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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24
<正>黔府函[2014]25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凯里南、大寨、兴仁、丹寨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4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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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21
<正>黔府函[2014]248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海龙、乐理2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34年12月26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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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
<正>黔府函[2014]243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设站收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黔西、林泉、黄泥塘、六龙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44年12月30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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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22
<正>黔府函[2014]249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清镇至织金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清镇至织金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红枫湖A、红枫湖B、犁倭、齐伯、马场、普翁、织金洞南、织金8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3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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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报》2015,(1)
<正>黔府函[2014]23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松桃至铜仁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松桃至铜仁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两河口主线收费站,黄板、松桃北、松桃南、苗王城西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44年12月25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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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10日起,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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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19)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包括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或不合理应予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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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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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