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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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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标志着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庭前会议程序,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但具体如何运作,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详细的说明。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推动庭前会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定位庭前会议程序,是指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相关  相似文献   

2.
正一、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一)庭前会议的功能为了实现庭审的集中、充分、高效审理,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被约定俗成地称为"庭前会议程序"的全新制度设计,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刑事诉讼制度发达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庭前准备程序包括庭前会议程序。例如,英国的答辩和指示的听审程序以  相似文献   

3.
正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程序,是指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庭审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以为开庭审判程序做准备的预备性程序。[1]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会议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弥补了原《刑事诉  相似文献   

4.
正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正式得到确认。一、庭前会议的内涵及特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公诉机关起诉后,  相似文献   

5.
王应 《法制与社会》2014,(15):110-111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其提出的背景、实践中将会遇到什么问题、以及作用如何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相似文献   

6.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相似文献   

7.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  相似文献   

8.
焦鹏 《中国律师》2012,(11):74-76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普通程序的一审中,本着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有利于庭审实质化的目的,增加了一些程序方面和证据方面的制度。而这些新的制度安排,对律师的辩护工作而言,完全是崭新的。其中有些程序的启动完全由辩护律师来完成,律师在这些新的程序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一、庭前会议制度1、制度的设立新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审程序中,在第182条第二款新设了一项制度:"出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证人出庭名  相似文献   

9.
为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起诉工作和公诉工作的新要求,保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利,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创设了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诉前会议工作机制”)。诉前会议工作机制是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召集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参加,  相似文献   

10.
刑事简易程序中公诉人应尽量出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据此,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公诉人是否出席法庭,其决定权在检察机关。理论界对公诉人是否可以不出庭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公诉人在简易审的案件中出席法庭的,而且因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席法庭审理,事实上绝大多数简易审判的举行是在公诉人、辩护人都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一名法官对被告人进行的单独审判。有人认为,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立,本身就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结果,体现了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意图。公诉人不出席法庭,但其代表公诉机关…  相似文献   

11.
王亮  胡秋妍 《中国律师》2010,(10):72-74
“量刑辩论”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审判长引导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使法庭全面掌握相关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可以对量刑提出建议.细化量刑幅度: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量刑建议作出相应答辩。双方对量刑情况展开的辩论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  相似文献   

12.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能的有机组成部分,完整的公诉权由两部分构成,即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故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内涵量刑建议权,是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在诉讼中引进控辩式审判模式,交叉询问自然也成为法庭调查的一项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以上讯问、发问,虽未明确界定为“交叉询问”,但从讯问或发问的顺序、目的以及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诉讼构件,属于“交叉询问”。   交叉…  相似文献   

14.
公诉人在新的审判方式条件下出庭公诉,与过去相比将面临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完成好出庭任务,必须处理好与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合议庭、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关系,在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寻求相互协调的方法,以便推动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完成公诉任务。一、正确处理与辩护人的关系尽管在新的审判方式条件下,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抗辩性增强了,但两行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并没有改变。公诉人作为国家的代表,是站在追诉犯罪的立场上的,这是由检察机关承担的诉讼职能决定的。与此相对的,辩护人作为被告…  相似文献   

1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从这一规定看,法庭辩论不只局限于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而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互之间都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辩论。本文拟就庭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与公诉人之间可能发生的辩论作一探讨。通常情况下,被害方与公诉方是不会发生辩论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又必然会发生辩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的性质有异议的,即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在此罪与被…  相似文献   

16.
倪代建 《法制与社会》2013,(18):123+127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判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即庭前会议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从诉讼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看,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前完成为宜,但我国目前一元式的诉讼结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裁判应当在法庭审理阶段完成。为此庭前会议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应完成不同的功能,既达到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完成非法证据排除的效果,又不失在法庭审理阶段应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安排,同时也应具有对非法证据排除后果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7.
《法庭内外》2009,(6):55-55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年3月,该院在涉少刑事审判中首次适用量刑答辩程序,审结了一起有多名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抢劫案件。在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各自合理量刑意见基础上,最终以抢劫罪  相似文献   

18.
<正> 董老曾在党的八大会议上对律师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他说:“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 “应该逐步建立起来”。推行律师制度,首先要有律师,什么是律师?律师是有法律专业知识,有资格充当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专业人员;什么是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司法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充当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9.
庭审制度的改革,使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公诉人如何在庭审中准确定位,处理好同诉讼各方的关系,对于完成出庭任务,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正确处理以下五种关系,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一、配合不忘监督——正确处理与审判长的关系 刑诉法规定:在法庭审理中,诉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都应当经过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由法庭决定;对于扰乱法…  相似文献   

20.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五编第二章设计了一种附带诉讼程序,它允许针对其人身和财产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检察机关的“辅助起诉人”参加已经提起公诉案件的审判。被害人虽然只是附带诉讼的当事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但在审判中却享有同公诉人相类似的诉讼权利。法律设计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部分公诉案件被害人以广泛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他们对个人利益的关注,从而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与诉讼的问题。由于它不是为了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而设计,因而也不同于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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