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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任务,监督法官审判,控制警察活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履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大对侦查行为的监督、确定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和证据展示制度。  相似文献   

2.
法官澄清义务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以法官的积极作为为表现形式。澄清义务由法官对辩方的诉讼关照义务、对控方一定的释明权、法官庭上积极的查证责任,以及庭外调查取证责任组成。在我国现阶段研究澄清义务,有助于体现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扭转法官在庭审中不合理的倾向性,提高简易程序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证法官变更诉讼罪名的合理性。未来澄清义务将强调协助性和补充性,淡化义务色彩,成为对被告权利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官履行澄清义务应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补充手段,在不改变原证据构造的前提下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应积极履行关照义务,特别是基本权利告知义务。辩方申请法官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证据存在并提供取证线索的,法官应尽量允许。增加法官庭外调查言词证据的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配合法官取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宗智 《法学研究》2009,(4):137-156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基于不同的司法制度背景,形成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的两种类型。检察官为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需成为热情的控方当事人,又因客观义务而应充当冷静的、无偏倚的司法官,而这两种角色是相冲突的。应当注意客观义务论作用的限度并警惕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注意通过外部制度保证客观义务。在我国,因为检察制度的性质及其制度背景,更须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为此,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如检讨与合理设定内部绩效制度、在一体化与独立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尤其应注意遵循诉讼规律,维系诉讼构造功能。  相似文献   

4.
杨河 《法制与经济》2009,(24):57-59
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客观义务。为了保障公诉机关能依客观义务的要求有效进行公诉,法律赋予其侦查权,此权力附属于公诉权,理应随公诉权而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行使。因此,提起公诉后,公诉机关为实行公诉的必要,仍然可以开展侦查;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公诉机关应当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侦查;为了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应当允许公诉机关采用任意性侦查;强制侦查原则上应当由法院许可之后才能采用。  相似文献   

5.
周国君 《时代法学》2010,8(4):40-45
公诉工作是我国检察机关各项职能中最重要的一种。公诉有广、狭二义之分。公诉检察官应当承担广义上的客观义务。检察官承担客观义务有着诸多重要价值。为此,检察官应当在行使追诉职权的同时,履行法定的客观义务。  相似文献   

6.
万毅 《法律科学》2010,(4):142-153
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相似文献   

7.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该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事实真相。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坚持客观立场是基石,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核心,实现司法公正是目的。各国法律和国际准则之所以普遍赋予检察官以客观公正义务,是为了防止检察官对控诉职能的片面理解,基于检察官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和"准司法官"的角色定位,缘于平衡控辩双方实力、用好起诉裁量权的需要。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中国有重大发展,但尚需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坚持程序改革的正确方向,防止将检察官当事人化;切实保障并完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完善立法,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改革完善检察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8.
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中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该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事实真相。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坚持客观立场是基石,忠实于事实真相是核心,实现司法公正是目的。各国法律和国际准则之所以普遍赋予检察官以客观公正义务,是为了防止检察官对控诉职能的片面理解,基于检察官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和"准司法官"的角色定位,缘于平衡控辩双方实力、用好起诉裁量权的需要。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在中国有重大发展,但尚需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坚持程序改革的正确方向,防止将检察官当事人化;切实保障并完善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完善立法,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改革完善检察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9.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坚持客观公正。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是检察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基于不同的司法制度背景,形成以德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的两种类型。检察官为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需成为热情的控方当事人.又因客观义务而应当冷静的、无偏倚的司法官,而这两种角色是相互冲突的。应当注意客观义务的限度并警惕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同时注意通过外部制度保证客观义务。在我国,因为检察制度的性质及其背景,更须确立检察官客观义务。为此,  相似文献   

