解的。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以自书遗嘱为主,对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作出了法律限制,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继承法应明确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从而维护遗嘱自由原则,强化单独遗嘱的适用和简化遗嘱的设立方式及遗产继承中的关系,更好地保障各方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纷争。  相似文献   

11.
刘嘉  刘小震 《中国司法鉴定》2009,(6):I0005-I0006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物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遗产纠纷案件中,遗嘱文件的内容及签名是该遗嘱文件真实和有效的标志。同时当遗嘱生效时,遗嘱人已经死亡.无法收集到更多可供检验的实验样本,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可供检验的字迹数量较少,这就给笔迹检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注重对遗嘱笔迹案件检验的总结、研究,有利于对此类案件的检验。  相似文献   

12.
蒋轲 《中国公证》2008,(6):36-38
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   

13.
遗嘱执行人是执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人.相应的,遗嘱执行人制度也是各国民法,特别是继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何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即遗嘱执行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是该制度最为重要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4.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3条分别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在此,对于什么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性质、法律地位等问题,至今尚无人进行探讨。遗嘱继承及遗嘱执行人,在现代世界各国的继承法中都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罗马法中,对于遗嘱继承有较详细的规定,但无遗嘱执行人这一制度,封建社会里,宗法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占核心地位。在财产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财产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生前用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身后的遗产。这真是“身前看透身后事,立下遗嘱分遗产,自己意愿能实现,也为家人省麻烦。”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5种遗嘱形式。  相似文献   

16.
秦以后的各种财产制度,包括养老制、祀产制、分家制、立继制(汉代为后户制)、拨产制等,均属家产制的范畴。用所有权、共有权等现代法学概念去理解家产制,殊有不妥。在家产制下,财产的传承和分配都受强制性的安排。在个人尚未解放之前,遗嘱还不能发挥其重要性。只有托孤遗嘱,以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管理家产为内容,承担了维护家产和延续家庭的功能,从而成为家产制的重要子系统。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推进,公证法律知识也变得家喻户晓,尤其是与老百姓切身相关的遗嘱公证知识.为了预防自己去世后可能发生的遗产纠纷问题,许多人都选择了公证遗嘱,这导致遗嘱公证的数量每年都呈攀升的趋势.因为大家都认为公证遗嘱有着准确、公正、证明力强的一系列优点.即使如此,公证遗嘱也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这些也备受人们的诟病.  相似文献   

18.
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19.
遗嘱撤回有明示撤回和法定撤回,法定撤回中有一种形式为物质撤回,是指遗嘱人故意破坏或涂销遗嘱,推定遗嘱人撤回遗嘱该遗嘱部分或全部内容。我国《继承法》未以法条的形式肯定物质撤回遗嘱的效力。物质撤回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为之,且有破损、涂销或在遗嘱上记明废弃的外在行为。实际情况也有第三人物质毁坏遗嘱,如果是在遗嘱人的指令下毁坏遗嘱,其为遗嘱人意思的延续,但是如果未在授权下第三人毁坏遗嘱的法律后果也应当进一步思考。遗嘱人在无意识情况毁坏遗嘱的法律后果也值得探析。  相似文献   

20.
陈榕进 《法制与社会》2012,(18):233-234
遗嘱继承是公民继承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亦是公民取得财产或转移财产的一种重要途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重要区别在于,法定继承只要确认了继承权,就可以依法继承.而遗嘱继承显然要复杂得多,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也就是遗嘱的效力.本文就公证遗嘱效力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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