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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政报》2015,(1):24
<正>黔府函[2014]25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凯里至羊甲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凯里南、大寨、兴仁、丹寨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4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  相似文献   

2.
《贵州政报》2015,(1):21
<正>黔府函[2014]248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遵义北环(檬梓桥至乐理段)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海龙、乐理2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34年12月26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  相似文献   

3.
<正>黔府函[2014]243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设站收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黔西、林泉、黄泥塘、六龙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44年12月30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黔府函[2014]242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驾欧至荔波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驾欧至荔波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荔波东主线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4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  相似文献   

5.
正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5]261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巷口经鸭溪至三合一级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5]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巷口经鸭溪至三合一级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巷口南、石板2个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巷口经鸭溪至三合一级公路收费期限25年,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40年11月17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  相似文献   

6.
正黔府函[2017]22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大兴至思南高速公路增设印江东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7]1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大兴至思南高速公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设印江东匝道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投入营运收取车辆通行费。二、印江东收费站收费日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截止日期按原批复执行。三、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  相似文献   

7.
正黔府函[2017]219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思南至遵义高速公路增设三渡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7]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思南至遵义高速公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设三渡匝道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投入营运收取车辆通行费。二、三渡收费站收费日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截止日期按原批复执行。三、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  相似文献   

8.
《贵州政报》2015,(1):22
<正>黔府函[2014]249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清镇至织金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清镇至织金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红枫湖A、红枫湖B、犁倭、齐伯、马场、普翁、织金洞南、织金8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3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  相似文献   

9.
《贵州政报》2015,(1):23
<正>黔府函[2014]251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三穗至黎平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三穗至黎平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三穗南、瓦寨、桐林、款场、天柱、高酿、锦屏、敦寨、新化9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4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  相似文献   

10.
《贵州政报》2015,(1):20
<正>黔府函[2014]24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你们《关于遵义至毕节公路联络线朱昌至东关段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遵义至毕节公路联络线朱昌至东关段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朱昌、东关、双水3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3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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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黔府函[2014]245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联络线惠水至断杉段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联络线惠水至断杉段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惠水南、断杉2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44年12月19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  相似文献   

12.
<正>黔府函[2014]23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松桃至铜仁高速公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4]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松桃至铜仁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两河口主线收费站,黄板、松桃北、松桃南、苗王城西4个匝道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44年12月25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你们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规定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相似文献   

13.
《贵州政报》2014,(11):17
黔府函[2014]18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你们《关于贵安大道南环线设置天河潭收费站的请示》(黔交呈[2014]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贵安大道南环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天河潭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收费期限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39年9月25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即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  相似文献   

1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10日起,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  相似文献   

15.
《贵州政报》2013,(10):19
黔府函[2013]180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你们《关于六盘水至盘县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星[2013]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六盘水至盘县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法窝、发耳、营盘、雨格、鸡场坪、滑石6个匝道收费站。二、收费期限暂定为30年,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43年8月15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三、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相似文献   

16.
政策摘编     
《政策》1998,(5)
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发出通知 要求严打假冒伪劣酒类产品 《通知》要求,各地由经贸委牵头,会同轻工、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从现在开始至1998年底以前,对全国已注册和未经注册的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最符合国家(行业)质量、卫生标准并依法获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综合协调下,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生产许可证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审核,由中国的工总会会同国家技术  相似文献   

17.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包括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或不合理应予以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  相似文献   

20.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核定丹拉公路天津南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 一类车: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47元,每车每公里0.71元。 (二) 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63元,每车每公里为0.9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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