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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否决权,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否决权,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否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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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几种不同观点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99条第1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99条第2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第104条)。地方组织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宪法的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拥有宪法监督权,学者们的看法存在着较大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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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看,审查规范性文件这一监督形式运用得还不够,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对不具有立法权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作一些探讨。一、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规范性文件的涵盖面很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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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赤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八款分别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该法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规范常委会的备案审查活动,根据《组织法》的这条规定,赤水市于2005年4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监督法》的这条规定对《组织法》作了进一步细化,该市通过对照清理,仍然保留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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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这是在具体落实宪法赋予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维护法制统一与尊严的重要保障。但从各级人大监督实践来看,目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对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1]的审查监督工作步伐不大。为了切实依法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责,强化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纠正行政违法现象,各级权力机关必须把加强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上,认真加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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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撤销乡镇人代会的选举结果,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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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贺惠雨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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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生 《新疆人大(汉文)》2005,(11)
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定权限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它反映政府经济活动的范围、方向和政策, 是管理国家政治经济事务,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政府预算实施审查监督, 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职权。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过的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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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007年开始施行的《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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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制订堪称“20余年磨一剑”。端的是慢工出细活。而其中最有威力。在今后的实践中当能够起到“削铁如泥”之效的,应该就是这一条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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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案的定义、分类及提出议案的主体议案是指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根据这一定义,议案一般分为:法规案;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变更案;人事任命案;免职、罢免、撤职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案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和第46条的规定,提出议案的主体可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种。大会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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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司法机关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许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屡见不鲜。按照《代表法》规定,司法机关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但是,该法未对人大行使许可权时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对许可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各地也未出台相关规定、办法和具体操作流程。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存在较大差异,有许可的,也有不许可的,甚至对许可申请长时间不审查、不决定,既不能有效地保护代表的人身权,又不同程度地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损害人大权威。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其一,受理、审查、许可的主体。《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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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查的标准问题《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称监督条例)第26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决定责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以是否存在“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为标准。但何为“相抵触”或“不适当”,没有作出具体的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