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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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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浩 《法制与社会》2010,(33):162-163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代表的"新管理主义"的一套替代性理论模式。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服务型政府的内涵。讨论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加强对公共服务理论的学习对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以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并对如何实现服务型政府进行了大胆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厘革历经从政府垄断供给到市场主导的民营化改革再到公共性回归的嬗变演进,一直难以契合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滞碍了改革成果共享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提升。掩藏于制度流变背后的逻辑,不应是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对立,也不是政府给付责任的市场化,而是政府、市场、社会合作供给体制的完备以及公私权责分配谱系的重塑。着眼于多元协同合作供给体制的构建,当务之急是彰显公共性根柢,实现公共权力的有效共享。不仅要基于契约治理框架,强化政府合同治理责任,更要回归公民权利,眷注公共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3.
整体治理理论视野下构建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韦加庆 《行政与法》2012,(12):68-73
整体性治理理论提出的新理念对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建设表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即:城乡分治与"城中村"并存,乡政村治与新型农村治理并存,公共服务错位与缺位并存,宗族治理与民主治理并存。通过促进城乡社会的有机整合与融合,构建聚合多元力量的内生性的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公共服务多元合作供给机制,建设农村社区和谐民主文化四位一体的机制的构建,整体治理农村社区,推进农村社会全面转型是构建新型农村社区的必要选择。  相似文献   

4.
在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构建新型城乡基层治理体制,完成由"乡"到"城"的治理改革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的城乡基层治理改革中,协同(多元)治理已经成为各地尝试的模式。顺德"政经分离、政社分离"的"治权"改革也将协同治理(共治)作为了城乡基层治理改革的主要模式,通过调整政府、市场、社会的最优关系,构建多元协同的新型城乡基层治理体系。顺德的城乡基层治理改革是其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顺德综合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然而,随着综合改革的深入,顺德城乡基层协同治理遇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基层党组织作用、监督制约机制、公共服务能力和村(居)民的公共参与意识等方面。顺德在解决这些问题上进行了持续的探索。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可以为我国其他地区的城乡基层治理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5.
社会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由原来的一元政府向多元治理主体的转变,由原来政府自上而下的单一的控制性管理方式向更有弹性的治理方式的转变,通过政府与社会中各种组织和团体的联合来实现对社会事务的治理。为此,"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必然成为当代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建设中的社会治理问题,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运用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在社会充满活力有又和谐有序中推进社会治理。  相似文献   

6.
左晓慧 《法制与社会》2012,(33):128-129
乡村治理是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是治理理论在我国乡村社会中的运用。现阶段,我国乡村的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长,乡村治理的重心在于通过扩大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由于我国社会力量发育不完全,在公共服务提供中要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的发展,建立政府主导、多主体积极参与的农村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7.
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选择的悖论及其消解策略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周义程 《行政与法》2005,(11):22-24
古典经济学在深入论证公共服务市场供给无效性的基础上,将政府视为唯一的当然主体。然而,市场之手失灵并不意味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必然有效。事实上,政府垄断型供给模式会引发诸如公共服务的超量供给、效率低下、质量低劣、有效供给不足等一系列制度性缺陷,由此形成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选择的悖论。为了寻求破解悖论的密码,需要摆脱在政府或市场两极间进行选择的惯性思维逻辑,借鉴新公共管理、治理理论等分析工具,构建我国公共服务的一主多元型供给新模式。这一模式势必需要我国政府实现从直接生产者的单一角色向动态兼任生产者、安排者和培育者的“多面人”角色转换。  相似文献   

8.
吕艳红 《政法学刊》2013,30(1):123-128
广东社会发展面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复杂、社会诚信缺失等社会转型之痛的突出问题。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结构变迁与治理模式相对滞后,具体包括:治理模式出现功能性失调;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制度创新短缺,多元治理格局尚未形成;经济社会地缘环境特殊;教育失误和社会舆论导向异化,出现信仰真空。在迈向幸福广东的征程中,需要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与重构,需求新对策:进一步解放思想,着力发展"开明政治"和打造"阳光政府";强化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建设,全面提高广东基本公共服务整体水平;实现治理模式的结构性转型,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升文化软实力,重构社会伦理和主流价值。  相似文献   

9.
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阐释了新公共服务视角下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并在分析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务视角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确立政府公共服务的公共利益价值,进一步转变和理顺政府职能,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监督与问责机制,确立以公众为中心的多元化绩效评估主体,坚持政府公共服务要以人为本,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的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10.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自"十一五"规划以来我国努力实现的发展目标。本文总结、分析了吉林省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进吉林省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统领,以义务教育均等化为突破口,实现吉林省教育均等化发展,进而提升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7.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8.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19.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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