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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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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重要保障。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是普通的原告,而是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与法院共同处理公益被侵害的问题。在此前提下,调查权就是一项基于法律监督而产生的公权力,具有公权力的一般特征。目前,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还存在、缺乏法律授权、刚性不足的问题,加之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使得调查能力未能及时跟上。构建独具一格、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特征的调查权体系,需要强化调查权的刚性、完善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调查措施,构建特殊的证据规则和保全规则,完善立法授权,整合内部力量,促进公益诉讼专业化发展。  相似文献   

2.
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规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法治监督体系的丰富和监督行政法律制度的拓展。各级检察机关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新理念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领域积极主动"发现‘致使公益受侵害’违法行政行为"、"诉前督促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构建检察监督新格局释放检察监督新活力。行政公益诉讼规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促进行政管理方式优化和效率提高推进依法行政守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是否享有调查核实权具有较大分歧。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实现行政法律监督功能,平衡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功能秩序",发挥维护行政公法秩序和救济公共利益最大制度绩效的重要手段,理应得到法律确认。为弥补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调查核实权法律依据之缺失,部分规范性文件尝试作出规定,但在适用中因违背功能适当原则而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检察调查核实权在实践中展开。为解决这一难题,应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围绕功能适当原则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逻辑,从顶层设计出发,通过立法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确立检察调查核实权,并根据权力确立—运行—保障的程序机制,从权力结构、核实标准和强制性三个方面系统建构检察调查核实权体系。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公益代表的双重属性、双重角色和双重责任。公益代表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基本属性和底色,法律监督是其本质属性和特色。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的结合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走向,也突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性质。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是公益诉讼的特殊形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各种诉讼中的重要职能和角色定位之一。  相似文献   

5.
诉前检察建议是目前检察机关五类检察建议之一。作为监督行政的重要方式,诉前检察建议虽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特别是在促进行政争议的诉前化解和实质性化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监督行政方面具有独立于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价值。在实践中,诉前检察建议还存在规范性欠缺、适用范围狭窄、效力缺乏保障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完善立法,通过明确诉前检察建议遵循的基本原则、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完善诉前检察建议的程序等,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监督行政、促进依法行政的功能。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个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长期司法实践探索的进化版,也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特选择.这项制度在当下具有本土成长条件和现实需求.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新阶段的探索已经建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起诉条件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诉讼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但仍需完善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监督基本停留在诉讼领域内,将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缩减为诉讼监督,这不仅违背我国的宪法体制安排,也不能满足规范行政权正当运行的需要。为此,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由司法性监督转变为司法与非司法相结合的监督,并从监督的重点领域、监督的方式、程序保障等方面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8.
诉前程序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独立性、前置性地位,其前置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贯彻谦抑性原则,节约司法资源以及让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当前,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正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遇到不少问题。如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交叉,诉前程序选择问题、检察建议内容宽泛问题、行政机关回复检察建议中出现的问题等。因此,立足法律规定、阐述问题为诉前程序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挥功能价值提供参考方案。  相似文献   

9.
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审判权。但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不明确、不准确,没有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权,完善对被告胜诉的生效裁判进行抗诉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   

10.
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审判权。但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不明确、不准确,没有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应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检察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权,完善对被告胜诉的生效裁判进行抗诉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检察监督权。  相似文献   

11.
行政违法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求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性权力和非诉讼性权力的全面行使来实现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行政违法的检察监督权能结构及其实现,需要构建系统完备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2.
当前,人民检察院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目前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为适应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必须重塑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以确保检察监督原则在制度上得以落实和保障。加强诉讼监督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解决此问题的两种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3.
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行政公益诉讼由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构成。诉前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检察机关能积极灵活高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公共利益,发挥显著司法效益。诉前程序司法化,有利于规范保障促进诉前程序检察权行使,更好发挥诉前程序的督促保障功能。要从构建完善诉前程序的调查核实、检察审查、检察建议督促、诉前程序转入提起诉讼程序等重要职权、重要环节、重要程序的体制机制入手,实现检察监督权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定化。激发诉前程序在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办案质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行政高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应、更好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需要通过调查措施获得必要的证据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事实依据.这些调查措施必须与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行为的属性相匹配,即从实体上来讲是法律监督、行政行为监督、重点监督以及能动监督,同时还受到二阶段制度设计、举证责任倒置以及非处分性等程序安排的影响.为此,调查制度的设计应当首先明确“合理怀疑”与“合理确信”的二阶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相关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当事人法律上的配合调查义务,在例外情形下才适用强制措施.此外,检察机关也应当考虑常态化的法律监督制度以提高检察的效能.  相似文献   

15.
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完成,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应对改革,把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放在法律监督上,突破以往诉讼监督的缺陷和被动,将行政权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实现传统检察监督从诉讼监督向全面开展法律监督的转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定位,找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瓶颈,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7.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违法行为要件与公益损害要件应有机衔接,如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就依据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检察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空间比较广阔,但基于遵循权力谦抑原则,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较严重侵害或存在现实紧迫的重大危险,才存在启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采用提起民事诉讼、支持民事诉讼或者利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调解的非讼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要看具体情形而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及起诉等阶段。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亟待从立法上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行政违法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察监督来保障国家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针对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需要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使之成为监督行政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20.
在社会转型、法治初创的社情下,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行政法律监督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监督空位和监督不力的状况。这种"缺位"现象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方式以及权力行使边界等基础的检察监督理论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可行性监督路径。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应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权方式可划分为检察监督侦查权、检察监督诉权、检察监督建议权三类。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力边界,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行使应坚持谦仰原则和"刑事先理"原则,形成内外结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被动申请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权力启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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