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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吴越 《法学研究》2007,(4):42-54
设立中公司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分别具有形式主体资格和实质主体资格,不宜将其拟制为任何其他法律主体。设立中公司的性质更接近于公司,因此其民事责任规则的建立应尽可能依据公司法理。具体而言,应首先以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应由全体发起人基于其法定身份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肩负特殊身份的发起人如法定代表人等行为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控制股东的过错行为责任。  相似文献   

2.
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办公司发起人经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该类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高院的指导意见也莫衷一是。本文从已有司法实践经验入手,借鉴国外经验,分析认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前,签订合同的该发起人应该独自承担合同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选择承担合同责任,可以由公司和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仍由该发起人独自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3.
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但是在对发起人法律地位的确定中,应当以发起人的行为为逻辑起点,确定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再以发起人的法律地位确定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可以确定为:设立中公司的开办人、民事合伙、创设中公司的机关、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4.
《司法业务文选》2011,(10):51+49
按外观主义确定发起人合同责任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后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发起人承担。但是实践中,合同相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茅院生 《法学家》2006,(3):84-88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一方面要以设立中公司机关名义对外发生民事交往;另一方面,发起人之间因为出资等义务的履行也可能发生纠纷.这带来了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责任的多样性既有发起人之间的违约责任,又有替代责任;还包括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发起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叶敏 《法制与社会》2010,(25):246-247
公司发起人责任理论众说纷纭,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务中也存在着明显差异。本文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即承担主体和承担范围,主要从发起人设立行为和设立中的公司法律地位角度入手,对发起人责任理论再次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7.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实质或程序方面的欠缺以及创立大会的决议,引起公司设立不成功。发起人作为设立行为的施行者,应对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在发起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面,从发起人作为个人和发起人作为整体的不同视角出发而有内外不同的责任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8.
从理论上讲,在公司成立前,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促使公司成立,必然要进行必要的创设活动,甚至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由于公司设立是公司的非常状态,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交易行为是在与第三人之间展开的,行为的后果则会涉及成立后的公司、债权人及发起人之间的风险和利益分配。如何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交易行为,如何承担其民事责任,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相似文献   

9.
一、公司成立行为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从筹建到成立后对外正常开展业务要经历三个阶段,即设立阶段、成立阶段和公司法人资格存续阶段。与此相对应是公司设立行为、公司成立行为和公司行为。具体而言,公司设立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了创建公司,使其获得法人资格而为的一系列连续性的法律行为。公司成立行为则指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公司发起人或代理人向其提交的旨在成立公司的申请及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而公司行为则指公司有效成立以后,公司机关或代理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法律效果归于公司…  相似文献   

10.
胡松河 《山东审判》2005,21(3):102-103
公司本身是抽象人格者,其成立行为是由发起人完成的。所谓发起人,通常认为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①。发起人是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者,发起人的设立活动对于认股人和成立后的公司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增加发起人的责任感,防止滥设公司以及以公司名义进行欺诈活动,各国公司立法均对发起人的责任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最新修订案中并未给与多少关注。考察各国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认…  相似文献   

11.
蒋学跃 《现代法学》2007,29(2):69-74
我国民法学界以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的独立意志为理由,论证了法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合理基础,继而对拟制说进行批判,而事实上法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基于特定利益衡量的立法构造,与其意志的有无没有必然的关联。法人的侵权责任是法人机关的侵权责任,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它与法人的工作人员的侵权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但就立法构造而言二者区分并无实际价值,在法人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上应该采取让法人机关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  相似文献   

12.
宋澜 《财经法学》2020,(3):138-149
境外发行人的法律管辖与适用冲突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回答的问题。《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概要性地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法律责任是一个超越部门法划分、超越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所有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强制性规定"的庞大体系。世界银行在考察一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营商环境时,也是分"股东治理指数"与"纠纷调解指数"两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估。由此,依据起源于货币金融学的全球要素"一价定律"理论,境外发行人除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外,在一线监管标准、投资者权益保护、社会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应当原则性地参照东道国针对上市公司的既有规则。相较于实体法上具体规则的统一性,实现境内外投资者对等保护的难点在于我国商事立法事后救济的现状。对此,要增强制度自信,更要克服"司法失灵",从源头预防股东权益受损。  相似文献   

13.
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中国法学》2013,(2):104-114
公司担保纠纷涉及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不能片面地仅从一个角度来认定违反规定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在规范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即使将其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之亦不当然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而应视具体情形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权人应善尽合理注意义务查阅公司章程,并在形式上审查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的合法性,否则越权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力。在公司章程未就公司担保事项做出决定时,公司仍然具有担保能力,但此时应由股东(大)会就公司担保问题做出决议。  相似文献   

14.
石守斌 《政法学刊》2009,26(2):55-59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有的保障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受损害的社会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时代价值。我国需要从加强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构建多层次监督网络、增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以及增强利益相关者的维权意识等路径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使公司能够真正担负起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5.
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重要基石,而虚假陈述则是发行人对信息披露义务的严重违反.为能有效地将虚假陈述拒于证券市场之外,除了由证券监管机关在各个环节层层把关,要求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更应引入虚假陈述担保制度,由虚假陈述担保人就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引入推定过错和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实现投资者追究信息披露担保人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为公司法规则的强制性或任意性寻求一个抽象的法理判断标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理学说和公司立法共同面临的基础性命题。我国新《公司法》诸多法条用语的"暧昧"和"含糊",反映了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够清晰,对相关公司法规则的属性的设计亦迟疑不决,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尽管公司法对市场的适应性品格经常使其任意性与强制性规则的界限游移不定,但仍然存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基础性判断标准。立法时应本着公司法的标准合同机制和合同漏洞补充机制之理念,对公司法规则予以类分,并区分初始章程和后续的章程修改,努力探求公司法任意性与强制性规则的法理判断标准,在两类规则的动态均衡中保持公司法的实质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法应落实《民法总则》创立的绿色原则。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成立,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法律责任将造成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从而不利于绿色发展的,若有知识产权规则可循,则司法机关应依规则不判令侵权人承担前述责任;否则,则应依据绿色原则,对权利人享有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产品等请求权予以限制,以维护绿色发展利益。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 ,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并可以引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制度 ,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作为商业保险看待 ,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 ,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针对环境侵权的危险性、突发性、持续性等因素 ,应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 ,应实行责任限额制。  相似文献   

19.
虚假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岩 《北方法学》2010,4(3):91-98
《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个人的法律责任,填补了食品广告领域代言人法律责任的立法空白。虚假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法律关系中一个独立的主体,当代言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且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公平,同时虚假广告代言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20.
职务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赔偿属于民事责任中的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应当在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作必要的修改。民法通则关于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少,且极为原则,现有的民法典草案也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建议增加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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