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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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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诈骗罪的财产处分除了客观的财产移转之外,还须具备处分意识,即对所转移的财产有所认识。处分意识对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认识程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在处分人对财物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是否有必要对财物本身的种类、价格、价值、数量、重量等事实具有全面认识,需要具体分析;在处分人对财产性利益认识程度的问题上,处分人至少应对财产性利益转移的外形有间接认识。  相似文献   

2.
电子支付背景下的偷换二维码案中,顾客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向商家履行了债务,没有受到损失,不是刑法上的被害人。而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商家的财产法益受到了侵害,商家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在罪名的适用问题上,应当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偷换二维码案中的主体既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也不存在财产处分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反,债权作为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客体,从规范占有的概念来看,商家对于顾客所转让的债权建立了占有,且行为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将债权转移占有,应当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诈骗罪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和被骗人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中十分重要的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必须是来源于有处分权限的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有意识的自愿处分。处分行为的本质是财产的转移占有。  相似文献   

4.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当财产利益作为诈骗罪对象时如何正确判断犯罪既遂。从损失说角度出发,当诈骗犯罪的对象为财产性利益,行为人直接占有财物与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时间差时,诈骗既遂的时间应当是被害人受到损失之时。  相似文献   

5.
诈骗罪的财产处分除了客观的财产移转之外,还必须具备处分意识。处分意识不必对财产处分结果有明确具体的认识,只需具有对外形移转事实的认识即已足。处分意识是占有移转的意识而非限于所有权移转的意识,也非毁坏财物等的意识,亦非占有弛缓的意识。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取得型侵犯财产犯罪中犯罪率较高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应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把握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模式.诈骗罪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诈骗犯罪的本质要素是使相对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相似文献   

7.
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的背景下,ETC车道上的跟车逃费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存在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定性争议.一方面,逃费行为人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ETC也非适格的财产处分主体,ETC跟车逃费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逃费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方式侵犯了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ETC跟车逃费行为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根据欺骗是为窃取创造条件还是诱导交付,何者对财产转移起决定性作用,可以对盗骗交织犯罪作第一层过滤。再根据被害人控制意识与控制可能性的有无,又可将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分为纯正交付型和不纯正交付型。在纯正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欺诈隐瞒行为,被害人理应辨明真伪但陷于圈套,交付归根结底是缘于欺诈而作出,未脱离骗取的本质,采用"处分意识不要说"以诈骗罪论具有合理性。个别情况下还需考察被害人对于事实之真伪是否具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若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但因没有认识或者预见到而交付当属受骗,不构成被利用的工具;不具备此义务而作出的交付则属于被利用的工具。"偷换二维码案"中的处分人只是依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而行动,没有实质性审核义务,事实上与机器无异,因而属于被利用的无意识的工具。"收购水稻案"与"收购废铝案"的被害人本身有处分全部财产的意思,行为人通过做手脚的方式使其对财物的数量和价值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少支付价款,属于欺骗他人免除债务型诈骗。盗骗交织犯罪只有一个行为对财物转移占有起决定性作用,当属一罪,按照想象竞合处理会不当加重行为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客观方面,盗窃罪的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剥夺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而取得财物。而诈骗罪的被告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错误认识自愿把财物处分(交付)给被告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两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在被告人使用欺骗手段骗(窃)取受骗人财物的情形下,二者容易混淆。作者试图通过具体案例从欺骗手段不是诈骗罪的唯一特质、“自愿”处分(交付)行为的含义、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唯一的手段、从罪刑相适应来考量此种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等四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以欺骗手段骗(窃)取财物的定性从而进一步厘清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10.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日益猖獗,以传统的诈骗罪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面临诸多困境,诈骗罪要求的欺骗行为、数额结果、被害人处分意识等要件受到冲击和挑战。增设电信网络诈骗罪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电信网络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和信息安全,其中信息安全是主要客体,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特殊性,合理配置主刑和附加刑,并充分发挥保安处分性质措施的作用,满足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指以手机、网络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为代表的支付方式。与传统方式相比,这种支付方式的即时性、交易平台的智能性使得这类侵财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适用定性出现较大分歧。两罪可以从行为人与被害者是否有直接的交流沟通,处分财产的意思要否方面进行区分。新型支付方式的本质是以"机器人"作为交易平台,"机器人"在交易中的定位和作用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在网络平台中,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处转账行为和读取信用卡数据资料因为"机器人"的不同属性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认定,虚假钓鱼网站中侵财行为定性可以根据处分行为的有无进行区别,支付宝平台密码被盗后账户资金被转移则因为"机器人"能够被骗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将商家支付二维码替换由于不存在被欺骗后财产处分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2.
在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侵财犯罪行为中,商家是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商家与行为人之间也不存在诈骗罪所要求具备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因此不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谋取非法财产的手段方式,其本质特征都具备秘密窃取的属性,并且在顾客与商家达成交易合意的同时,顾客扫码付款的瞬间,商家已经在观念意识上占有了支付款,行为人运用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手段,将商家的合法的占有转成自己的非法占有,满足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适用盗窃罪加以惩处。  相似文献   

