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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累犯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竹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5):30-33
当前《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累犯的适用范围、单位是否构成累犯、特别累犯的适用对象以及累犯者再犯的处罚等方面。为此,应对我国现行累犯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如在现行累犯制度中增设单位累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以及累犯可以适用假释、扩大特别累犯的适用范围、对累犯再犯者加重处罚、相关法律条款中的文字应更加严谨等。使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2.
葛宜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4):17-19
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构成的时间限制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笔者认为该规定将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排斥在累犯之外是不合理的,建议将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纳入累犯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对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理论界对该条的性质是毒品再犯还是特殊累犯持有不同看法,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惑。从立法意图、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该条文在刑法典中的位置来看,认为其是"法定的再犯"更为合理。对该条在数罪并罚情形中以及与《刑法》第65条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应该分析具体情况,适用不同法条。 相似文献
4.
论单位累犯立法的模式选择及理论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小彪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3):28-33
在现行刑法全面确立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于刑法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理论和实务界存有一定的争议,虽然目前立法并未作出相应规定,但是应该承认单位累犯,所以有必要完善累犯的立法规定.单位累犯的立法模式存在"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分立模式"和"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两种可能模式,其中分立模式中又存在完全分立和部分分立两种,建议我国刑法采取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 相似文献
5.
在介绍国外累犯处罚原则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累犯制度的处罚原则提出了新的解读和建议:将再犯从累犯中分离出来,再犯的处罚原则是“可以从重”,累犯的处罚是“应该从重”;将从重原则理解为从重处遇,拓宽累犯的处罚内容。并对累犯处遇内容的完善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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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对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从重打击的决心。但该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理论界也说法各异。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就性质而言是特别累犯。 一 累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从各国的刑法规定看,累犯的构成不外乎三种要素,即: (1)前罪所受刑罚的种类和后罪应受刑罚的种类; (2)前罪和后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3)前罪… 相似文献
8.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完善我国累犯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5):72-74
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出发,我国应完善现行<刑法>的累犯制度,立法上应将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不作为构成累犯的前罪.这种规定不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更广,且与现代刑法公正、谦抑、人道三大价值目标相吻合.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对于我国刑法中是否应当添加"累犯未成年人犯罪除外"的条款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累犯未成年人犯罪除外"的条款,即累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一条款非常简练,正因为这一条款简练,没有其他的补充,对此条款如何理解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该条款所指向的犯罪行为、前罪的犯罪时间两个角度对该条款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10.
蔡雅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1):29-31
累犯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通过分析累犯制度的正义性根据和目的性根据,即报应和功利,笔者认为报应优先、兼顾功利是我国累犯制度应有的理论根据,并提出应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不可荒废其一。 相似文献
11.
我国普通累犯成立条件包括罪数条件、主观条件、罪质条件、主体条件以及时间条件。参考各国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累犯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在罪数条件上应将再犯与累犯予以区别;在主观条件上应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在罪质条件上应将后罪予以必要限制,明确规定后罪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在主体条件上应排除未成年人累犯,增设单位累犯,并且应作出提示性的规定,在单位累犯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自然人的普通累犯。 相似文献
12.
李瑞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1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66-72
一般累犯规范是将累犯置于前罪与后罪之复合结构中予以表述。但就其构成要件而言,所谓前罪,实则仅贡献了一种特定类型的犯罪记录及五年的起算日期;所谓后罪,事实上并非罪的完整终局,而是一个终局之罪的中间生产流程,是一个开放性架构。累犯作为刑罚适用规范,其适用的时序,只能处在再犯之罪审定并给出其基准刑后,至宣告刑形成前这一时段里;累犯只处于这样一个单一的框架里。累犯规范兼有极强的程序性。现有规范表述无论是语意,还是逻辑,抑或时序等,都充满混乱,澄清格局之最好方式莫过于对其重述。研究一般规范表述的时间结构,能够显示"犯"与"罪"在事实性、过程性和规范性上的多重区别,对从程序角度认知刑事实体规范极有助益。 相似文献
14.
由于累犯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威胁更大,具有更严重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并对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分别做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张韧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25-26
刑法中对于累犯在量刑时的规定是一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有关司法解释却将盗窃中的累犯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情节相结合,升格为更为严格的情节加重犯,从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本人对此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和评析. 相似文献
16.
杨木高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2):47-52
累犯是监狱罪犯群体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得假释,对累犯适用减刑也受到严格控制.累犯的改造难度较大,且人身危险性高,是监狱矫正的重点对象.目前,对累犯的矫正还存在缺少统计制度、没有实施分类管教、缺乏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以及未能实施科学的危险性评估等问题.有关累犯矫正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工作亟待加强. 相似文献
17.
18.
孙明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172-175
累犯、惯犯有不同于其他嫌疑人的心理特点,成为一种特殊的侦查对象。累犯、惯犯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在侥幸心理强、抵触心理重、功利心明显及有时的悲观绝望四个方面。讯问累犯、惯犯是一种对抗性活动。讯问人员要从审讯心理上做文章,完善证据体系,运用分解和递进式审讯策略和虚实转换审讯策略,始终处于讯问的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31-34
在侦查审讯活动中,累犯较之初犯,其犯罪和被刑事处罚的经验更加丰富,反讯问意识更加强烈,反讯问现象更为多见。对累犯反讯问问题,需要从其反讯问行为和反讯问心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累犯及其反讯问心理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这为剖析累犯反讯问心理打开了方便之门。累犯反讯问心理有其良性和恶性两种转化机制,这为累犯反讯问心理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在侦查讯问实践中,累犯反讯问心理产生时,侦查人员可顺其发展规律,运用侦查讯问学的方法和策略将其向良性转化的方向引导,以达到高效审讯之目的。 相似文献
20.
孙明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4)
累犯、惯犯难审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审讯方法不合适、证据观念不正确、羁押场所不规范是公安部门和干警主观方面原因;累犯、惯犯自身的心理特点、复杂经历,现行的侦审一体化和律师介入等制度的不完善是客观方面原因。审讯人员要注重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审讯技巧,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规范看守部门职能;突破累犯、惯犯心理防线,查实累犯、惯犯身份,适应侦审一体化制度,加强对侦查阶段介入律师的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