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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在使不明情况的当事人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情况、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难以确定的状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公告送达制度并不完善,在实践中亦遭到多方质疑。本文以江东法院2010年以来适用公告送达的商事案件为研究样本,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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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一种方式。公告送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对有效制约恶意逃避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权利尽快得到行使和确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公告送达的法律后果是缺席审判,其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直接产生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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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文书的情况,法院通常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通过缺席审理的方式结案.本文试从分析在离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入手,阐述了完善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方式的措施,并提出在离婚案件中要严格审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规范公告程序,并慎重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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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采取登报的方式较之于张贴方式,告知的区域广,保存者多,有利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查找。但是,对于公告送达起诉书的案件缺席判决后,办案人往往以“被告未应诉,再公告就是多余”为由,不再公告送达判决书。这种认识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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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订的核心在于强化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在民事抗诉实践中,笔者发现,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存在诉权保障缺陷。为实现程序公正,保障诉权,应当对我国公告送达制度加以完善,使其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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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的人民事诉权不论是从程序意义还是从实体意义均应受到保护 ,其中程序参与权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告送达是程序意义上保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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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告送达的实践困惑与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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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保障民事程序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环节,随着我国人口流动的加快,公告送达在各种送达方式中被采用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其弊端也日趋明显,暴露出种种问题。本文从实证主义角度来分析公告送达的弊端,对完善公告送达提出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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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告送达制度存在适用条件,公平价值的失衡、送达期限过长和发布范围过小的缺陷,为充分保护当事人权益,对此应该建立"五个平台"信息互动机制,完善送达期限,充分发挥基层法庭和互联网的优势,落实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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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逐个分析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和不足,并通过分析电子送达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电子送达的建议,以期在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的同时,保障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体现,并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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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案件办理时间长、处罚金额大、当事人拒不配合,最终通过强制执行结案。通过对该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的认定、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分析,进而对文书送达、行政司法协作、法律法规适用做出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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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具有强制通知的信息传递价值。但公告送达在立法完整性及司法适用中的程序瑕疵致使公告送达在目前的运用上遇到一定的困境。完善民事公告送达在立法上可以从适用条件审核、缩短公告时间等方面入手。但在立法暂时难以推动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抗诉、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手段改进公告送达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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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送达是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重要环节。电子送达则是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送达方式,其立足于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之中,具有新的内容和特色。实践中,域外电子送达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达、网上公告送达和国际司法协助送达。域外电子送达顺应现代办公模式的新发展,有利于提高涉外诉讼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当前域外电子送达面临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配合、国外法律不允许的情形。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完善域外电子送达的相关立法、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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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中存在的新问题。(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和角色是什么?出庭检察官是否可以询问当事人?法庭辩论结束后是否要征求出庭检察官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作证据使用、由谁举证、谁与谁质证?抗诉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找不到的,是公告送达、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尤其是受侵权的第三人提出的申诉的抗诉案件,怎么办?检察机关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准许与否是否需要作出民事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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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的两种情形,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由于民诉法未规定公告送达适用的诉讼主体,有的法院在本院公告栏中向企业法人送达诉讼文书,有的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企业法人送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艳同志认为.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理由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