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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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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介绍了当前青少年自杀问题的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青少年生命意识不成熟,抗挫能力弱.指出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应加强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首先家庭的环境和教育对避免青少年自杀问题尤为重要;其次是必须改变当前中学的应试教育方式,避免无暇顾及学生心理教育和个性上的特点.青少年只有各方面得到均衡发展,才能健康成长.同时法律干预也是预防青少年自杀的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2.
正自杀,作为一种自残生命的极端作法,往往与走入人生绝路,对生存失去最后希望的人群相伴。然而,曾几何时,被誉为"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和"天之骄子"的当代青少年学生,却成了自杀的高发人群。有专家惊呼,自杀已取代了疾病和交通意外,成了当代青少年学生死亡的第一原因。近些年来,青少年学生自杀现象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沉重的话题。仅今年以来,媒体报道青少年学生自杀个案不断见诸媒体:南阳某高校一  相似文献   

3.
<正> 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结束或试图结束他们的生命,这其中包括小孩子、青少年和大学生。在10岁至20岁的美国人中,自杀和自杀未遂的数字日益增加,其原因是普遍关系到父母和教育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本文指出根据大学生自杀的心理机制和成因,可从加强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性防控和从建立、完善大学生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干预机制、人身安全教育等管理性防控措施入手,以降低大学生自杀率.  相似文献   

5.
青少年犯罪是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由多方面原因而形成的社会问题,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越来越突出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向我们的学校、家庭、社会敲响了警钟。本文以我市曾经发生的一起青少年杀人后自杀案件为例,通过公安机关的查证,谈谈对教育、预防和减少、防范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青少年犯罪是严重阻碍当今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焦点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同样是困扰教育界健康发展的难题,我们在教育过程中深入实际研究并深刻的反思、研究导致犯罪的各种诱因,总结出在众多的诱因中生命教育的缺失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必须对生命个体有针对性的开展并及时实施生命教育,最大限度的提高青少年对生命正确意识,科学严谨的实现教育的最高目标,使青少年成长步入良性轨道,从根源上减少青少年犯罪动机。  相似文献   

7.
鞠玉翠 《检察风云》2011,(10):41-41
尽管关注过不少青少年自伤、自杀、伤人的惨痛案例,但是,近期的邢丹罹难事件和药家鑫案,还是很令人震惊。案件的事后惩处是必要的,但案件所造成的许多恶劣后果,特别是生命的丧失却是无法挽回的。所以,“预防胜于矫治,发展胜于预防”是对待青少年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则。青少年的行为问题,  相似文献   

8.
“做这件事是一种良知,我们希望挽留住更多的生命。”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有112,983个15~34岁的人死于自杀,约占相应人群死亡人数的19%。世界卫生组织也称,从年龄上看,15岁~25岁之间的青少年的自杀率呈上升趋势。2004年,上海市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5.85%的中小学生曾有过自杀计划,其中自杀未遂者达到1.71%,有24.39%的中小学生曾有“活着不如死了好”的想法,其中曾认真考虑过该想法的人数也达到15.23%。2005年,笔者在湖南、新疆、四川所做的一项调查走访中也发现超过1/4的大中学生有过自杀意念。特别是根据对262例中国青少年自杀案例的探…  相似文献   

9.
自杀行为违法性之否定——与钱叶六博士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钢 《清华法学》2013,7(3):143-164
自杀意味着被害人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对于自杀的认定应当坚持承诺说的标准。自杀体现着自杀者处分自身生命的自由权利,法规范没有理由对其加以禁止。尤其是不能根据家长主义否定自杀者对自己生命进行支配、处分的自由。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他人违背自杀者的真实意志阻止其自杀或者对其加以救助的行为可以通过推定的承诺合法化,但是这也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自杀并非法规范所认可的自由权利。自杀不可能构成刑事不法,应当通过限缩性解释将其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外。以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为由论证自杀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则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10.
参与自杀的可罚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钱叶六 《中国法学》2012,(4):99-111
生命属于个人法益。从为了保护本人利益的"家长主义"立场出发,应否认法益主体对自己生命的自己决定权,亦即自杀具有违法性。但自杀因源于自己决定,其违法性低,不值得处罚;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看,也欠缺处罚自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参与自杀是否定、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相较于自杀者的自杀意思,更有必要保护其生命的绝对价值。参与自杀在我国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参与自杀与利用被害人为工具的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之性质及其刑罚效果大相径庭,应严格区分两者的界限。  相似文献   

