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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剑锋 《法学家》2000,(6):77-82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②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而在现代民主国家,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权力来自于民众,即任何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国民的权利.国家权力设定的目的,在于服务于国民权利,权力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③作为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的民事审判权当然也不例外.因此,从本质上讲,民事审判权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相似文献   

2.
刘京蒙 《法制与社会》2011,(32):161-162
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以及法院独立审判权三者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主体,应明确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客体及权力行使原则,方能较好地协调甚至消除这一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3.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的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的体现,其实质就是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行为的制约和规范,从而保障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而在实际工作中,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民事诉讼主管作为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一个非科学的法律术语,浸透着十分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在立法上,民事诉讼主管体现为以国家本位为理念指导;在司法上,民事诉讼主管体现为以法院本位或权力本位为执法理念。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制度,并对其理念予以更新,具体包括:革除权力本位的司法观,树立科学、正确的现代司法理念;在宪法中明确确认裁判请求权,为当事人诉权保护提供宪法依据与理论支撑;进一步明确审判权的界限,科学界定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广泛的调查取证权 ,这种做法破坏了民事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的合理角色定位 ,它超越了宪法赋予法院的审判职权的合理内涵和外延。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使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分工合理化 ,使法官真正处于居中裁判者地位 ,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因此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职权必须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6.
范电勤 《法学》2012,(8):96-103
最高人民法院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立为我国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学者们对此发表了诸多见解。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既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将使审判权的运行偏离宪法的规定,从而破坏国家权力的分工,这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实际上,在宪法的视野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只能定位为工作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7.
论不告不理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告不理”是一项审判原则,其主要含义是,对于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能受理和审判。我国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应当严格遵循这项原则。本文试就这一原则有关的两个问题作一论述。一、不告不理的法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不告不理是我国的诉讼原则。但审判权和起诉权分开行使、没有原告的控诉就不能审判的规定是明确的,而且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遵循的原则。因此,不告不理应作为我国的一项审判原则。我国宪法第12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  相似文献   

8.
现代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引言审判独立又称为“司法独立”(judicialindepen-dence),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调整着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职能部门的法律关系,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基础;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官的审判过程受到来自外界的不当干涉、控制和影响,使法院的司法审判真正成为公民抵制专横权力、维护自身人权的最重要、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可以说,没有审判独立原则,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审判…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性质,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中立的特殊意义。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决定了多数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实质上使之成为行政权与行政审判权之间联系的纽带,削弱了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等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也是最终实现行政诉讼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摒弃“原告就被告”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以“选择法院权”、“异地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制度”和“设立行政法院”的对策来阻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诉讼公正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宪法和法律赋予国民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权利,同时也相应地保障国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平等而充分地寻求诉讼救济的途径。正如法谚所云:救  相似文献   

11.
论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偏差 ,使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宪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它的法律性决定了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障。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进行司法保障的途径是改革法律制度 ,建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 ,赋予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西方国家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三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①。因此,从与三审终审的比较来看,我国的二审终审显得“瘦小”。相映成趣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再审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再审制度也比较简单,仅当事人有权启动再审程序,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却异乎寻常的“肥大”,不权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职权发动再审程序。这种普遍救济制度的“瘦小”与特别救济制度的“肥大”,不仅影响了视觉上的美感,更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很好得到解决。在我国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社会条件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在司法改革的浪潮热不可挡的大前提下,检讨我国的民事审级与再审制度并借鉴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来平衡二进行的关系,便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3.
本文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审视司法实践中就法规冲突提请上级法院与其他机构裁决所带来的问题.文章认为,法院的提请安排不但会导致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外部化,而且无法满足法的一致性与安定性要求.送请裁决政策还实际地影响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文章认为,虽然法院采取司法提请有其现实考虑,但是宪法也规定了职权分工原则和独立审判原则.从宪法出发,应当允许法官对规范的选择进行独立判断.审判过程结束之后,司法误判的纠正则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宪法监督制度进行修补.文章认为这种思路既符合司法的要求,也符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14.
法院主管直接体现了审判权的空间范围,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总是并行不悖、相互作用,因而审判空间范围也就是当事人诉权的空间范围。完善法院主管制度,明确法院主管范围,对于保证法院正确、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权以寻求法律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当前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立法过于原则、抽象,缺乏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管制度规定得相当原则,从第3条的规定来看,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只要是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属民事诉讼范围。但是,由于我国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了制,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受到政府政策的强烈影响,许多财产关系的产生和变更,均直接由政府政策、命令所引起,法院实际上很难处理。因《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笼统,只能由最高法院运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对法院主管问题作出规定,这种法院主管范围由法院自己说了算的做法首先在法理上难于找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在审理因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中,根据有关行政法律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审判权。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第一,这种审判形式与国家审判权的性质不符。国家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由人民法院用以解决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并制裁违法者的国家强制力量。而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证这项原则的落实,我国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作了具体规定。1979年以来,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法律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这项原则的执行情况总体看是好的。笔者从学术角度试就执行这项原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提出几点意见。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概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唯由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自行使国家审判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相似文献   

17.
诉讼上和解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立法上将其定位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使之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司法实践中,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调解结案占据着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数量的半壁江山。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甚至可称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表征。与此同时,该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尤其是在近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热潮中,法院调解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8.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普遍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正或多或少地受着种种外来压力的影响和干扰,  相似文献   

19.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独立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现代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已为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简谓之独立审判原则,是人民司法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保障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20.
论人民法院的司宪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贺日开  贺晟 《法学》2004,(2):11-19
法院的司宪义务奠基于权力所有者———人民对法院的角色期待以及人民通过宪法表达的对民主、公正和秩序的价值追求。“司宪”是“司法”的必经阶段 ,人民法院不“司宪”将不能正确“司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民法院的司宪职权 ,法院也无任何理由可以自卸其司宪义务。在现行宪政体制下 ,人民法院履行其司宪义务的途径是 :立即让宪法进入已有的诉讼和尽快建立宪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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