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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财产性利益是否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对象,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各种具体的公司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具有极强的可比性,  相似文献   

2.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化,机器已具备"拟制认识能力",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应视作处分行为,并且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冒用他人身份"属于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冒用"行为是直接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和管理秩序遭受侵害的最本质行为。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确认"冒用"行为为诈骗罪的类型化行为的前提下,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资金行为,应根据资金来源和所侵犯的法益的不同,区分认定为不同的诈骗类犯罪。  相似文献   

3.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当财产利益作为诈骗罪对象时如何正确判断犯罪既遂。从损失说角度出发,当诈骗犯罪的对象为财产性利益,行为人直接占有财物与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时间差时,诈骗既遂的时间应当是被害人受到损失之时。  相似文献   

4.
存款占有的归属是和存款相关的财产犯罪讨论的核心问题,占有的对象是物,但刑事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早已将财产性利益纳入了财产犯罪的规制范畴,在对民法和刑法的存款占有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以法秩序统一为出发点肯定存款占有归银行占有,在此基础上对常见的存款占有的案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刑法定性,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论。其中,无罪说应罚不罚,放纵犯罪;侵占说属于类推解释;盗窃财物说、顾客被骗说与商家被骗说均是忽视了商家从未占有顾客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盗窃债权人地位说忽视了"冒充债权人"这一必要条件;新型三角诈骗说会导致盗窃罪、诈骗罪出现竞合的局面。只有对双向诈骗说进行修正才能得出合理结论,即一方面承认顾客没有遭受财产损失,针对顾客的诈骗行为不可罚;另一方面认可"商品"和"顾客对第三方的债权"属于"损失财产"的一体两面,故针对商家的诈骗行为可罚。  相似文献   

6.
诈骗罪的财产处分除了客观的财产移转之外,还须具备处分意识,即对所转移的财产有所认识。处分意识对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认识程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是否有必要对财物本身的种类、价格、价值、数量、重量等事实具有全面认识,需要具体分析;在处分人对财产性利益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至少应对财产性利益转移的外形有间接认识。  相似文献   

7.
<正>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信红包的便捷性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机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红包分配的随机性,将"微信群+微信红包"或"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红包"组织成为一个网络赌场,让"抢红包"行为悄然演变成新型网络赌博活动。当前该种犯罪呈现病毒式蔓延的态势,从东南沿海地区向内地扩展,而且其涉案金额、涉案人数等危害性日趋严重,是未来网络治理和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相似文献   

8.
周兆进 《前沿》2013,(22):71-72
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主要存在所有权说、占有说、修正说.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此说对于违禁品、违法财物等作为犯罪对象时不能很好解释;占有权说不能很好解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修正说是相比较为合理的,但是过于繁琐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刑法上的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下,所有者以及其他本权的占有者恢复权利,不发生侵犯财产法益的问题;未经法定程序没收的财产利益也应该是财产罪保护的法益.  相似文献   

9.
对诉讼欺诈行为有一个准确定性必须对我国传统的诈骗罪进行重新审视。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作广义的解释,使其包含财产上的不法利益。诈骗罪中的诈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个人,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被骗人对被害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必须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权。在判断财产处分的意思时应该以被骗人的意思为标准而不是被害人的。  相似文献   

10.
诞生于网络金融时代的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是成功的,但作为一种依托新技术手段而运营的商业活动却未必成熟,微信红包营销魅力在被商家发挥的同时,也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从而引发微信红包的安全问题。文章通过对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出现的诈骗行为与规律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法律监管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1.
逃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方式多样,对各种逃费方式在刑法上如何正确定性值得思考.车辆应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对高速公路营业单位来讲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逃费类利益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占有转移"要件.有限度地承认公然盗窃的存在,是应然选择.公然型逃费中,只要不是从收费员的实力支配下强行冲出,就不构成抢夺罪,属盗窃行为.欺骗型逃费,要以收费员是否具有主观上处分利益的意识和客观上处分利益的行为区分盗窃与诈骗.  相似文献   

12.
因暴力索要婚外同居期间的给付物而引起的犯罪时有发生,如暴力索要包养费、分手费、青春费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常以该类行为缺乏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不具有实质性的财产性损害为依据否定侵犯财产罪的成立。事实上,有些暴力索要赠与物的行为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有殴打、胁迫、绑架、勒索等手段,可以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  相似文献   

13.
在受贿现象、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对受贿罪的对象——贿赂——加以研究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并应相应地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的这一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5.
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6.
学界对普通侵占罪的行为特征向来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在辨析相关学说差异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中的普通侵占行为可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非因违法行为而持有(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排斥、拒绝所有权人收回财物。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归还他人的财物。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犯罪不同,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中财产复归权。  相似文献   

17.
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的背景下,ETC车道上的跟车逃费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存在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定性争议.一方面,逃费行为人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ETC也非适格的财产处分主体,ETC跟车逃费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逃费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方式侵犯了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ETC跟车逃费行为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8.
第三方支付发展迅猛,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最主流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应用场景的普及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应对其加强监管。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支付宝与财付通"双寡头"的竞争格局。对第三方支付除应从金融角度实施行业监管外,更应注重反垄断的市场规制。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鼓励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9.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抢劫罪的争论从未中断过,其中一个重要的争论点便是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数起抢劫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因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且相关司法机关并未对此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这些案件时无所适从。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行为对象——公私财物的特征看,不动产、财产性利益、网络虚拟财产等虽然在形态上与一般动产有别,但它完全符合公私财物的三个基本特征,结合相关案例,不动产、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这三种不同财产应当纳入抢劫罪的行为对象。  相似文献   

20.
财产犯罪是一类犯罪,由多种具体侵犯财产犯罪的类型组成。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我国的财产犯罪具有犯罪数量高发化、犯罪性质严重化、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等重要特点。财产犯罪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安全感,不利于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对策,遏制财产犯罪的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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