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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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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科学》2015,33(1)
死亡赔偿所得应当在明确各赔偿项目性质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在死者的近亲属之间予以分配.其中死亡赔偿金应当界定为对死者近亲属未来供养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的赔偿,二者应分别根据受供养人的具体财产损失和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予以分配.对可以纳入死者遗产的赔偿金的分配则应当注意与《婚姻法》的衔接.至于基于赔偿协议的一揽子死亡赔偿款,原则上应当推定其包含了所有的法定赔偿项目并予以合理分配.而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制度在赔偿请求权主体、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等方面也应予以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权责任法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死者或者死亡本身进行救济。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偿,只能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救济,在制度上则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以及对被扶养人合理生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应以“维持被扶养人或者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修正“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3.
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石春玲 《法商研究》2005,22(1):97-103
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是民法学理论中的难点,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从社会学、生物学的角度分析,应以死亡“损害转移”的观点作为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承受了死亡损害转移的后果,从而对死者的死亡享有死亡赔偿请求权。其中,死亡补偿费是对生命损害本身的补偿,而不是对死亡引起的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在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任何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的第三人均可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支付上述费用,但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当事人不限于上述人。  相似文献   

4.
我国死亡赔偿范围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应限制在何种范围却是一个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有多处对死亡赔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有不一致之处。同时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也产生了“同命不同价”之议。本文拟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着手,分析死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的来源,最终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是死者的身体权、健康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死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这种请求权最终由死者的近亲属继承。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相似文献   

5.
一、亲属人格权的概念 亲属人格权是死者的亲属基于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指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而给死者亲属本身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死者的亲属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它是在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具体人格利益延续出来的一种人格权益。  相似文献   

6.
亲属人格权是死者的亲属基于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指因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而给死者亲属本身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死者的亲属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权利。它是在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具体人格利益延续出来的一种人格权益。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侵权法上,死亡赔偿制度系以赔偿死者近亲属的损害为核心,而对受害人生命的丧失则未提供任何救济措施。这不仅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难以界定,同时也无法解决死者近亲属缺位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问题。我国应当把"生命的丧失"本身纳入侵权法的救济范围,加害人应对此承担惩罚性死亡赔偿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陈屹立  张帆 《时代法学》2010,8(6):42-51
死亡赔偿不是对死者本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其请求权基础是死者近亲属受到了相关的损害,立法宜采固有损害说。死者近亲属遭受的损害包括增量损失、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都应针对个案评估相应赔偿额,用以填补受害者损害,使其恢复原有的福利水平,在立法上可采福利水平维持说。赔偿绝不能实行全民统一的赔偿额度,侵权法不应该有改善社会收入差距的冲动。  相似文献   

9.
王倩 《法制与社会》2014,(14):292-293
死亡赔偿请求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利受到侵害后随之产生的权利,它是一种维护受到侵害的生命权本人与其近亲属权利的救济手段。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分析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请求主体与请求内容,并在请求权主体与诉讼时效方面提出建议,以此来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0.
死亡赔偿金制度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法律规定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一项法律制度,死亡赔偿金对受害人近亲属的利益关系重大,因此制定完善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将有利于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本文通过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提出制定统一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建议,以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1.
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竞合时 ,若从人民权益保障的角度观察 ,应使其可择一行使 ,且不受任何限制。但若赔偿责任之成立系因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造成人民之损害 ,此时对人民请求权则须有所限制 :一从请求权本身加以限制 ,二是对请求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12.
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13.
关于航空事故赔偿权利人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杨惠 《河北法学》2008,26(1):90-94
人们通常认为航空事故赔偿权利人仅指旅客。事实上,航空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除旅客外,还有机上其他人员、地面第三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等。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在航空运输实践中有时很难界定。有些人貌似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赔偿,应注意甄别。对于不同的赔偿权利人,应视其与承运人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进行理赔。  相似文献   

14.
离婚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离异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责任彼此独立但存在一定的交叉。《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应以是否严重违反家庭义务或家庭伦理,以至于威胁到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重大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推定原则。离婚赔偿范围仅指因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特殊因素纳入考量范畴。为避免双重赔偿与过度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之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以及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的协调适用。  相似文献   

15.
假设因果关系涉及的并非因果关系问题,而是通过假设的原因进程对损害的范围予以限缩。它与损害计算的时点、假设原因的性质及损害的直接性与间接性相关。损害计算的时点决定了可以修正损害的假设原因的时间范围。假设原因的性质排除了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这类假设原因对损害的修正。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决定了假设因果关系对损害修正的范围及程度。  相似文献   

16.
论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 ,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即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来看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对法人的一切人格权的侵害和部分身份权的侵害 ;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看 ,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应该是精神利益的赔偿  相似文献   

17.
论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文轩 《法学论坛》2005,20(5):40-43
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归责原则。这一归责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和其他国家环境法的损害赔偿领域已有大量应用,我国相关环境立法中也有关于该原则的规定。我国专门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将其确立为基本归责原则。在专门立法中应注意该原则与其他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协调,其中主要包括对受害人过错的考量、该原则与限额赔偿机制的关系,以及在条件成熟时建立资金支持机制。  相似文献   

18.
叶名怡 《中国法学》2012,(1):129-142
关于构成犯罪的涉合同诈骗问题,合同并不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而当然无效,而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种解释既有利于对被诈骗人的民事保护,又在所涉合同附有担保时具有显著意义。被诈骗人报案并非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方式,对诈骗人的有罪判决亦非法院批准撤销合同的有效形式。被诈骗人若放弃撤销权,可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合同被撤销时,诈骗人应负给付返还责任;若其犯罪行为致被诈骗人受有损害,其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  相似文献   

1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这仅针对被救助方而言。当被救助方将自己所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时,因该救助款项是碰撞所致损害的一部分,对方可以主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一次海难事故一方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另一方存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不能依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先行抵消,应依法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最后再实现债的抵消。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责任方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视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因此在被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请求金额应当适用"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分洪与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洪是政府的公用征调行为,其目的在于紧急避险,公司征调则是实现紧急避险的必要方法。政府向受损人赔偿的数额应取决于因分洪或转移财产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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