13.
捐赠诈骗是近年来高发的诈骗犯罪类型,尤其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新兴平台发布慈善募捐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对于捐赠诈骗行为可否以诈骗罪论处,学界存在不同观点,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要求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因此,捐赠诈骗可罚性在于如何准确认定诈骗罪的财产损失。实践中发生的捐赠诈骗案件包括“对价型”和“非对价型”两类,需要分别讨论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和路径。在“非对价型”捐赠诈骗案件中,可直接采取“目的失败理论”认定财产损失;在“对价型”捐赠诈骗案件中,应采用梯次判断方法,进行双层次的检验,即首先进行对价关系的判断,当此关系不平衡时再进行客观目的的认定。  相似文献   

14.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值得讨论的问题是:财产性利益是否可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对象,有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各种具体的公司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具有极强的可比性,  相似文献   

15.
站在将规范与法益联系起来综合考虑的立场,可以将冯军教授所倡导的对刑法的规范理解补充性地解答为站在法益权衡这一刑法规范的目的上来理解刑法,即刑法规范通过对法益的权衡比较来达到保护法益或更好更有效率地保护法益的目的。以此为出发点,诈骗罪中欺骗的规范化的含义应被理解为:如果是二者间的欺骗,指将其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应划归国家管理的欺骗;如果是三者之间的欺骗,指在将其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应划归国家管理的前提下,被骗者承担识别行为人是一个对自己提起财产处分的实质合法主体的义务不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失去平衡的情形下的欺骗行为。因此,对于使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随时可支取存单或信用卡在银行支取款项的行为,如果银行履行了形式审核的义务且并无过错则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人格物作为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物,体现了一般性人格利益在物上的延伸。载体物的毁损灭失会造成人格利益不可回复的后果,权利主体可依据物的损失要求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同时,法律也必须对人格物的种类及其处分予以严格的限缩,以防范权利范围过大而导致权利的滥用。立法将人格物上升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物权种类加以保护是大势所趋。为此,对人格物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对因遭受特定犯罪损害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而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对其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的制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必须在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资金、补偿程序和补偿限制等...  相似文献   

18.
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对这种赔偿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受托人违反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应以受托人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作为判断其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具有过错的标准.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范围除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导致的信托财产本身的损失之外,还应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如果受托人不违反信托时信托财产可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存款人享有被害人的地位,即使当事人双方借贷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担保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对被害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进行保护。被害人对其财产享有物上请求权,通过法院对犯罪人财产的清算,利用类似于破产法中取回权的行使,能使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荣如侠 《前沿》2005,(5):141-143
在对三种物权变动的立法例比较研究基础上, 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权变动不同于法国和日本,而是采取了债权行为 公示行为(交付或登记) 的债权形式主义, 仅有意思表示尚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还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 并以此为基础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 进而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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