10.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检察官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公诉人的客观义务依托或从属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职能定位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对现实状况进行检视的基础上,关注公诉人客观义务理念确立和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推进和谐社会的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11.
黄锫 《行政与法》2007,(6):85-87
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不能简单的做一归而统之的划分,而应该具体的分析诉讼中各角色的不同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明责任应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明责任,前者是在行政实体法中就已预先设定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并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真伪不明时作为法官判案的实体法依据。后者则仅仅只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其存在的意义。而原告在诉讼前的证明行为实质上是证明的义务,其在诉讼中则享有证明的权利,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则具有证明的权力。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立法层面逐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否发挥预期的效果仍取决于在司法实务中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分析W市法院近三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实务中仍存在对非法证据的范围认识不统一、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的界定不明确、重复自白是否可采具有争议、程序性情况说明尚普遍存在等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正确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首先需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新观念,同时要着眼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避免非法证据排除泛化。在具体操作上,要严格落实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对控辩双方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实行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辩方提供的线索或材料只需达到“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这样较低程度的证明标准即可,控方的举证则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样较高程度的证明标准。对于有辩护人的案件,尽量保证在庭前会议中最大可能地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避免不具备准入资格的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3.
杨鑫鑫 《证据科学》2011,19(3):327-337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贡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惰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日的。  相似文献   

14.
杨春然* 《证据科学》2012,(4):438-448
不遵守填平原则的惩罚性赔偿与民事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最佳威慑与彻底威慑的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实质上处于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甚至有时与罚金刑无异,故需要提高对被告人的程序保护,其证明标准应当具有中间性,适用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证明标准。从诉求正确的可能性、举证成本、风险收益的角度看,反映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侵权行为的异常性的证明负担应当分配给原告。  相似文献   

15.
满洪杰 《法学论坛》2012,(5):113-120
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未对医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加以区分,对其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也有不同认识。在美国,法院渐趋认可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为独立诉因,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则分别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并区分治疗性试验和非治疗性试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将人体试验作为一般过错侵权,并在涉及药品的案件中适用产品责任。荷兰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晚近的立陶宛《生物医学试验法》规定了人体试验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侵权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6.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司法审查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在不少方面具有特殊性:原告资格更加宽泛;被告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外,公共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在起诉期限问题上,难点是确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起诉期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有责令履行、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确认判决。  相似文献   

17.
《若干解释》第 57条第 2款确立的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在以下方面值得讨论 :第一 ,确认对象。确认无效判决须以业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为对象 ,确认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 ,与判决撤销的关系。一般应当作模糊处理 ,只有当原告要求宣告无效或者在常规诉讼时限之外起诉时 ,法院才有必要严格区分“无效”与“可撤销” ;第三 ,举证责任。“无效”的举证责任 ,应当由原告承担。  相似文献   

18.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自入法之日起即饱受批评,又因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漏洞而引发质疑。将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置于不确定加害人责任框架下进行体系性解读,有利于重新认识和评估立法上设定这一责任规则的正当性和局限性。不确定加害人责任既不符合固有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预期,也未遵循传统诉讼理论在证明责任上的一贯立场,为了缓和其内在局限和避免发生泛用,须就不确定被告的范围、责任形式及举证负担等适用条件作出限制。立法上设定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时亦应注意其局限克服。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通过修正和完善其适用条件,深化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的限制观念,具有明显的进步性。然而,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其规定难以包罗万象,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的适用漏洞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基于法官的个案经验进行填补。  相似文献   

19.
杨文革 《法学杂志》2012,33(1):19-25
口供之必取是支撑我国"符合说"之证明标准理论成立的关键。在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之后,我国的证明标准必将面临转型。对于那些被追诉者不予供述的案件,应当实行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对于那些被追诉者自愿供述的案件,可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0.
张泽涛 《政法论坛》2022,(1):179-191
从实证数据来看,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仍潜移默化地影响法院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判决书中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回避,少数情况下采取不一而足的应对.应该将刑法责任主义作为指导实践中处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原理.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均在刑法典或者判例中确立了行政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免责事由.刑法中应该规定行政犯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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