11.
闵建雄 《法医学杂志》1993,9(1):31-32,26
儿童和青少年自杀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有增加趋势,因而引起社会公众和临床卫生等各方面的普遍关注。国外对此研究报道较多而国内尚少。为此笔者就近年来国外发表的有关儿童和青少年自杀的文献资料作一综述,旨在反映这方面的发展与研究概况。  相似文献   

12.
113例青少年自杀案件统计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杀是法医鉴定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它不仅是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医学、宗教等各方面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是与法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等密切相关的一个学术问题。我局法医室1988~1993年共鉴定本市自杀案件153例,年龄14~85岁,其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113例,占总例数的73.4%。本文着重讨论青少年自杀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饮酒与自杀     
饮酒和许多非正常死亡有关,如自杀、他杀、意外伤害死亡等,对各国社会公共健康卫生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自杀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公共健康问题,在世界各国均成为日渐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在青少年群体中,这两种社会现象尤其严重。对饮酒和自杀的关系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早在1966年Durkheim就提出酒精消耗在自杀中是一个精神病理的个人因素,1991年Skog等提出酒精消耗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自杀有着深远的影响。[1]近年随着饮酒与自杀研究的逐年深入,目前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无论是急性饮酒还是慢性酒精依赖均与自杀有关,[2]Bris-mar等甚…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学》2019,(2):196-209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15.
民国时期,女性自杀现象普遍,在众多的社会问题中尤为典型.在对女性自杀原因的分析中,人们往往所看到的一般是外因,而外因一般在内因的基础上发生作用,真正决定自杀的是内因.人的行为方式总是受到内在精神思想的控制,外因只能通过激发和影响人的精神思想产生作用.因此,从心理学的角度去解析女性自杀的原因是关键.然而女性自杀现象在当时很普遍,经济、教育程度的不同自杀原因也不同,本文主要以发达地区上海知识女性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东北未受教育女性为代表,以望较全面分析女性自杀的心理原因并对研究现今社会女性自杀问题产生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16.
自杀案件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正> 自杀,是指有意识地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自杀案件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情况复杂,在认识上不尽一致,所以从刑法理论上探讨这个问题,对正确解决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一、自杀案件因果关系的对象和研究目的自杀事件是多种多样、极其复杂的。刑法学中所要研究的是与追究他人刑事责任有关的自杀案件。自杀案件的因果关系,是指他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同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自杀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点,就是自杀身死的危害结果,不是他人行为直接致死的,而是自杀者的自杀行为致死的。这就是自杀案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自杀者的自杀行为,虽然直接剥夺了自己的生命。但它却不是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原因。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把自杀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不能把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并将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特别程序单独进行专篇规定。大量青少年因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如不及早加以干预、调整,可能会大量的出现违法犯罪或自杀倾向。文章从文化学的角度来分析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建立一套以文化预防为主的预警机制来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18.
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那么,为什么会有人以自己的意愿与手段结束自己的生命呢?自杀属于一种绝望行为。对未来有所期待的人,是不会产生自杀之举的。当生活的恐惧超过了死亡的恐惧,这个人才会了其终生。但从人性的弱点来说,人人都怕死,可偏偏自杀者却有非凡的勇气,想着法儿地寻死:或跳楼跳河、或吞药服毒、或卧轨撞车,真的有一种“视死如归”的气慨。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们绝望到非要以死来解脱呢?以前我总以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贫穷,即穷困潦倒活不下去了就去死。可现在来看,学习的压力、工作的艰难、失落的痛苦、疾病的折磨、失业失恋、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犯有着特定的生命环境和心理行为特征,生命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未成年犯因犯罪身陷高墙电网之中,失去自由,过着单调、机械、强制性的生活,时刻受到纪律约束,当遇到家庭变故、疾病折磨、劳动压力、同改欺凌等问题时,因认知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弱,不懂得自我调整、自我控制,容易导致情绪失控,选择自杀、自伤、自残或行凶的负向意志活动。这既影响着其人格再社会化进程,也对监管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应该构建未成年犯生命教育体系,引导其认识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升生命质量,为维护监管安全稳定和提高改造质量提供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
本文简要分析了青少年自杀现象的成因,并就此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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