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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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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依据,对毒品犯罪的若干刑罚现象作了分析并认为,没收毒资、制毒工具等是大陆刑法对物的保安处分;对不满16周岁和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政府收容教养或强制治疗是对人的保安处分措施;《刑法》第356条是毒品犯罪的常习犯规定,当该规定与《刑法》第65条发生实体竞合时,可以合并适用两个条款;以“顶风作案”等藉口处罚行为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找不到任何依据,不应予以提倡;毒品数量应当是毒品的纯量。  相似文献   

2.
关于《刑法》第64条“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性质,存在刑罚说、保安处分说、独立法律效果说之争。保安处分说与独立法律效果说均有不合理之处,刑罚说也有牵强附会之嫌。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预防“与法秩序不具有相容性”的物为主要目的,报应事实上为附随目的,但又具有“否定评价的施加必须附随于成立犯罪的行为”这一刑罚属性,应当将其性质认定为具有刑罚特征的“刑罚性后果”,即在对“刑罚”做侧重特性而非名目的理解基础上,采刑罚性后果说。基于此说,可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限制解释为“专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并通过犯罪关联程度与罪刑均衡的阶层判断指标对其范围进行限制性认定,同时还应当对“本人”的含义作出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3.
一、保安处分的由来保安处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安处分是,为防止犯罪通过国家实行的刑罚以外的强制措施。狭义上的保安处分是,由法院宣告的,对特定人的犯罪行为或为防止其将来犯罪的危险,在刑罚之外予以补充或代替实行的剥夺、限制或改善等处分。通常说的保安处分指的是狭义的保安处分。保安处分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其发展过程是十分曲折的。由于古代、中世纪的刑罚体系,死刑占据了中心地位,身体刑、放逐等也占有重要位置。这些刑罚方法基本上对犯罪者是采取排斥于社会之外的,所以保安处分已经没有存在的余地。其后,在加洛林纳刑法典  相似文献   

4.
保安处分制度是对传统刑罚理念的重大创新,是刑罚的重要补充。保安处分与刑罚结合,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防卫社会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安处分制度,我国尚未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现有的法律对保安措施的规定也是混乱无序,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安处分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犯罪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保护处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建龙 《法学论坛》2006,21(1):32-42
保护处分即少年犯罪处遇中具有替代(并非补充)刑罚性质的措施,它具有超越刑罚亦超越保安处分的鲜明特点,有犯罪之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之称。保护处分应当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处分法定原则、处分优先原则和处分相称原则。保护处分包括机构性保护处分和非机构性保护处分两大基本类型。各国(地区)对于保护处分的类型设计及其运用无不以社区性保护处分为原则,而以拘禁性保护处分为例外。保护处分是现代少年刑法的核心内容,仍然停留于报应主义阶段的我国少年刑法急需加快改革,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相似文献   

6.
《中国监狱学刊》2009,(4):97-105
劳动教养和保安处分都是应对犯罪、刑罚进步的产物,适用于具有特定人身危险性的人、实施了轻微违法犯罪但不至于给予刑法处罚的人和有再犯倾向但不适合刑罚处罚的人。它们以其事前预防,教育矫正优势,弥补了刑罚处罚犯罪之不足,完善了刑罚结构体系,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劳动教养改革的趋势是保安处分化和刑事法典化,即以法律规制,走司法程序,着眼人身危险性,实行不定期处理。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剑  邵旻 《法学》2011,(11)
一、如何正确把握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准确把握禁止令适用的条件,应当首先对禁止令的性质和目的有正确的认识。笔者认为,我国的刑法禁止令制度,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外刑法当中的缓刑指示制度,属于对管制犯、缓刑犯的执行加强监督和管理的特定的刑罚制度。禁止令并非特定的刑罚种类。虽然禁止令在客观上可能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生活和行动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但其本身并非一项惩罚措施,不同于资格刑或保安处分。长期以来,我国管制刑罚执行和缓刑考验的监管制度存在着监管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的  相似文献   

8.
张晓 《法制与社会》2012,(21):48-49
保安处分制度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刑罚之一,或与一般刑罚并列,或单列成文,都期许在社会矫正和预防二次犯罪中发挥功能。近年来,我国学界讨论保安处分制度较多,不仅在刑法学领域,更多的也涉及到青少年司法、艾滋病领域及环境犯罪领域。目前保安处分制度的研究状况已经不再局限于探讨我国是否存在保安处分制度,而扩展为保安处分制度的改革或者立法化。研究这一制度本身和我国特殊的劳动教养制度,二者的结合探讨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有着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的从业禁止既不是行政性强制措施,也不是刑罚,而是保安处分措施。其适用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为前提,以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为实质根据,其中职业的分类应以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为依据,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以精算评估法的结果为基础,并结合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其范围既要与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相适应,又不得过分限制犯罪分子的劳动权;其期限为3至5年,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而言,从业禁止的宣告一般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进行,例外地也可在裁定减刑、假释时宣告;就死缓和无期徒刑而言,宜由法院在裁定减刑、假释时宣告从业禁止决定。  相似文献   

