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拟制"卖淫幼女",并赋予其"性承诺(同意)"能力,导致司法实践对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奸淫幼女)罪的认定困难。刑法作为保护社会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范畴,并以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将会全面有效地保护幼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2.
嫖宿幼女罪顶格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顶格刑为死刑,是故,嫖宿幼女罪便有在立法上纵容犯罪之嫌疑,不利于幼女身心保护.从立法上应对嫖宿幼女罪进行完善:如将嫖宿幼女罪归类为侵害人身权利罪,明确其首要保护的是幼女的人身权益;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完善嫖宿幼女罪的刑罚等级与种类;明确量刑情节,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国际公约规定的对儿童“优先保护”与“非歧视”原则的角度分析《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在归纳该罪名出现后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的基础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不管幼女有无收受钱物,建议对行为人一律按照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以确保儿童获得优先和无差别保护.  相似文献   

4.
嫖宿幼女罪再思考——一种国际公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嫖宿幼女罪自其设立之时就在学者中间存有争议,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影响较大的嫖宿幼女案,更将争论推向社会各界。在这些争论中,更多的意见是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并人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嫖宿幼女罪的罪名确属不当,然而,将嫖宿幼女合并于奸淫幼女的意见也值得商确,事实上也难以实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当作强迫幼女卖淫,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以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为必要,两者的手段行为存在着一致性、两罪客观行为达到的效果一致、两罪的客观行为都属于复合行为。但也存在暴力行为方面的区别,如暴力实施对象不同、程度不同;胁迫行为方面的区别,如胁迫内容不同、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不同;其他方法行为的区别,如强奸罪可以是被害女性自身陷入不知、不能的状态而被行为人所利用,而抢劫罪则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使被害人达到不能、不知的状态;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的区别,这主要针对奸淫幼女并不要求必须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其为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可。  相似文献   

6.
嫖宿幼女罪从其设立之初到现在,经过十余年的司法检验,不仅显现出立法的自相矛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不能起到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应有作用,对于所谓"嫖宿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虽然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的司法处理具有适法性,但是该罪在立法上不具有合理性,而且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7.
试论婚内强奸(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婚内无“奸”到婚内有“奸”,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在现代社会,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已成为当前社会探讨的焦点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两性关系的特殊性和已婚妇女相对于丈夫是否享有性的自由权利以及我国是否具备将婚内强奸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的社会基础都将成为决定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8.
从婚内无"奸"到婚内有"奸",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在现代社会,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已成为当前社会探讨的焦点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两性关系的特殊性和已婚妇女相对于丈夫是否享有性的自由权利以及我国是否具备将婚内强奸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的社会基础都将成为决定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决定因素.  相似文献   

9.
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是儿童、女性和被害人几重颇有意涵的身份集合,从儿童视角、性别视角和被害人视角审视,该罪的立论基础偏离了嫖宿幼女行为性质的本质,进而使嫖宿幼女行为的归罪偏离了其本来的轨道——强奸罪。从儿童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背离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动摇了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的法律根基,保护的法益漠视幼女个人法益;从性别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性交易双方能力的不对等,无视嫖宿幼女行为实属性剥削行为的本质,给男性嫖客和卖淫幼女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被害人的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卖淫幼女"根本上是幼女、是被害人的事实,将"幼女卖淫行为"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  相似文献   

10.
当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摄过宽、对入罪核心要素"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把握不准、以及刑罚裁量与缓刑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本罪应该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为罪名之法定、刑罚之法定、司法解释之法定和犯罪认定之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在一律平等地保护、一律平等地定罪、一律平等地量刑和一律平等地行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12.
奸淫妇女≠强奸妇女严仲田贵刊1995年第6期刊登的《奸淫被拐卖绑架过程中的妇女(幼女)的应如何定罪》的文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8日对四川、河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应以绑架妇女罪、绑架儿童...  相似文献   

13.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即"证据"范围不应当无限制宽泛,而应当限于刑事证据,对伪造民事证据、行政证据的行为应非犯罪化;犯罪行为人帮助抛弃昏迷中的被害人在实质意义上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的性质;本罪的配刑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罪刑不均衡,应当设置与包庇罪相对应的刑罚档次。  相似文献   

14.
反腐败立法是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国家反腐败体系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受贿犯罪立法又是我国当前反腐败立法之核心。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标准及其根据贪污罪入罪量刑条款确定之立法模式,从内容及形式方面均无法完整地反映出受贿罪之罪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罪质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更新受贿罪之立法理念,让受贿罪的入罪量刑标准能够真正体现其罪质和社会危害性。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只有能够反应受贿行为本身的各种情节方可作为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根据。故受贿罪应当设置符合其罪质特点的独立的罪刑条款,建立受贿罪数额、情节二元入罪标准及以情节为核心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学界就刑法解释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着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争论。事实上,实质解释与形式解释在使用时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面对具体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时,同时运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在定罪量刑时,首先进行形式解释,在符合形式解释结论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因为自然科学的发展、社会观念的转变导致某些犯罪不值得科处刑罚需要出罪,或者导致出现某些新型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入罪时,再进一步作实质解释,从而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6.
一2000年3月19日,家住沈阳市铁西区马壮街的寇成祥领着不满14周岁的女儿寇丽,来到马壮派出所报案,控告时均怀多次强奸寇丽,造成他女儿怀孕。经查,39岁的时均怀是山东邹县人,在马壮农贸市场冯老板家打工,从3月初起,时均怀引诱幼女寇丽与其发生5次性关系。时均怀的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警方当日将其刑拘。3月31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时均怀。时均怀被捕,急坏了冯老板。时均怀在她家打工好几年了,彼此相处很融洽,店里少了这个帮手,几乎都瘫痪了。冯老板宁可花大价钱,请律师打官司,力争时均怀被无罪释放。可店里生意要打理,冯老板就请妹妹冯丽杰出面去办这件事。  相似文献   

17.
尹晓 《前沿》2012,(22):76-7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罪名,在我国现代刑法体系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实务之中,我国当前也有肆意扩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况存在,这种做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文章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罪刑法定的困惑,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危险方法”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且提出了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极为必要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   

19.
“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根据罪行的大小来决定刑罚的轻重,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应该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根据这一原则,我们不难从理论上推出: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同一犯罪,应该受到的刑罚是同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逻辑推理。然而,我们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学生对罪刑相适应的理解是不够深刻的。他们经常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某甲和某乙都犯了故意杀人罪,某甲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某乙却被判无期徒刑?为什么一伙人都参与了共同犯罪,有的人受重刑罚,有的人受轻刑罚,有的人受非刑罚…  相似文献   

20.
在国际刑法学上,存在着一个与恐怖主义犯罪相似的罪名——危害人类罪,两者都属于国际刑法中最为严重的几类犯罪。从概念、犯罪构成及其特点看,危害人类罪与恐怖主义犯罪都是在"明知"的心理基础上,依据某种政策或者理念对广泛的平民进行伤害的犯罪行为,但两者在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细微的差别。危害人类罪和恐怖主义犯罪是交叉关系,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