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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刘淼旭 《法制与社会》2014,(15):271-273
随着商品住宅楼的与日俱增,小区物业服务呈现规模化、类型化、专业化的趋势。由于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广、对象复杂、小区内人口流动频繁,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大量涌现,尤其是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及责任承担问题更是日益突出。如何界定第三人侵权时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范围、责任限度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已成为当下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物业公司保安义务是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怠于履行保安义务导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文认为其与安全保障义务相比,两者在权利义务主体、义务来源和性质、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相似文献   

3.
目前,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何种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就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认为基于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将其界定为法定义务为宜。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侵权两种特定类型,这样的做法并不合适。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克服传统的以直接侵权为原型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在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构成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不作为侵权。随着社会和侵权法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解决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和认定问题的重要功能,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间接侵权领域,不作为侵权只是间接侵权的一种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物的支配管领领域和特定社会活动领域。间接侵权的发展与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的扩展,使得侵权法中违法性判断标准从一元结构转变为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并存的二元结构,并由此使得间接侵权中违法性与过失的关系呈现一定的交错之势。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案例为线索,在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义务的交错与厘定。在理论上,我们能清晰地把作为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义务加以区分。在现实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确还游移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但从其定位出发,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侵权责任更合理。  相似文献   

6.
物业服务行业是20世纪末新兴的行业,其服务项目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而其中争议最多的服务便是保安服务,随之而来的便是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讨论。作为盈利性企业,其安全保障的内容,对象,责任,法理依据等都引起了较大的讨论,我国有关立法也有待健全。  相似文献   

7.
在发生在医院的杀人伤害案件中,医院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其合理的安全义务保障限度应为事先提醒义务和事后救助、报警等,防止或制止犯罪不是医院的法定义务.医院赔偿责任限于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朱晶晶 《北方法学》2014,(1):150-160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法地位,并确立了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赔偿次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但其也存在与侵权法原理、两大法系及司法操作的不协调。《合同法》安全保障义务人违约责任的直接责任性质进一步凸显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突兀,但两者也有诸多衔接的可能性。废除补充责任是可能的选项之一。在目前立法背景下,类型化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义务人的责任,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请求;或者是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再解释,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缝,亦是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有三种情形:违反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合同义务,由赔偿权利人选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违反法定的除合同义务以外的其它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其追偿的数额应以不超过侵权第三人可能赔偿的数额为限。  相似文献   

10.
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酒店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仅局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徐璐 《法制与社会》2013,(1):274-275
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其制度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上,尤其是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责任形态的界分,仍然不够完善,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本文首先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出发,确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原则及其构成要件,明确其规则原则的构成要件对于责任承担的大小和原因力的界定的意义;然后在此理论基础之上,讨论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直接侵权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问题。通过比较各家学说,坚持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救济,并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标准上,提出自己关于责任形态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高等院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时见诸报端,高校频频坐在被告席上。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方责任难以认定,对此很多人认为只要学生在学校遭受伤害,学校就应该负责任。本文立足于这些难题,通过分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点,探究校方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违反不同义务所引发的责任,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范围,提出了高校因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不同分别选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3.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20,(1):1-9,17
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14.
在实践中,一个人遭受的侵权损害,有时是处在一定的场合下的,如在商场、在医院、在学校,甚至是在位于某居民小区的家中等等,这时,作为对该一定环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家、医院、学校、小区管委会等场合管理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是什么?违反这一义务的责任性质又是什么?如何承担责任?本文对此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9,(2):104-118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管理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属于无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旨在限制管理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效力,而且此种限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因果关系方面。在具体适用中,通过对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考量,证成受害人的损失与其自身原因的关联程度,再依据高度危险区域的危险程度和一般社会公众对危险的认识程度来最终决定免除或者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厘清《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该条的定位和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的差别不大,不应高估其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和第12条针对的都是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形。由此可以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责任是指其就同一损害只须承担部分赔偿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其特点在于第三人须就同一损害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其原因在于第三人为故意侵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的类推适用,而不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不作为的性质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针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有追偿权。双方针对受害人都只是过失侵权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相互间无追偿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补充责任形态具有制度优势。应该将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发展为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吸取美国法上故意侵权预防义务制度在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选择上因最终责任份额分担困境进退两难的教训,采用瑞士法上顺位责任制度的立法技术,将违反第三人侵权预防义务的责任明确为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全面确立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致他人受损为视角,从研究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与他人受损的因果关系出发,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对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并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按原因力大小负按份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或全部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安全保障和补充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解决了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但就其相互间关系的现行制度设计,是否能真正实现既能规范、促进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履行安保职责,又能较好地平衡各侵权当事人利益,同时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保障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目的,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补充责任制度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及法律价值,补充责任理论及法律价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与补充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法律适用特征等方面进行探析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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