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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职能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各部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迄今尚未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同形形色色的犯罪作斗争。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相关规定精神,从理论上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划分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论述,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制定更为完整、科学的职能管辖划分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立案管辖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步钦 《人民检察》2005,(17):37-41
我国刑事立案管辖制度存在五大缺陷:刑事立案管辖的内容不全,自诉案件范围过大,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之间的分工不明,对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管辖权的表述有误,对人民检察院的机动管辖权限制不当。建议增设或者确认侦查管辖的有关规则;增设亲告罪,缩小自诉案件范围;明确界定侦查机关在直接受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上的分工;准确界定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军内刑事案件和狱内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恢复人民检察院的机动管辖权。  相似文献   

3.
虞雄 《天津检察》2007,(4):36-37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亦称职能管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具体分工。而国外刑事诉讼的管辖通常是指审判管辖,没有与我国立案管辖相类似的分工,在他们看来,侦查、起诉活动是诉讼的准备,审判才是实质意义上的诉讼。  相似文献   

4.
一、军地互涉刑事案件管辖制度的原则 1.依据犯罪主体、犯罪地进行分工。一般来说,凡是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或在军队蓄区发生的案件(包括地方人员单独作案和军地双方人员共同作案),均由军队司法机关受理侦查或以军队司法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反之,则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或以地方司法机关为主进行侦查。这是划分军地司法机关在受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时各自管辖权限的总的原则。这一原则充分考虑到军地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及时受理案件,控制犯罪,进行侦查。  相似文献   

5.
在检察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刑事案件职能管辖的冲突,常见的有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或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般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认识不统一,对案件的定性有分歧造成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循,各地、各机关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6.
行政处罚管辖,是解决各处罚主体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分工的问题.行政处罚管辖主要分为部门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移送管辖四种.本文从理论和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四种管辖进行论述.一、部门管辖这里所说的“部门”是指组织成某一类纵向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行政机关.划分各部门行政机关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的,称之为部门管辖.我国各部门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根据各部门的职能来确定的.因此,部门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  相似文献   

7.
刑事地域管辖是刑事诉讼程序开展的前提,实践中存在对以犯罪地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原则的误解,再加上地域管辖机制不健全,导致出现办案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管辖以及隐性超期羁押等问题。建议从严格限制移送管辖的条件、完善协商管辖机制、扩大犯罪地的外延、建立立案管辖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以解决刑事案件地域管辖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8.
关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思考丁慕英当前,我国正在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实际部门和法学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问题提出了不少新见解。职能管辖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和侦查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它的确定涉及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划分,在此笔者提...  相似文献   

9.
试论不同立案管辖中的并案侦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和立法现状,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每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尽相同,但对其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立案管辖权问题,却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的问题也作了专门规定,针对司法机关各部门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和人员特点,把各类案件进行了合理的分配,旨在使司法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刑事案件上,达到分工清楚,责任明确,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防止发生互争管辖或互相推倭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案件的准确及时处理,同时便于单位和公民的控告和举报,便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那么我国…  相似文献   

10.
申君贵 《河北法学》2006,24(3):18-21
自我国刑法明确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以来,单位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追究单位犯罪行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更没有明确单位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而要追究单位犯罪,首先就应当解决管辖问题.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就单位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问题进行探讨,明确单位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  相似文献   

11.
刑事管辖,即指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正确规定刑事管辖,便于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地完成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任务。我国刑事管辖的灵活性,必须建立在下面两个基础上: 第一,刑事管辖的灵活性与管辖的原则性相结合。例如,被告犯罪地法院与被告居住地法院之间的变通管辖,原则上应首先考虑由被告犯罪地法院受理。只有存在“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2.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司法实务部门在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上遇到了一些困难和迷惑。法院职能管辖方面,侵占罪不应列入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不应列入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建议刑诉法修改中取消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规定。在检察机关职能管辖方面,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机动侦查权。对于网络犯罪,应当根据"主要犯罪地原则"或者"犯罪后果最严重地原则"来确定犯罪管辖地。  相似文献   

13.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详言之,立案管辖是指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同职权范围,确定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分别进行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审判的行为。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定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立案范围,防止某些案件无专门机关管辖或因管辖不明确而致使互相推诿或争相立案的情况发生。其次,明确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及时立案,及时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再  相似文献   

14.
论侦查管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关于侦查管辖、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不甚明确,相关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也不全面,不统一。立法上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的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且分工过于绝对化,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等规定亦不科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设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和案件管辖的监督权。  相似文献   

15.
毒品犯罪案件管辖,包括刑事管辖权和刑事诉讼管辖权。刑事管辖权,是指刑法追究毒品犯罪的空间效力,是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国法律适用于哪些毒品犯罪分子;二是本国法律对哪些地域发生的毒品犯罪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受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职权范围分工,解决的是办案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为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以前,犯罪分子手段单一,一般直接到犯罪地作案,犯罪地容易确定,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可以实施跨省市、跨地区、跨国的犯罪,因此,就出现对“犯罪地”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机关对于管辖的争议,给诉讼造成障碍,下面,笔者用以下两个实际案例,谈谈在信息时代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  相似文献   

17.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于一审刑事案件管辖权限上的分工。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只有既确定了级别管辖,又确定了地区管辖,才能最后解决其审判管辖问题。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在确立刑事案件的地区(或称地域)管辖时,大都采用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同时以被告人居住地、逮捕地或案件侦破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补充的原则。例如,法国刑事诉讼第382条规定,  相似文献   

18.
侦查管辖问题在中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立法上侦查管辖与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相混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相对薄弱,相互不统一。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不合理,且分工过于严格。实践中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并对案件管辖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9.
董坤 《法商研究》2021,38(6):3-16
从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看,监察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管辖上的衔接主要涉及互涉案件管辖中的主办与协助、共有管辖权案件的分工与协商、移送案件在级别管辖中的对应与衔接.当一人涉嫌数罪,分别由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管辖时,宜采以监察机关管辖为主,以分案管辖与主罪管辖为辅的原则;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某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两机关应加强沟通协商,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由检察机关管辖;当监察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宜由承办案件的监察机关移送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以"体内循环"的方式进行系统内的级别管辖调整,同时应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与审判机关协商,以确保级别管辖的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20.
论立案管辖中的立法完善陈卫东,张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国家机构体制中所具有的不同职能,对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适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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