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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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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颖 《法制与社会》2012,(18):61-6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被告答辩的规定相当粗略,对于被告而言,答辩仍旧是一项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由此造成了被告答辩行为的随意性、任意性。这种答辩任意主义与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背道而驰,实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告答辩制度的有益经验,重新设计更加完备的民事被告答辩制度以实现审理前准备阶段应有功能的正常发挥,继而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相似文献   

2.
文章介绍了我国答辩权性质认识之]变,分析了我国民事答辩制度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在肯定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答辩仍为权利的基础上,为中国民事答辩制度完善提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3.
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世全 《现代法学》2005,27(4):93-99
民事被告答辩制度的完善,应当以答辩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为基础。答辩所反映的被告与对方当事人、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是答辩制度的本质所在。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应以答辩方式、答辩内容、不答辩的法律后果、答辩的救济程序等具体内容的完备为核心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4.
保证诉权与答辩权平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理想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保证这一原则得到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构建诉权与答辩权的关系时,实行答辩随时提出制度,被告可以随时提出答辩状而不会导致失权,其目的在于确保被告能够对抗原告随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答辩被视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行后,原告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的时间受到了限制,答辩状随时提出丧失了制度基础,其缺陷日益彰显,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是克服这种缺陷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5.
李玲玲 《法制与社会》2010,(22):160-160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只规定了附属于庭审程序的"审理前准备"。民事审前程序具有固定证据,确定争点,最大限度地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保证诉讼的公正进行,提高庭审功效等独特价值,审前程序应与庭审程序并重,且与其构成完整的审判程序。本文重点从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和证据交换制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存在着不少缺陷,缺乏对该制度的保障措施。本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只有构建完善的证据交换制度,确立被告答辩失权制度,明确赋予法官的释明权,完善"新证据"的有关规定,才能整合相关制度的协调作用,共同保障证据失权制度的和谐运行。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行为兼具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因而是一种权义行为。我国现行的答辩制度有诸多缺陷,不利于诉讼争点的整理和案件事实的发现。诚实信用、诉讼平等、程序经济、克服举证混乱是答辩失权制度的价值追求。我们可以借鉴两大法系的的立法例,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答辩失权模式,同时也要注意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说明了审判效率的重要意义。但诉讼在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的互动活动,因此,有关提高审判效率的制度设计不能仅从法院处着力,而应当从法院和当事人合力的整体效果上考虑。但我国现有的提高审判效率的制度忽视了诉讼的本质,因而在事实上难以实现其制度目标。本文认为,要提高审判效率,就应当从被告答辩入手,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强化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9.
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合理因素 ,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等待被告人有答辩提供借鉴。应当更新诉讼理念 ,将认罪答辩视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对刑事程序运作方式的一种选择 ,建立激励被告人自愿作出有罪答辩的机制 ,对此类案件可简化诉讼程序 ,同时应建立对被告人有罪答辩自愿性明智性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对其获得的量刑减让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在英美等国 ,有罪答辩是量刑减让的正当依据 ,但有罪答辩与量刑减让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官对被告人施以的量刑减让以及减让的程度 ,还需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等其他因素。同时 ,量刑减让制度对于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作出又存在反作用。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作出来自于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传递的量刑减让的信息 ,在英美等国 ,法官对量刑减让信息的披露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坦白属于被控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具有实体意义 ,不同于有罪答辩 ,故坦白从宽政策不具有正当性。与此同时 ,我国简易程序中对有罪答辩的量刑减让则具有正当性 ,但减让的实施较英美等国有较大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周欣 《法学家》2004,(5):110-119
辩诉交易始于美国,美式辩诉交易是由一整套相互支撑的配套程序组合而成的.其中,证据展示和答辩制度是其前提程序,辩诉交易过程中还必须遵循几项具体原则,法律上同时为该交易设立了特殊的后续程序与救济程序.该制度有别于英国、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诉交易"以及中国的简易程序,我国目前尚不具备适用美式辩诉交易的主客观环境,不适宜引进该程序.  相似文献   