10.
什么是保安处分?根据刑罚二元论的见解,它是刑罚以外防止犯罪的一种方法,仅适用于特定人的违法行为或有危险之虞时,由于其人于法属无刑责能力或限制刑责能力,或无刑罚感应性,或仅用刑罚不足以达改造之目的,则采用一定的保护手段,以消除反社会危险性,而达到防止危害发生之目的,即保安处分。它有三个特点:(1)刑罚以外防止犯罪的一种方法;(2)仅适用于特定人;(3)目  相似文献   

11.
时延安 《法学研究》2013,(3):140-157
我国现行法律中虽无保安处分的概念,但在刑法中已实质性地存在保安处分,其与刑罚共同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法律后果,由此形成“隐性双轨制”的格局。对保安处分规范的识别,首先应从与罪责的关系上、目的与功能的差异上明晰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基本界分,进而从法律特征上区分刑罚规范与保安处分规范,最终将现行刑法中的保安处分措施“挖掘”出来。澄清现行刑法中保安处分措施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利于确保这类措施的正当适用,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免受不当干涉。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刑法职业禁止令属于保安处分措施.其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特定义务要求而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短期内仍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职业便利不仅包括职务便利,也包括与职务行为没有关系的便利;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假释之日指假释裁定送达之日;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执行刑法职业禁止令及执行的期限和地点.违反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3.
议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从保安处分说起据说,拟议中的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起草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国外保安处分制度的启迪。“保安处分”为何物,在理论上找不到一个被公认的定义。大体可以说,保安处分是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及社会安全,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刑罚的替代或者补充,对实施了危害行  相似文献   

14.
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被废除,这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对于劳动教养所要解决的矫治违法行为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可以通过更加合理并在世界范围内广为适用的保安处分来解决。我国应该以劳动教养的废除为契机,构建起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化机制,同时社区矫正可以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种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1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6.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先后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即作为隔离型保安处分措施的有限适用阶段,以及作为独立于刑罚、保安处分之外附加制裁措施的泛化适用阶段。功能异化后的犯罪附随后果在实践中引发了激烈争议。犯罪附随后果作为犯罪控制手段之一,其功能定位应与当代犯罪控制策略转变相适应。以惩罚为核心的传统犯罪控制策略与以矫治为重点的多元应对犯罪控制策略,本质上都是具有规训性质的强制性控制策略。轻罪时代的犯罪控制策略应当是规范性的,采取多元化且合比例的应对措施,以实现合理规范宣吁。犯罪附随后果的存在有客观现实需要,但应进一步将其限定在以特殊社会预防为目的的保安处分功能之下。据此,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优化,应着力于以法定原则为导向确定合理规范化路径,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构建适用标准,以关联性原则为指导构建相应司法裁量适用机制,并科层式地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和复权制度以契合比例原则要求。  相似文献   

17.
德国刑事执行法只涉及自由刑和剥夺自由的发送和保安处分的执行,刑事执行法中的刑罚执行与刑事执行诉讼法中的刑事执行都事旨在实现判决的内容,但却分属于不同层面。德国刑事执行法的制定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现行刑事执行法为5章202条,其刑法特点表现为不仅限于刑罚的执行而且包括改善和保安处分的执行;注重对囚犯权利的保护;确立了明确的刑事执行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8.
一累犯是指因犯罪经判处一定刑罚,在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罪行的犯罪分子。累犯的特点是屡教不改,怙恶不悛,对社会危害性大。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巩固他们的统治,都要对累犯施加重刑,以儆效尤。我国封建时代的唐律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刑罚加重条件为“三犯罪”,并依刑种升级,直至判处死刑。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犯罪现象不断增长,累犯人数激增已成为资产阶级及其学者大伤脑筋的社会问题。有的资产阶级学者认为,刑法有没有价值,要看它对累犯和常习犯的规定是否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由此可见,  相似文献   

19.
“又犯”,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又在追诉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而累犯一般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又犯”的表现形式和处罚原则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刑法总则并未从逻辑上系统思考并建立处理“又犯”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应当考虑建立系统、完善的“又犯”制度。  相似文献   

20.
保安处分是以社会防卫为目的,对于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采取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制裁措施.保安处分与刑罚密切号"配合,为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保安处分的产生和发展都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保安处分制度,中国虽然没有名义上的保安处分,但是却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保安处分.笔者认为应当在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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