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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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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9,(2):164-176
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与1991年《民事诉讼法》之诉讼期限定性,到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时效之路"开端",再到2015年《民诉法解释》出台时时效之路"完成",我国执行时效制度终于脱胎换骨。但与此同时,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趋同化也导致执行时效独特性和独立性的危机。本文建议取消执行时效概念,对于常规规则,以"判决确认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民法典诉讼时效部分作出规定,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统一化"。当然,这并不影响《民事诉讼法》对极特殊规则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霍海红 《现代法学》2023,(1):182-193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直被解释为申请执行期间适用的排除规则,并得到《民诉法解释》第515条和第517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则的确认,但其实该解释与2007年后申请执行期间的“时效”转向相冲突。《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执行终结事由之一,虽有否定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请执行期间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责权利人之嫌。《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是对“申请执行权不消灭”的操作性强调,也是对“债权未消灭”的程序性回应,与执行时效无关。终本程序的执行时效后果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95条“时效中断”规则,产生“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韩松  焦和平 《法学论坛》2006,21(5):73-79
我国《民法通则》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于中断效力结束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意味着对于经过诉讼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仍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因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后应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从而使《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失去了可能。对这一矛盾的解决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采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做法,取消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统一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二是采取我国目前的做法,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阶段,当事人起诉后则适用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同时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终结事由而不是中断事由。两种方案各有优点和不足,我国未来民法典对此应做出科学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Q编辑同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5.
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时效由过去的六个月至一年统一改为两年,并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根据这一规定,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审查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时效是否尚在有效期内,也就是审查执行时效是否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内.  相似文献   

6.
《四川审判》2002,(6):54-54
有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该案于1996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未确定具体履行期限。2002年7月31日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案从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长达6年之久,是否应当立案?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申请执行期限和法律文书中未确定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的理解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审判庭移送的案件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应在什么时间内移送。因此,对于审判庭  相似文献   

7.
解读一: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修改后的法律将其确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读二:不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超过时效而申请执行的案件时有所见,应如何处理,看法不尽一致。为此,我们分析了七件超过时效申请执行案,发现案件超过申请时效有以下几种原因:一、由于不了解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规定,致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申请方无法律上正当理由,而由于认识错误,不懂法,自以为案件一俟判决或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诉讼时效一体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时效规定本身的缺陷,使得申请执行时效的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争议。本文针对申请执行时效的审查、中断以及过渡时期的适用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务中申请执行时效的规范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 原<贯彻意见>第87条曾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作过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原<贯彻意见>有关3个月的申请期限规定,主要是基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的考虑.有的学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权益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实现,义务是否得以及时、有效的履行,关系到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能否正常、有效、连续进行……申请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为3个月,既有利于行政案件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体现了保障国家行政管理效率的特点,也为当事人申请执行提供了必要的时间."<贯彻意见>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符.<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在起草<若干解释>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提出,不仅仅是行政裁判书涉及公共利益,很多民事判决也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平等对待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鉴于这种意见,<若干解释>讨论稿中曾规定:"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从目前法院的分工情况看,生效的行政判决文书和民事裁判文书,都由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执行;而且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角度出发,申请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的期限,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相统一,作有区别的规定.于是,<若干解释>第8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相似文献   

11.
吴泽勇 《法学研究》2013,(1):159-168
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于20世纪50年代继承自前苏联的刑法学。因政治运动的影响,此种理论一度受到抑制甚至被废弃。进入20世纪80年代,传统刑法学基本处于恢复与重建的状态。传统刑法学是在法律虚无主义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其构建本身就与当  相似文献   

12.
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5条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统一规定为二年,从而摈弃了修改前的民诉法区分不同性质的执行当事人而设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间之立法范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次修改有实质的进步。这是因为从诉讼法理上讲,申请强制执行乃当事人对代表国家之法院所享有的公法上的请求权,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不应有期间的限制。此外,申请执行期间制度之设立客观上亦损害了民事实体法所确立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完整适用,造成了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不必要的冲突。从根本上讲,我国民诉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设立实乃基于积淀20余年的错误认识之不正确立法,应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13.
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相似文献   

14.
陈刚 《法学研究》2022,44(1):86-103
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立法体例上 ,我国民法典的时效制度应采取分别主义的立法。在具体内容上 ,应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规定诉外请求应为时效的相对中断事由、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应转变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应取消时效中止制度 ,以时效不完成制度取代之 ;还应明确规定法官不能主动援用时效 ;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 ,在特殊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酌情排除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明确具体而统一的申报主体、适用条件、申报范围、申报时限以及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7.
周翠 《法律科学》2008,26(5):124-133
与德国相比,中国的民事司法在裁判质量、审判效率以及程序公正等方面都有一定差距。德国的民事诉讼法自从2002年1月1日改革以来,不断推陈出新,日新月异。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制订与革新方面则显得过于谨慎与犹豫,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也仅仅囿于改革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的范围。无论从法官总数的设定、法官独立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还是从法院执行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乃至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和解与调解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等方面看,德国的民事诉讼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8.
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武生  段厚省 《法律科学》2007,25(1):111-120
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这种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造成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满足司法实践对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尽可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原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因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19.
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04,26(6):58-68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设置标准过高 ,实质是将实体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以及诉讼开始的条件。为此应当改革起诉制度 ,将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相剥离 ,实行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和实体争议审理并行的“二元复式结构”。在改革起诉制度的同时 ,法院内部机构也应当调整 ,取消现行的“立审分立”原则 ,不再设立立案庭。  相似文献   

20.
《海诉法》中的直诉保险人制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针对目前《海诉法》第97条的适用范围,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实体法中未规定保险人直接向受损害人支付保险赔款的义务时,受损害人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因没有实体法支持而无法实现;责任保险中,除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外,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无义务直接向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保险合同项下支付赔款的义务;中国目前的法律中对于直接诉讼保险人是设有条件的,尚无受损害人可以不受任何条件制约就可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法律规定,并得出结论:《海诉法》第97条目前仅应适用于《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规定适用的油污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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