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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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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我国已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实践和关于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解释,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已经建立了确认无效诉讼制度。要使确认无效判决真正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必须在诉讼程序上使确认无效诉讼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分离:1·确认无效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2·确认无效诉讼应以行政确认程序为前置条件;3·在确认无效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的关系上,宜把确认无效诉讼看成撤销诉讼的补充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2.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然而法条对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诉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等未作特殊规定.学理上认可“无效行政行为不受一般起诉期限的限制”,但这会给滥用无效行政诉讼突破起诉期限带来可能,且司法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亦各有不同.为此有必要结合案例中诉讼期限、判决转化等争议点,分析妨碍其司法适用的深层原因,并重新检视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审判标准.同时,比较日本、台湾地区确认无效诉讼规定,从“法解释学”角度对确认无效诉讼进行相应制度构建.即利用立案登记制从原告资格、原告证明责任来预防确认无效诉讼的滥诉,明确确认无效判决的替补地位,且对确认无效判决的构成前提要件作限缩解释,以化解判决类型化可能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  相似文献   

3.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也无须所谓法院依职权不能查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就应当径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相似文献   

4.
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的基础与核心。现今,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似乎已成为行政诉讼的“帝王条款”。但由于过分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导致关于对原告举证责任的研究较为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屡遇难题,较严重地束缚了行政诉讼的发展。一、现行立法对行政诉讼原告举证责任规定之不足(一)《行政诉讼法》对原告举证责任规定之不足《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54条规定,“行政行为主…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原告承担推进举证责任原告是行政诉讼的启动者,因此,原告应当承担推进举证责任。由于行政案件的种类不同,原告承担推进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亦有所区别。(一)一般案件起诉人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  相似文献   

6.
行政审判中的确认判决,作为一种新的判决形 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予以确定。如何准确适 用确认判决,是当前摆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实践中 亟需解决的一个新课题。本文拟就行政审判中的确 认判决谈点粗浅的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确认判决的涵义 《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 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第57 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  相似文献   

7.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司法审查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在不少方面具有特殊性:原告资格更加宽泛;被告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外,公共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在起诉期限问题上,难点是确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起诉期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有责令履行、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确认判决。  相似文献   

8.
黄涧秋 《法治研究》2016,(5):112-122
《行政诉讼法》第75条修正了我国行政诉讼上诉判关系的不一致性,确认无效判决的效力和撤销判决并没有区别,法院应当严格地按照其条文含义遵循诉判一致原则.重大和明显违法作为两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叠加适用: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确认无效诉讼受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协议也不例外.将来,我国应当确立修正的无起诉期限制度,突破最长期限的约束.在我国行政实体法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制度之前,确认无效诉讼的功能定位只能限定在拓宽救济途径的视域之内.  相似文献   

9.
理论界对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合法、无效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模糊,导致行政确认判决存在众多问题。确认合法、有效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且与行政诉讼的目的相背。无效行政行为在立法上的矛盾令实务界陷入两难境地,必须对此加以研究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维持判决制度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旭勇 《法学》2004,(1):45-52
行政诉讼维持判决是我国独有的判决类型。本文从制度的功能与效率的视角对行政维持判决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文章从制度演进的角度 ,剖析了我国行政维持判决制度的历史成因 ,并对催生了行政维持判决制度的“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之目的进行价值批判。在此基础上 ,分析并指出行政维持判决制度在运作中可能造成的低效率和种种矛盾。行政维持判决制度与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不可调和 ;维持判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冲突 ;行政维持判决与其他类似判决功能上的可替代性造成制度运作的低效率 ;行政维持判决本身的正当化成本高、程度低。最后 ,笔者主张以“控权”价值观置换原先的“维护”目的 ,并在此基础上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全面取代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 ,重构行政诉讼否定性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刘连泰 《法学研究》2022,44(1):38-51
择一重罚规则的适用面临执法管辖权与高额罚款权归属主体不一的难题。综合执法制度可以部分解决该问题,在综合执法之外,则需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在识别“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时,应根据法定罚的上限而非决定罚来比较罚款的轻重。根据法定罚款额高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罚,其数额不能低于法定罚款额低的法律所规定的罚款下限。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但变更判决要受禁止不利变更规则的约束。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形中,行政机关加重对当事人的罚款,通常应证明其加重罚款没有恶意,因裁量逾越被判决责令重作的除外。  相似文献   

12.
现行立法对确定行政委托被告的规定不尽合理。应在立法上将行政委托和行政代理相区别;在审理行政代理案件时,应将代理机关和被代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对复议维持决定应进一步区分真伪,对真复议维持决定应明确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多个被告,其中有不适格的被告时,法院应先予释明,如原告坚持原诉时,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而不应拆分原告的起诉,分别下判。  相似文献   

13.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基于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现状的考虑 ,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目前宜划分为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履行诉讼等三类。在此基础上 ,可借鉴美国的“事实损害标准”确立一种以“权益损害”为基本标准 ,视诉讼类型的不同而起诉条件各异 ,并辅之以“案例规则”为适当补充的原告资格制度基本框架。在三种诉讼类型中 ,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最为宽泛 ,确认诉讼的原告资格要窄于撤销诉讼 ,履行诉讼的原告资格最易于确定。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一元制法庭构造和审判方式中,一般应当采用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作为证明责任类型划分的基本概念。在审判空间中发挥作用的证明责任,将会延伸到审前程序中,从而形成侦查人员的辅助性证明责任、被告人的延伸性责任,以及弹劾制侦查构造中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应当协调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证明责任关系,以客观义务统制证明责任,同时需防止客观义务论的负面影响。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起辅助作用的控方,应当适度承担证明责任,与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具有主、辅关系。  相似文献   

15.
作为保障行政纠纷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实质性解决的判决形式之一,重作判决的适用必须以原告提出重作请求为前提,须附加在撤销判决之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问题需要重新处理,且被告对需要重新处理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法院在重作判决中,应确定重作的期限,对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判决,可附加必要的指示。同时,立法应明确重作判决的效力,明确重作判决的适用要求及对重作行为进行监督与救济的保障性措施。  相似文献   

16.
构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设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行政诉讼法》和《环境法》的修改中亟需确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同等的环境公益行政起诉权;设置更可行的诉讼管辖;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增加判决种类,并且允许原被告双方和解;把公益诉讼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注意平衡环境公益保护与行政权行使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中对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虽然在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是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不仅给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成为许多行政案件案结事未了,甚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信访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应当赋予其上诉权;没有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案件,二审法院并非一律发回重审;应赋予被遗漏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应当赋予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在终审前都可以参与诉讼程序;参照原被告举证责任完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执行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8.
黄锫 《行政与法》2007,(6):85-87
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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