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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单位犯罪立法的不明确,加之受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刑法理论的束缚,我国单位犯罪立法存在着概念模糊,主体规定欠妥,罪过形式不明,单位自首和单位累犯缺乏依据,刑罚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单位犯罪时遇到诸多疑难问题,我们应当将单位犯罪概念法定化,完善刑事立法,以更好地打击单位犯罪,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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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法行为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不法行为的特点,如何用刑罚手段规制单位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是刑法学科的一个重要议题。文章简要介绍了各国单位不法行为犯罪化的立法模式,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单位犯罪立法模式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即:立法模式应采总则规定之模式,并采积极的立法例(或日消极的限制),即刑法总则作总论性规定,且对单位不能构成的犯罪在总则中作原则性限制,并设置单位单独的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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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累犯成立条件包括罪数条件、主观条件、罪质条件、主体条件以及时间条件。参考各国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累犯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在罪数条件上应将再犯与累犯予以区别;在主观条件上应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在罪质条件上应将后罪予以必要限制,明确规定后罪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在主体条件上应排除未成年人累犯,增设单位累犯,并且应作出提示性的规定,在单位累犯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自然人的普通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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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累犯具有多种性质,既是一种犯罪人类型,也是一种量刑情节,还是一项刑罚制度。我国刑法除分别规定了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累犯制度外,还特别规定了毒品再犯,即刑法第65条的普通累犯、第66条的特殊累犯和第356条的毒品再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般累犯的否定条件和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作了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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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韧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25-26
刑法中对于累犯在量刑时的规定是一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有关司法解释却将盗窃中的累犯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情节相结合,升格为更为严格的情节加重犯,从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本人对此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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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犯罪立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将自然人和单位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主体,符合反洗钱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保持了与国际刑法的接轨,有重大的立法意义。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扩大洗钱犯罪的对象范围;改进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完善洗钱罪的法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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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完善我国累犯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5):72-74
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出发,我国应完善现行<刑法>的累犯制度,立法上应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不作为构成累犯的前罪.这种规定不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更广,且与现代刑法公正、谦抑、人道三大价值目标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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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刑法规范的角度而言,刑法第106条规定对于内外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从重处罚是合适的。在存在两个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对于武装叛乱罪的量刑要根据情况予以适用。对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中的主体的界定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资助”行为要作特定的理解;同时,在单位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情形下,自然人也可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对于叛逃罪,刑法第109条第二款需要必要的修改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