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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类海商留置权——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这是关于出租人对船上货物及转租船舶收入行使留置权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分为两类——船舶留置权与货物留置权。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当属其中之第三类留置权。因为无论从性质、留置标的的特点、构成要件还是实现方式,它都与另外两类留置权不同。  相似文献   

2.
中国《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是关于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在海商法学界存在着的由来已久的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论争的焦点,集中在承运人能留置的货物的范围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3.
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包括船舶留置权和货物留置权.但是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章节中。而且《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不是很全面、具体。船舶留置权和货物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法的适用原  相似文献   

5.
在海事纠纷中,海事请求人所行使的留置权与《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所确立的留置权相比最根本的差异在于海事纠纷中的留置权有时突破了普通留置权中的“占有”要件。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简称《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下简称最高院《扣船规定》)、《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海事纠纷中的留置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留置权。如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物的留置等。  相似文献   

6.
我国《海商法》第 25条对船舶留置权首次作了规定,据此,很多学者主张船舶留置权只有两种,即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和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这些学者之所以认为只有上述两种船舶留置权,是因为他们把《海商法》第 25条第 (2)款当作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但是通过研究该法第 7条 (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第 11条 (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及第 21条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将会发现第 25条并不是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该条第 (1)款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及船舶抵押权三种船舶担保物权相互间受偿顺序的规定,第 (2)款是对第 (1…  相似文献   

7.
论承运人在目的港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结合海事司法实践和国内留置权立法趋势 ,阐述了海上承运人留置货物面临的困境。通过比较外国法律指出《海商法》第 87条规定的不合理性 ,并以海上运输之特点及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平衡为重点论述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 ,最后就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和程序提出了对《海商法》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第9条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称《登记条例》)的规定与此相同)。但由于本条规定较为原则,实践当中,人们对本条规定,尤其是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产生了种种误解,并由此导致了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海商法》第9条关于船舶所有权转移问题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对末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有~个正确的认识。本文所称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卖方已按合同交付船舶、买方已按…  相似文献   

9.
一、第5条的适用范围交通部1993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5条的规定如下:“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第3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及交通部《规定》第3条和第4条,可知第5条的适用范围仅应为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一方为300总吨以上且不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另一方为不满300总吨及从事沿海运输…  相似文献   

10.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11.
海上保险适用的法律及其完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尚未有一部专门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单行法———海上保险法。有关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12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之中。根据《保险法》第147条“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理当优先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海商法》与《保险法》的规定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或者两法规定不够明确或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海上保险应如何适用法律,有关…  相似文献   

12.
实现海事留置权的司法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留置权是指海事留置权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者被救助人未支付救助费用时,在没有不得留置的约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留置所占有的船舶或货物,以保证相关费用或者报酬得以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造船人、修船人对修造的船舶,承运人对船载货物,救助人对获救的船舶或者货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的行使包括留置权成立和留置权实现两个阶段。实践中,海事留置权人自行留置船货行使留置权后,有时不知道如何最终实现留置权。我们认为,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留置权是一种可取的…  相似文献   

13.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即有明确规定,而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留置权概念的界定亦无出其右。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虽未完全引入物权概念,但也规定和确立了以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为核心的船舶物权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其中的留置权制度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留置权制度产生影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留置权概念的突破角度出发,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留置权制度及海事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论对《中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及其相关条款的修改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海商法》中托运人的定义及相关条款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海商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托运人的专门“定义”,它来源于“汉堡规则”。该‘定义”虽然与“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在用词方面略有不同,但它的基本含义与“汉堡规则”的定义没有什么重大差别。这一“定义”表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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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留置权是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从我国《海商法》看,只有第25条规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即“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该规定是否涵盖了船舶留置权的完整概念,本文认为值得探讨。这不仅因为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决定了船舶留置权的构成和运用,而且还因为在一船之上往往存在多个船舶物权担保的债权,从而决定船舶留置权下债权的清偿,因而,明确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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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何为预借提单(Advanced B/L)和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各国的海商法大都有类似规定,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作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提单的三大职能: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 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  相似文献   

17.
海商法中货物留置权条款以及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下的留置权条款在适用中容易出现问题。海商法中的条款来源于普通法,而大多数国内学者更喜欢用大陆法系的概念来解释海商法使得中国海商法的该条规定有失其原意,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在现实中也容易出问题。本文从货物留置权条款的起源出发,探寻了该制度的原意,并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对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8.
对船舶留置权、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法律定义进行比较,分析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合同、被占有船舶的权属、受偿顺序以及实现方式等特殊内容,指出完全以一般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船舶留置权,无法公平有效地解决船舶留置权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必要另行规定船舶留置权法律制度,以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郝宁 《经济与法》2003,(12):100-101
船舶留置制度作为船舶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上运输及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海商法》虽然贴近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但在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上未免简略,概念界定也尚可商榷。本文参照国际国内立法及近年关于海商领域留置权的论著,在学理上对船舶留置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20.
在承租人租船转租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其他款项的情况下.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救济原则是,出租人有权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人优先受偿。可见,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就是由海商法规定的,出租人基于同承租人的租船合同关系,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与占有留置权虽同称留置权,但两者却有明显区别。占有留置权以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继续保持事实占有状态为留置权构成的重要条件。而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则不以出租人已占有承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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