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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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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既然放弃了某项权利,就不可再享受其他权利。作为人大选举或者人事任免更加严肃,弃权后就不能再行使其他权利。从弃权的涵义来看,一般多用于比赛、投票、合同等情况下,是一方拥有的合法权利。但在行使相关的权利时,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出现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现象,可以用弃权来体现。单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免工作、作出决议决定、选民选举人大代表等方面涉及到的"弃权"问题,主要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使选举权、人事任免权、作出决议决定的表决权等。从政治用语方面理解,即是各种组织,尤其是大型组织会议上投票表决常设"弃权票",是除"赞成""反对"外的第三种选票。"弃权"一般不代表赞成或反对的任意一方。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将“未按表决器”与“弃权”两项合二为一来计票较妥.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时,其表决方式由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发展到现在的电子投票表决.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即:赞成(同意)、反对(不同意)、弃权三种结果.对于未按表决器的问题,不能单纯的只理解为保留意见,应归类于弃权范围内.  相似文献   

3.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代表法》和《选举法》并未对“未按”这种现象作出明确规定,故而无论“未按”产生的原因如何,其与反对、弃权、未出席的最终作用一样,造成的皆是直接或间接“不赞成表决事项”的这样一种结果. 然而,“未按”与保留个人意见的“弃权”毕竟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因为,“弃权”是“人作为程序主体在实现实体权利或为保障实体权利不受侵犯时所享有的一种自主权利”,因而直接将“未按”视为“弃权”确实是不妥的.而将“未按”表决器视为“操作失灵”,笔者认为这样或许还更为准确一些.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投"弃权"票就是在"赞成""反对""另选他人"之外的第四种表达,这种形式的"弃权"后,当然能"另选他人"。其一,法律并没有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前提条件。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中,并没有给"另选他人"设定前提条件。"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是并列的关系,并不是互为前提的。其二,弃权后能否另选他人和弃权后能否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是性质一样的问题,既然弃权后能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那么弃权后也就应能另选他人。各地、各级人大的选举中都认可"弃权"后是可以选举选票上的候选人的。如:选举六名副县长,选票上确定了七名候选人,某人在填写选票时,对其中一个人"弃权",对其余的六个人"赞成"。这样的选票一直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除去技术设备故障等客观因素外,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未按表决器”行为,既不能算作弃权,也不能视为保留个人意见,其实质就是不履职不作为.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表决、电子计票方式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电子表决系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无记名表决要求,相应地设置赞成、反对、弃权三种表决键.对于表决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既可以表示同意相应地按下赞成键,也可以表示不同意相应地按下反对键,或者对表决事项难以决定相应地按下弃权键.  相似文献   

6.
关于投票选举权的行使,一般要进行差额选举,有四种法定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关于投票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都是等额表决,只有三种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和弃权,不存在另选他人.随着电子表决器问世,在电子表决中,有可能会出现未按表决器或按表决器过轻没有反应、按键失灵等特殊情形,被显示统计为“未按表决器”人数.笔者认为,“未按表决器”一般相当于投票表决中空白票,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弃权”,但不同于“弃权”.  相似文献   

7.
依据选举法第四十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来看,选民或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大致有四种投票选择:分别为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后另选他人。对前三者投票选择方式,基本无异议,但是对第四种投票选择方式意见分歧较大。之所以存在争议,关键是法律条款对"也可以弃权"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制定选举办法和印制选票时,对于弃权后,不论是允许另选他人还是不允许另选他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从维护代表或选民自由意愿表达权利角度考量,应该对"也可以弃权"条款的立法内涵做更为宽泛的解读。毕竟从法律条文看,"也可以弃权"并没有明显的放弃选举权利的立法意思表示。假如选民或代表不参加投票选举,则意味着放弃了投票选举的权利。如果选民或代表在选举时对选票所列全部或部分候选人既不赞成也不反对,同时又另选了他人。  相似文献   

8.
焦点与视线     
数字全国人大代表在本次会议上,代表团和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991件,比上次大会增加了54.6%。其中,制定法律的有452件,修改法律的有539件;有406件议案提出的51个立法项目,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2005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相一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到会代表2901人。表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赞成2310票,反对461票,弃权124票,6人未按表决器。表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赞成2424票,反对365票,弃权109票,3人未按表决器。民主的细小进步以往大会投票表决时,都是投赞成票的,可以不选举票上不做标记,反对或弃权的…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电子表决在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得到推广和运用.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县级人大常委会全部建立电子表决系统.” 电子表决系统是按无记名表决要求设计的.只有“赞成”、“反对”、“弃权”三个表决键,而电子大屏幕上显示的表决结果却是四种形式:“赞成”、“反对”、“弃权”、“未按”.  相似文献   

