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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是个既有歧义又不必要的概念。客观真实说作为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价标准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法律真实则是多余并且不成立的伪概念。诉讼证明中的所谓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不可相提并论。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应作为关于真实的发现的相对的程序原则来理解,形式真实主义的实质是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实质真实主义的实质是不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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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的终极对象为实体法律要件事实,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价值评判和利益衡量以及要件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决定着立法者对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摄取和规定。"法律真实论"在理论上难以成立,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也是有害的,因此,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标准。由于诉讼证明标准是对司法者认定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应然要求,即追求实体法律要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因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证明标准应为一元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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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系统论的观点看诉讼活动中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诉讼法领域内 ,关于诉讼证明究竟是满足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的要求 ,争议很大。用系统论的观点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 ,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进行分析 ,将不同性质的矛盾概念整合于一个体系之中 ,以解决其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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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真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认识论上,只存在客观事实与客观真理,不存在主观事实与主观真理。但在判断真理与事实的真实性上,却存在着客观真实与主观真实两种不同标准。客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现存事实真实性的判断,主观真实的标准适用于对已逝事实真实性的判断。犯罪事实都是已逝的事实,因而不可能适用客观真实的标准。“法律真实说”指出了“客观真实说”的缺陷,意义重大,但它只指出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行业”属性,并不是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准确概括。只有“主观真实说”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主观不等于主观主义,主观真实也不是主观臆断,它具有坚实的客观性基础。承认这一事实,并依照自由心证的特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不仅不会导致主观主义,相反更有利于防止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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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仍欠完善 ,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论文从诉讼规律出发 ,结合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探讨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完善问题。作者否定了“客观真实”说 ,对“诉讼真实”、“法律真实”说进行了论证。对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作者提出了两条思路 ,一是沿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既有表述 ,二是改采“排除合理怀疑”的全新表述。论文还对其他刑事证明标准的再造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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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与内心确信——谈我国诉讼证明的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观真实与内心确信是诉讼证明的两个标准 ,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达到客观真实 ,诉讼实践中凡是达到此标准的即可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 ,未达此标准的只能另作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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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直实”的争论。其实,这一对法律概念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和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的视角来审视“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理念,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境界,兼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的现实选择。在刑事司法上坚持相对合理主义,有助于缓解刑事诉讼证明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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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真实的属性、真实的标准和真实的认可是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它们分别从主客体间性、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的角度揭示了真实的不同面目。诉讼真实也包含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混淆,学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由此而起的。真实的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说明,任何证明标准的设定都不能确保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必然符合客观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加强程序建设,才能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并因此而具有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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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朝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1):9-19
本文考察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指出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后,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支点,对传统上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质疑,主张建立以“法律真实”为诉讼价值目标,以“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为主,而以在一些特殊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后,文章还关注法学界和司法审判的最新动态,探讨了“盖然性占优势”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及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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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论争之析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论争在法学界由来已久,二者均是关于证明标准的学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论争的表象与焦点,说明其各自存在作为证明标准的自足体系,指出二者论争的实质,最终揭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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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是证据,与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行的审查判断并不矛盾。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标准而非证据标准。坚持客观真实标准,坚持客观真实的可知性,尽可能地追求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要求的犯罪构成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更有利于防止疑案,减少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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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兼与误区论、法律真实论、相对真实论商榷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反驳了否认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误区论”。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的统一。文章不赞同用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代替客观真实的观点 ,认为相对真实论的要害是不承认能够证实犯罪人是谁 ,这必然会导致错判。文章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 ,不赞成采用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指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文章分析了设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功能 ,认为其目的和功能是多元的 ,而发现客观事实是其首要目标 ,并指出 :认为认识论会导致刑讯逼供的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 ,但也应当以认识论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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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研究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 ,必须考察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司法证明的目的可以带有一定的理想性 ,但司法证明的标准必须具有现实性。司法证明的目的在各种案件中都应该是统一的 ,司法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根据案件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 ,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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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定案的证明标准相同设置为“客观真实”的做法,在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上,设置新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