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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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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慕亚平  陈晓燕 《法学》2006,(8):96-103
为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应分设;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应为合格主体;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不应纳入承保范围;应建立以条约依据为主、外交保护为辅的代位求偿模式。  相似文献   

2.
构建我国境外投资促进立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沈四宝  伏军 《法学家》2006,(4):121-127
跨国投资促进与保护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单边保护措施、双边保护协定、多边投资担保公约等方式.我国对外投资促进立法应当以"促进投资"为核心原则;内容上应包括建立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提高外汇便利、增加税收优惠、提供政策性融资、简化审批程序、设立对外投资促进服务机构等内容.  相似文献   

3.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关系主体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智 《时代法学》2003,1(1):77-82
本文从解析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的立法体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问题。认为我国应采取“德国式”的立法模式,即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与执行业务机构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并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可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以及我国自然人及私营企业是否可成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4.
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农业科技、金融、保险),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成为农村经济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农业保险由于在保险标的、可保风险、保险利益、理赔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决定了应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在农业保险的制度构建中应特别谨慎,首先应对农业保险进行准确定性;其次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合理确定立法宗旨;再者应总结以往办理农业保险的经验与教训,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功能作用准确定位:最后政府还有必要在现有的保险监管机构下面设置专门农业保险监管机构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5.
双边投资条约与发展中国家——兼论中国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边投资条约遍及全世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比重最大。发达国家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努力推广其投资自由化理念,强调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护政策,推行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政策;发展中国家假定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而接受发达国家的投资策略并积极主动参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从而导致国际投资法制向发达国家预定轨道行进,发展中国家主权、经济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摆脱此两难局面,发展中国家应谨慎从事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与签订之工作,制定本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重构发展中国家集体力量,割断有利于发达国家投资策略的习惯国际法的形成,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与投资带来真实利益。  相似文献   

6.
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相似文献   

7.
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技术转让,其向外国投资者提出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经历了从自愿性技术转让到强制性技术转让的发展过程。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技术转让履行要求受到了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强烈反对和指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与欧式双边投资协定未明确反对不同,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确立了明确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规则。我国与美国正在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关于技术转让履行要求规则的谈判,我国应当作如下应对:坚持在双边投资协定序言中确立促进技术转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条约地位;尽可能地通过谈判协商,弱化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的力度、限缩我国应承担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义务。  相似文献   

8.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对于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却并不健全。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在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关于合格投资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方面,以及承保险别的规定方面,都有很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9.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从现今的立法体例来看,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层面的规范。我国虽于1988年4月30日正式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中国作为MIGA  相似文献   

10.
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坚持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相结合已成为稳定国内经济运行的必由之选。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出口信用保险领域以法律法规代替政策,明确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参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既而达到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避免争端的前提下最大化实现产业政策的目的。对出口信用制度立法进行技术考量必须把握两个关键性制衡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的盈亏经营问题;二是是否应双轨制经营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案凸显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订立自裁决条款的重要性,引起了投资者、东道国政府及学者对双边投资协定中自裁决条款的关注。自裁决条款经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而获得广泛认同,其目的在于强调和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由于自裁决条款的定性与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这种特殊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因此我国在签订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和修改旧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不应忽视自裁决条款,更不应放弃这一条款赋予的条约权利,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自裁决条款并充分利用其赋予东道国的主权权利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相似文献   

12.
李理 《河北法学》2005,23(4):100-103
投资连结保险作为新型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别于传统保险,在法律属性上应将其定位为"保险+信托"。基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独特性质,我国《保险法》不仅不能完全适用于投资连结保险,而且存在若干冲突情形。为避免投资连结保险法律适用的疑义,建议在《保险法》中增补若干例外规定来弥和冲突,或者设专章规定投资连结保险。  相似文献   

13.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吴智 《现代法学》2002,24(5):127-130
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核心部分———代位权进行探讨 ,对两种类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了法理分析 ,阐述了我国应建立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机制 ,同时应充分利用《汉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对我国海外投资所提供的保障作用。  相似文献   

14.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构首先离不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也即承保机构和投保人的确定。在承保机构方面,我国宜建立政府公司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作为承保机构;在投保人方面,应扩大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适格投保人范围。  相似文献   

15.
美国于2012年4月颁布了最新美式双边投资条约范本,该范本在履行要求、透明度、环境与劳工保护等方面对2004年范本进行了修订。范本是美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蓝本,中国在与美国谈判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重视美式范本的新发展,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16.
肖军 《法商研究》2015,(2):166-174
加强裁决的一致性是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主要和直接的价值,是考察是否以及如何建立上诉机制的出发点。上诉机制可以在一致性的基础上保证裁决的准确性,进而缓解人们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质疑。"一裁终局"并非上诉机制面临的真正障碍,但效率应该予以兼顾。妨碍上诉机制实现的是当前双边投资条约体系。以在实现加强裁决一致性功能与适应双边投资条约体系之间寻求平衡为指导思想,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多边常设上诉机构以及负责法律审查的可选上诉程序具备可行性。我国可在中美双边投资条约中接受有关多边上诉机制的规定,并适时积极推动该机制的设立。  相似文献   

17.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栾平平 《政法论丛》2012,(2):124-128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消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而建立的一种保护制度。保险人和保险范围是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我国,海外投资活动尽管开展得较晚,但其发展却极为迅速,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发达国家所普遍实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资格应采取将直接投资的管理、审批机构与具体承办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分开成立的方式,保险范围除了各国一般承保的征收险、外汇险以及战争险,还应包括违约风险、恐怖主义风险以及营业中断风险。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宜建立海外私人投资双边保证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国际上,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大体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保证制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保证制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哪种形式更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一、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概述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又称海外私人投资保险制度.是捐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私人投资保…  相似文献   

20.
"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的核心争议是条约适用的时际法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对该案的审理过程过于倚重形式法律推理与条约文本解释,未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要求充分考虑中国与比利时在缔结2009年双边投资协定时的立法意图。目前中国有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处于"自动续期"状态,有待签订新约予以取代。在谈判新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中国应制定内容明确的过渡条款,或纳入专门的时际法适用条款。当某一投资争端涉及新旧双边投资协定的衔接问题时,中国投资者可考虑先寻求东道国当地救济,再适时诉诸国际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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