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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证现象屡禁不止,司法机关将非法获得的证据用以指控犯罪、审判案件,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取证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导致司法不公正.我国要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以及排除的具体操作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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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在对抗之外,逐渐开展的各种合作,已经成为世界司法范围内的一股新潮流,控辩合作不但存在基础,而且具有动因。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审前的沟通平台,体现了现代诉讼控辩合作的精神。为了实现为实质化庭审做好准备的制度预设,庭前会议在内容上至少应当包括证据开示、争点整理、非法证据排除、解决程序性问题以及是否达到追诉标准的审查;在程序上应当限制庭前会议适用的范围,赋予控辩双方提请召开会议的权利,并在参加人员上予以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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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能力契约是控辩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证人庭前证言笔录以及某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以证据能力的制度。作为传闻规则例外的合意笔录、合意书证以及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污点消除"是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主要制度形态。某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对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成立和生效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以及无效与撤回的条件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制。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以及理论基础等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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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程序性裁判领域,法院所要面对的不是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控辩双方所发生的程序性争议如何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司法裁判活动中,被告人一般不会面临受到无根据和不公正定罪的危险,无罪推定原则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司法证明活动也无需遵循严格证明的准则。目前,我国法律已经在非法证据排除领域初步确立了程序性裁判机制。与此相对应,法律也有待于确立一系列证据规则,从而设定有别于实体性裁判程序的证据准入规则、责任和证明标准。随着程序性裁判制度的逐步发展,这类证据规则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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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节中从六个条文扩充为八个条文;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从公诉人可以出庭改为公诉人应当出庭;增加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自主选择权。这些变化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立法上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法律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特点,欠缺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亟需解决。一、简易程序运行中证据问题透视(一)控辩双方庭前证据知悉权保障问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于控方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控辩双方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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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层面逐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否发挥预期的效果仍取决于在司法实务中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分析W市法院近三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实务中仍存在对非法证据的范围认识不统一、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的界定不明确、重复自白是否可采具有争议、程序性情况说明尚普遍存在等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正确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首先需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新观念,同时要着眼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避免非法证据排除泛化。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落实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对控辩双方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实行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辩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只需达到“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这样较低程度的证明标准即可,控方的举证则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样较高程度的证明标准。对于有辩护人的案件,尽量保证在庭前会议中最大可能地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避免不具备准入资格的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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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即是庭前证供作为一种证据(主要是控方证据)被法庭所接受的资格。庭前证人证言和被指控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具有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的,并不因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传闻法则)而排除在法庭之外。然而对于某个具体案件而言,其进入法庭以后,最终得以作为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就需要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庭前证供作为一般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角度所应具备的自身属性;二是从证据能力规则角度对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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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其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实体公正与人权保障、程序正当的价值冲突上.虽然我国法律上有禁止非法获取证据的规定,但排除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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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从诉、审关系上看,是加大了控方的举证责任,从侦、诉关系上看,则是强化了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这对承担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公诉检察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必须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迎接挑战,走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误区,坚持客观公正义务,树立证据裁判意识,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强化侦查监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发挥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之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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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中国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必要性,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和做法构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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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过程中,上诉程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初审阶段,辩方申请启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程序、法庭拒绝启动,或者法庭审查后作出的处理结果不能为控辩双方所接受,此时应赋予当事人表达异议的救济性权利。另外,被告人在二审中首次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如何处理,值得探讨。一、现状与问题通畅的司法救济渠道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因而二审阶段如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二审程序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保证这些作用得以实现,这是一个不可回避又十分紧迫的难题。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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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公诉人直面庭审实质化的挑战。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出庭技术,需要以更加系统化、专业化的方法论进行提升。使用刑事案件的逆向拆分寻证术,可以迅速找准控辩争点、拆分案件事实、打碎证据后重建小循环证据体系,达到指控有力、出庭流畅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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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当代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在中国刑事诉讼之中,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本文从非法证据的价值分析入手对此问题做了一系列的探讨,并做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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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程序正义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问题。对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反映了民事诉讼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问题的关注正日益上升。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并且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反思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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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又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公诉人用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辩护人则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反驳不正确的指控,控辩双方表现出明显对抗。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居中裁判,根据控辩双方展示的证据,质证后,对案件进行裁决。由此可见,提出出庭作证证人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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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存在着一个价值权衡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许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体现出强化人权保障和设立公正规则的价值取向,“程序合法”已成为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法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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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规定的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刑事诉讼领域已建立了有限的证据排除规则,但仍存在对非法证据界定不够完整、没有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和缺乏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规则等主要问题。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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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楠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298-311
2013年1月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庭前会议程序,其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内容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对庭前会议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庭前会议程序本身还存在法规模糊、制度欠缺等问题,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处理更是争议的焦点.在系统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条款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司法实践以及法学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的考察,本文从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体系发展阶段及特点出发,提出除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以外,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原则上应当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同时法律法规应明确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决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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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①是我国刑事证据领域的一个亮点,其自出台以来,深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好评.此证据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有很多的突破和创新,但是此规定本身以及其在司法实务界运用一年多以来,却引发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只有弥补该证据规定的不足,将其不断地完善,才能真正实现其保障人权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