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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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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司法体制的良莠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起着促进或者促退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司法改革的方案,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超越地方主义的改革措施与去行政化的改革措施,前者要强化司法机关整体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能力,体现的是对司法机关对外关系的调整;后者要破除司法机关行政化结构和行政式运行的弊端,体现的是对司法机关内部关系的调整。  相似文献   

2.
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改革不应该是对司法管理权的完全否定,也不应该是否定司法管理权的行政属性。它强调的是限制或弱化当前一头独大的司法管理权,剔除其高居于司法权之上的压制性力量,将其压缩在一个合理的空间内,并发挥其正面功能。司法管理去行政化的目标就是理顺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达到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平衡。这是司法管理机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其远期目标应当是构建一种以司法权为主、以司法管理权为辅的司法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3.
鲁宽 《法制与社会》2013,(28):55-56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的考核制度,实施量化考核、绩效考评和“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制度存在着司法考核过度化、司法考核复杂化和行政化色彩明显的弊病,可以从改革司法管理体制、设置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司法考核去行政化三个方面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4.
一、概述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构建于计划经济时代,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财物管理、工作机制、诉讼程序及管理制度等方面有许多不完善、不科学之处,存在不少的弊端。这些弊端的存在,对外而言,使司法机关无法摆脱地方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最终导致本应作为中央权力的司法权分散化和地方化,司法的统一性受到破坏,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对内而言,不符合司法权运行的特殊规律,司法行政化倾向明显,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同样也使司法权威受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县级司法机关的法官和检察官完全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改革机制设计存在缺陷.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实质民主不后退原则,以及坚持确保在各级地方政权高效和谐运行的客观要求与明显遏制地方领导干预司法的机制所必要的垂直管理范围之间取得平衡等原则.文中建议对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实行省和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相似文献   

6.
司法统一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将统一的立法转化为执法的原则。其实质是司法机关依法向社会提供标准相同、机会均等的保护,对不法行为加以同样的约束和制裁。保障司法统一,对于维护国家统一  相似文献   

7.
龙宗智  袁坚 《法学研究》2014,36(1):132-149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8.
全国6个试点省市正在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任务进行试点。如果缺乏对以人财物由省统管和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核心改革内容的制度设计,势必带来基层司法机关经费保障不力、司法系统内部"行政化"加剧、法官检察官选任产生"逆淘汰"现象以及独立行使的司法权力异化成司法专横甚至司法腐败等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理性认识司法机关与地方的"和谐"共生关系,并抓紧研究建立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管理及任免程序,有效处理维护司法权威和加强监督管理关系,及时时纠正预防改革变形走样,甚至产生违背改革初衷的"反效果"。  相似文献   

9.
非行政化的准司法制度——公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非行政化和准司法化的中国公证制度 从非行政化到社会化到法制化再到法治化(也叫准司法化),这是政府行政机关向法治政府不断发展的由低到高的四个基本步骤。同理,这四个步骤也属于司法机关不断还原为真正的司法机关的由低到高的四个基本步骤。  相似文献   

10.
职权活动的随意性、浓重的地方主义意识与诉讼的拖延及生效判决的执行不力,加之司法官员腐败案件的频发,这些都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成与尊严,动摇着人们对于法治国家的信心。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相当力度的司法改革,革新现行的司法人事制度,创建独立的司法体制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1.
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层次问题是:地方同级党政领导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法院院长个人,来控制整个法院的意志;院、庭长通过行政管理权控制主审法官这个人,来控制主审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将有效改善我国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为改革的突破口,设立七大巡回区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方式审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重新调整、整合可以暂置一旁,与正在试点推动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相呼应,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改革主体,应具体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划方案,因为全国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中级法院审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这两级法院尤为急迫。为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坚持与行政区划相分离、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方便诉讼以及适当分离的原则,设置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12.
与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案例指导制度有鲜明的国情和时代特色,其中最核心的特点是承载司法管理职能和以行政化方式运行。这使案例指导制度内含着难以化解的逻辑难题:统一司法与司法创新、司法多样性及适用案例要旨的冲突;立法权威与指导性案例实践效力的冲突;司法行政化的弱化与强化之困;实施控制措施内部化的硬性与脆性共存;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混同之虞;指导性案例质量与效益不确定等,这些难题加大了推进案例指导的难度,妨碍案例指导制度的落实。减弱现行案例指导的刚性,建立更好地平衡约束和尊重司法自由裁量权为核心的、符合案例作用规律的、更柔性的案例作用机制,有利于案例指导制度走的更好。  相似文献   