12.
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出庭答辩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出庭答辩,必须充分阐明鉴定主张成立的理由。对辩护意见要坚持运用技术特点,鉴定观点降低其合理性。答辩的重点及焦点,也就是鉴、辩双方争议较大的分歧点。答辩方法一般有纵向法、横向法、逆向法等。在答辩中,既要注意掌握答辩的主动,也要注意抓住对方的弱点,摆脱对方的纠缠。如果答辩偶有失误,还要巧妙的采用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13.
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克服效率低下所导致的法庭堵塞,法国立法者于2004年3月9日引入了法式辩诉交易制度,即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与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相比,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三大特征,即较狭窄的适用范围、较弱化的合意制度以及较完善的保障机制。从3年来的践行效果上考察,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适用率并不太高,在程序规范性上仍有待加强。此外,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价值认同及制度冲突层面还面临着五大挑战。  相似文献   

14.
从司法实践看,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活动中最为薄弱、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无疑是法庭答辩。依照笔者的经验,法庭答辩中问题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慢,即反应迟钝,对辩护人核心的辩护观点不能立即领会,从而不能快速做出反应;二是乱,即思维混乱,答辩缺乏逻辑性;三是散,即答辩重点不突出,事无巨细;四是软,即答辩观点不鲜明,辩而无力。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公诉人出庭的法律效果,影响指控犯罪的成败。因此,掌握一定的答辩技巧,对不同性质的辩护观点采用不同的答辩策略,无疑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公诉人出庭答辩是搞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公诉人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答辩工作方面存在着质量不高、效果不很理想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职务犯罪案件出庭答辩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加强和提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工作。  相似文献   

16.
司法公正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文杰 《政法学刊》2006,23(1):49-52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地位,它是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和终极目标。目前我国诉讼程序法对诉讼审前程序的规范存在不尽人意之处,答辩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举证时限制度中的缺憾成为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应当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对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进行必要规范,尽量同一天送达举证通知书,将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确定为证据交换之日或开庭之日,或者实行证据密封交接;对举证期限申请延期的理由予以明确和具体化,并适用举证期限顺延制度,促进现代司法理念建设,探索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17.
答辩,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的回答和辩解。在民事诉讼中,答辩既是法律规定的一项诉讼程序,又是民事被告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由于审级不同,答辩可分为起诉答辩和上诉答辩两种。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各类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起诉答辩和上诉答辩的法定期间。 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被上诉人递交上诉答辩状的程序是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并连同上诉状、判决书及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以,在上诉程序中保障被上诉人的答辩权利  相似文献   

18.
《金陵法律评论》2005,9(2):129-129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力教授的博士论文《清代民间契约中的法律——民事习惯法视角下的理论建构》于2005年被评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该论文是在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律史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宪义教授的悉心指导下,于2003年完成并通过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论文答辩的。作者将其论题置于探寻中华法系的民法传统以促进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这一背景之下,选择清代民间契约作为研究对象,致力于挖掘民间契约中所表达的民事习惯和习惯法。选择这一研究视角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古代中国民法不发达,刑…  相似文献   

19.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即在我国有必要建立被告人有罪答辩制度.具体而言,应对现行简易程序进行改造完善,主要是建立被告人认罪从轻、减轻刑罚制度,并扩大案件适用范围.还有必要探索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应着重制度建设.应对适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还应建立严密的适用程序,保障制度以及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20.
对法院未发现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隐性管辖错误案件,我国现有立法是通过应诉答辩管辖制度来解决的.但由于管辖异议期间在时间上具有确定性,而应诉、答辩的内涵及期间则具有不确定性,两者之间不能无缝衔接,法院管辖权在成立应诉答辩管辖之前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已进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安定性.鉴于此,立法应当更进一步,直接设立无异议管辖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在未发现管辖错误且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即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变隐性管辖错误为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正当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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