10.
“赞成284票,反对0票,弃权O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全票通过!”2014年2月2旧下午,在海口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  相似文献   

11.
笔者以为“未按表决器”应以单独统计为佳. 从现实情况来看,造成“未按表决器”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表决器出现故障.一种是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表决权力的放弃. 从第一种情况来看,现实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代表或组成人员明明按了表决按纽,电子系统却显示不出来,显然这种“未按表决器”的情况并非权力行使者的真实表达.有可能是“赞成”未显示,有可能是“反对”未显示,也可能是“弃权”未显示,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将此与“弃权”选项进行混合统计,显然,不能真实地、客观地反映出票决情况.  相似文献   

12.
“出席37人。赞成37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当会议主持人的话音刚落.全场立刻响起一片经久不息的掌声.与会人员每个人脸上都洋溢着喜悦的笑容……这是2013年8月底池州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关于批准池州生态市建设规划的决议”时的情景,也是160万池州人民追寻“生态梦”历程中的一次生动实践。  相似文献   

13.
1月20日上午8时30分,江苏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式在南京举行。会议进入省级人大、政府高层的增选程序,时任宿迁市委书记的仇和,被列为两名副省长候选人之一。选举大会上应到代表801人,实到736人,投票工作始于9时许,半小时后共收回有效票733张。9时55分,统计显示仇和得票541张(1月26日《新京报》)。541票赞成,192票反对或弃权,赞成票仅刚过七成,仇和当选副省长似乎算不上是“高票”。  相似文献   

14.
今年全国“两会”对于预算案的表决结果是:赞成2291票,反对438票,弃权131票。反对票比例达15.3%,是十年来最高的一次。这或许说明,我们的人大代表,已经逐渐学会运用手中的表决器表达对预算案的态度。说到代表们审议预算草案的事,这里不妨说说中国刚刚建立预算案的时候,“议员们”是怎么做的。  相似文献   

15.
在一年一次的地方人代会上,照例都要表决通过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多年来,都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主持人高声呼喊:赞成的请举手,反对的请举手,弃权的请举手。大礼堂(会议厅)黑压压一片坐满了代表,到底有多少人举手赞成,也很难一一数清。有时主席台上有个别人举手表示弃权或反对,会议主持人也  相似文献   

16.
谢璐 《江淮法治》2011,(24):23-23
用百度搜索“学生干部多”几个字,会出现近千条相关的新闻,可见此问题的热度和影响.其中,有赞成者,有反对者。笔者认为,在这赞成或者反对的背后.远非中小学班干部数量的“多”或“少那么简单,”是现实社会折射在人们认识基础上的教育观念的激荡与交锋。  相似文献   

17.
新事点评     
《江淮法治》2011,(5):5-5
刑法修正案(八)体现宽严相济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39票赞成、7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这意味着历时两年左右的刑法第八次“大修”,  相似文献   

18.
对弃权后可否另选他人,1988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这一询问,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写票投票注意事项为参照答复:"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否决一名候选人。"此后各届全国人大会议的选举办法均规定:"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职位的选举权利后,不宜再对此职位行使另选权利;弃权后可以另选他人的理由是放弃对某一候选人的选举权利,不等于放弃另选他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一、弃权原则1、弃权原则弃权原则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弃权是指“一方对合约权利的明确放弃”。根据杨良宜先生的解释,弃权原则是指“当合约一方清楚知晓对方违约或意欲违约,却做出某种明确的行为表示其不加反对甚或同意时,该合约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弃权,导致其原有(某项)合约权利的暂时或最终丧失”。这个定义表明弃权原则只适用于一方事先已经知道违约而放弃的情况。但是,1970年的英国的PanchandFreresSAV.ETGeneralGrainCo案扩大了弃权原则的适用范围,该案将弃权原则的范围扩大至一方事先并不知道对方违约的情形,即“…  相似文献   

20.
朱诵贤  苏青 《江淮法治》2014,(11):20-21
“赞成45票,弃权0票,反对0票——通过!”随着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熊建辉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的宣布,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高票表决通过。6个方面41项重点工作的正式出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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