13.
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是既矛盾又统一。司法独立要求排除一切干扰,司法监督力图渗透到司法内部加以干扰,但两者的共同价值在于实现司法正义,在根本目的上是统一的。我国存在着党、人大、社会舆论、司法机关内部等各种监督,这些监督方式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能够"和谐"并处,真正实现司法公平,我国最终必然能够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14.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改革历经了由酝酿准备到"两高"自主启动;由司法机关内部推动向中央决策组织推进;由完善工作机制向触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转变与跨越,但仍存在顶层设计协同性不够、"问题导向"不足,滞后于经济社会文化改革的"时滞现象"。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低职业化、司法权配置异化、司法保障"分灶"固化、人权司法保障弱化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破解。因此,应强调理念引领,形成司法体制改革的向心力;强化制度规范,构建现代司法制度模式,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注重方法优化,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整体实效。  相似文献   

15.
王晓霞 《法制与社会》2014,(16):249-250
国外许多国家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研究,防治家庭暴力的各种法制措施不断完善,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研究较晚,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没有全面的主动介入,缺乏统一协调的社会救助系统,导致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司法救济。结合当前我国司法实践,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以新的思路加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建立系统的社会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16.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法院整体的独立性,实践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异化为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当把握改革契机,推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我国,应当淡化司法独立的政治色彩,构建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核心的司法独立,并排斥案外因素的影响,以司法的法律效果为根本追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要处理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为了确保独立司法,还必须结合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从内、外两个方面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17.
司法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乃泛是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认可与接纳程度。既包括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评价,也涵盖其对非司法行为的评价。狭义的司法信用乃是表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信任、认可与接受程度的概念。司法信用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与裁判的终局力与执行力。为了提升司法信用,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司法统一与公正;建立促进司法廉洁的长效机制,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建立动转高效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幅提升裁判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18.
一、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纠正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审判独立的实现,是需要一定客观条件的。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经济和人事条件。一个在经济与成员发展权受制于人的机关,很难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因此,法院人事权、财权行政化的管理方式,是实现审判独立的最大障碍。要克服这一障碍,司法体制必须进行改革。首先,在总体思路上,适应司法权运行的特点,要变过去那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方式为"以条为主"垂直管理,改行政管理方式为主为业务管理为主。其次,在财权上,各级法院财政预算逐级申报,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汇总报财政部,再由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统一拔付各级法院经费。该模式是国际上通行做法。这笔财政经费,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司法信用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司法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乃泛是指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认可与接纳程度.既包括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评价,也涵盖其对非司法行为的评价.狭义的司法信用乃是表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与裁判结果的信任、认可与接受程度的概念.司法信用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与裁判的终局力与执行力.为了提升司法信用,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确保司法统一与公正;建立促进司法廉洁的长效机制,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建立动转高效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幅提升裁判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20.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有利于防止司法权地方化,但也会带来司法系统行政性强化的风险,要采取人财物管理与司法业务相分离、人财物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规范"检察一体、上命下从"体制、深化司法公开等措施加以防范。经费保障既要承认差异,又要"提低填谷"。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省级法、检领导班子人选建议(提名)权要由省级党委为主调整为"两高"党组为主。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时不能将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变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要还审判权于独任制法官和合议庭,赋予检察官以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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